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主義-國際主義學派
正文
由德國F.K.von薩維尼奠基,盛行於19世紀歐美兩洲的國際私法學派。該派學者認為國際私法的一些原則可以從超越於國家之上的國際法或自然法推演而得,並且根據這些原則就能構成一個普遍性牴觸規則體系,用以界限各國的立法管轄權,並對各國具有一般拘束力。這個學派除薩維尼外,還有德國K.L.von巴爾、E.齊特爾曼、E.弗蘭肯施泰因,法國A.韋斯、A.皮耶,比利時F.洛朗,英國A.V.戴西,美國J.H.比爾和義大利的P.S.曼奇尼。他們的學說內容又互有不同,以薩維尼和曼奇尼的學說影響較大。![普遍主義-國際主義學派](/img/f/646/nBnauM3X2QDOwMzNyEDOwgDM5ETMwADMwADMwADMwADMxAzL4AzL2QzLt92YucmbvRWdo5Cd0FmLxE2LvoDc0RHa.jpg)
曼奇尼(1817~1888) 國際私法中屬人法學派的創始人。他解決法律牴觸的理論是:①國籍的原則,即關於人的身份、能力、親屬關係和繼承關係,應當適用當事人的本國法;②個人自由的原則,即關於物權和債的關係,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③屬地主權的原則,即一國以公共秩序為目的的法律,應當適用於居住在該國的一切人民,不論他們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
屬人法學派的學說,對於各國現實的國際私法有很大的影響。其國籍原則促使歐洲大陸法系國家,除挪威、丹麥等少數例外,已經一致以當事人本國法解決人的身份、能力、親屬關係和繼承關係問題。關於公共秩序的概念,也由於屬人法學派的屬地原則,而在國際私法中上升到原則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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