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海參協會

煙臺市海參協會(英文名稱:Yantai Sea-cucumber Association,縮寫YSA)是2008年3月23日經煙臺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由從事海參批發、零售等流通領域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煙臺市海參協會。(英文名稱:Yantai Sea-cucumber Association,縮寫YSA),是2008年3月23日經煙臺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從事海參批發、零售等流通領域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現有理事單位4家,會員單位近50家。
煙臺市海參協會的主管部門是煙臺市政府財貿辦公室,並接受煙臺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煙臺市海參協會經民政局批准的業務範圍是:行業管理、諮詢服務、專業培訓、信息交流。
秘書處是協會的辦事機構。

協會章程

煙臺市海參協會章程
(2008年3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煙臺市海參協會。(英文名稱:Yantai Sea-cucumber Association,縮寫YS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從事海參批發、零售等流通領域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協會的組織、宣傳、橋樑、引導、服務作用,協助政府搞好行業自律,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代表和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引導全體會員,強化行業管理,完善行業自律機制,規範市場經營秩序,提升煙臺海參行業的整體競爭能力,協助海參企業拓寬市場銷售渠道,促進全市海參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重塑煙臺海參的信譽。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煙臺市財貿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煙臺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瀛洲街6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部門委託的工作和職能。
(二)加強對外經濟聯繫,傳遞市場信息,協助會員開展經濟和技術的合作與交流。
(三)參與海參行業標準的制定,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
(四)組織推廣先進經驗和多種培訓,開展技術諮詢服務及信息服務。
(五)維護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的競爭。代表行業進行有關調查活動或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六)依據本協會章程制定和實施行規行約,協助有關部門對海參市場進行整頓,維護海參市場秩序,保護合法經營,制止假冒偽劣產品銷售,建立規範有效的市場秩序。
(七)參與行業發展、行業利益的有關會議。
(八)協調會員之間、協會與行業之間、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
(九)開展行業自律,建立監督機制,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有損行業集體形象的,可採取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處理措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合法從事海參產業的工作人員,在本會業務範圍內有一定影響者。
(四)具有一定海參經營規模的經營者,包括各類與海參銷售有關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
(五)執行本會決議,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會員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得到協會提供的服務,要求本會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向本會提供海參生產經營情況和有關資料;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行業規章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及海內外有關組織和人士的捐款;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從事諮詢及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或其他必要的支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可根據實際,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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