特殊主義-國家主義學派

該學派認為一個國家的國際私法是它的國內法的一部分,並對內國法和外國法採取不平等的態度。 他們認為普遍主義-國際主義學派主張有一個適用於全世界各國的牴觸規則體系,不過是幻想。 這不僅因為各國國際私法的淵源主要是國內立法和判例,而且各國國際私法的牴觸規則在相當程度上是不同的。

特殊主義-國家主義學派

正文

又稱各別主義,19世紀末葉代替普遍主義-國際主義學派興起的國際私法學派。該學派認為一個國家的國際私法是它的國內法的一部分,並對內國法和外國法採取不平等的態度。該派學者有德國F.卡恩、諾伊邁爾、G.梅爾希奧、M.沃爾夫,奧地利S.瓦爾克爾,法國E.巴坦和瓦雷耶-索米埃爾、沙俄布倫,英國G.C.切希爾和R.H.格雷夫森,加拿大J.D.福爾肯布里奇,美國W.W.庫克和E.G.洛倫岑,義大利D.安齊洛蒂,西班牙奧魯埃、特里亞斯·德·貝斯和揚瓜斯·梅西亞等。他們認為普遍主義-國際主義學派主張有一個適用於全世界各國的牴觸規則體系,不過是幻想。他們斷言國際法要求每一國家有一個牴觸法制度,然而各該制度中的具體牴觸規則的內容完全由每一國家憑藉國家主權自由斟酌決定,所以每一國家的國際私法是它的國內法的一部分。這不僅因為各國國際私法的淵源主要是國內立法和判例,而且各國國際私法的牴觸規則在相當程度上是不同的。例如,關於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英、美、北歐和大多數拉丁美洲國家適用當事人住所地法,而中歐、西歐非洲國家適用當事人本國法;關於遺產繼承,德、意、西、葡、波、瑞典等國適用被繼承人本國法,而英、美、法、丹、挪、瑞士等國卻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
特殊主義時常伴隨著國家主義,認為內國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在法律適用上對內國法、外國法採取不平等態度,特別是卡恩和巴坦,更以每一國家的牴觸規則與實體法有必然聯繫,作為論證國際私法上各別主義的理由。法國現代國際私法學者P.邁耶說:“認為牴觸法有其國內淵源,這是實在主義的態度;肯定牴觸法只能具有國內淵源,這是較易引起爭論的命題;而企圖論證甚至讚揚各種解決的歧異,而不是企圖減輕這種歧異,那簡直是可以譴責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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