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市

謂在交易中,第三者從旁抬高或壓低價格,惑亂當事者,從中牟利;也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說的‘托’ 唐朝的《唐律·雜律·賣買不和較固》:“若參市,而規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贓重者,計利準盜論。” 長孫無忌疏議:“參市謂負販之徒,共相表里,參合貴賤,惑亂外人。” 而至宋朝和明朝,《宋刑統》延續了唐朝的規定也是對“參市”者“杖八十”,而《大明律》則對“參市”的處罰力度有所變動,改為“笞五十”

參市
拼音:
解釋:1.謂在交易中,第三者從旁抬高或壓低價格,惑亂當事者,從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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