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三)負責全市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及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負責認定審批全市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身份;審核市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市轉業士官、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調整審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離退休費;負責全市復退傷殘軍人穩定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
(五)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訂全市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教育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推動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三峽”移民安置後的幫扶和穩定工作。
(七)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承辦市內縣級及與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宜;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擔市地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九)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建設與管理,負責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審批福利基金資助項目;指導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婚姻、殯葬、收養工作;承辦涉外、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工作;承辦全市涉港澳台華僑收養登記工作;審核報批全市經營性公墓;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十二)管理國家和省、市下撥的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職能轉變
(一)劃入和增加的職責。
1.承接省民政廳下放的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職責。
2.增加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職責。
3.承擔中共煙臺市委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
4.增加異地商會、非公募基金會登記職責。
5.增加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職責。
6.承接國家民政部、省民政廳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取消和下放的職責。
1.取消全市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職責。
2.取消建設殯儀館、火葬場及其服務站審批職責。
3.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有關要求需要取消、下放的其他職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督辦、政務公開、安全生產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本系統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直屬事業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掛市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牌子)
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並承擔依法對其管理和監察的責任;承擔民間組織信息宣傳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優撫科
擬訂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因公傷亡人員褒揚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革命烈士褒揚工作;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及退役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負責認定審批全市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身份;審核市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指導優撫醫院和烈士陵園工作。
四、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擬訂全市轉業士官、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跨市異地安置退役士兵檔案的接收、審核和移交,協調有關部門制定下達安置計畫,指導安置工作;負責全市復退傷殘軍人穩定工作;負責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離退休費調整審批;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指導軍供站工作。
五、救災科
擬訂全市救災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承辦各級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指導做好縣級救災物資儲備;組織和指導全市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社會救助科
擬訂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教育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承辦財政相關補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各縣市區社會救助政策和救助資金的落實;指導全市農村敬老院的建設與管理;指導“三峽”移民安置後的幫扶和穩定工作;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司法救助等相關政策。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規劃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八、區劃地名辦公室
擬定全市行政區劃、地名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承辦市內縣級及與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和市際邊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市區及跨縣市區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組織地名規劃和信息化建設;負責全市地名標誌的規劃、設定和管理工作;負責本市行政區劃、邊界和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及檔案建立工作;承擔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批全市社會福利機構,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與管理,負責全市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監督檢查;指導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審批福利基金資助項目;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和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指導SOS兒童村工作。
十、社會事務科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婚姻、殯葬、收養工作;承辦涉外、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工作;承辦涉外送養兒童材料的審核及涉港澳台華僑收養登記工作;審核報批全市經營性公墓;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組織全市婚姻、收養登記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導救助管理站工作。
十一、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全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分配、管理、監督民政事業資金,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監督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正處級建制,具體工作由優撫科承擔。
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由局黨群組織負責。
辦事指南
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
為進一步調動各方面力量,切實做好新形勢下的城鄉困難民眾社會救助工作,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現就建立完善全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以民為本、為人民服務這一宗旨,堅持城鄉統籌,突出重點,整合資源,開展制度創新,切實在全市範圍內建立起以低保制度為主體、專項救助為輔助、社會互助為補充的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使城鄉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基本原則
(二)堅持政府救濟、社會救助和互助的原則,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參與救助和幫扶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救助對象、救助標準、救助程式公開;堅持多渠道籌集資金的原則,確保各項救助資金及時到位;堅持救助資金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
三、規範完善城市困難民眾救助制度
(三)全面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困難居民家庭,及時辦理低保金審批手續,並實行動態管理,做到應保盡保,保障率達到100%。全面落實低保對象優惠政策,凡涉及低保家庭中的學生學雜費、到醫院就醫的有關醫療費用、個人承擔的取暖費等,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四)完善城市困難親職教育、醫療專項救助制度。建立教育救助制度和困難家庭、大病困難家庭救助制度,對符合煙臺市《愛心捐助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困難學生和困難家庭,按程式和標準於每年9月份和12月份實施救助。
(五)設立市和縣級城鄉困難民眾救助基金。市級基金來源為市級每年接收的愛心捐助款的20%-30%,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市級財政安排的預算資金;縣級基金來源為縣級每年接收的愛心捐助款的20%-30%,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相應資金。救助基金全部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六)建立完善廉租房救助制度。認真落實《煙臺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逐步解決特困家庭的住房困難。
(七)建立完善社會互助制度。動員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領導幹部、志願者與困難家庭建立長期穩定的包幫對子,因戶制宜,及時為困難家庭提供實際有效的幫助。
(八)完善部門救助制度。把工會“送溫暖”基金、共青團“希望工程”基金、婦聯“春蕾計畫”資金、殘聯“扶貧工程”資金等統籌安排使用,形成資金的最大效應。
(九)建立經常性社會捐贈制度。各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要設立經常性捐助站點,隨時接收社會各界的捐贈。
四、建立完善農村困難民眾救助制度
(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農村低保對象為農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殘、因災導致家庭喪失主要勞動力,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難以維持日常基本生活的農村居民家庭。
2.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目前一般每年不應低於700元,並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3.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申定程式是:本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鄉鎮審核、縣級民政部門確定。
4.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由縣鄉列入財政預算,一般情況下縣、鄉各負擔50%,有條件的縣市區縣級分擔的比例可適當提高。
5.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鄉鎮按季度通過銀行或郵政發放。
(十一)農村五保供養制度。
1.供養對象為農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2.供養標準一般不應低於當地農村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
3.供養方式:對五保對象可以根據當地的經濟條件,實行集中供養或者分散供養。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興辦敬老院,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一般不低於已保對象的50%。實行分散供養的,應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委託的扶養人和五保對象三方簽訂五保供養協定。
4.資金籌集:由縣、鄉兩級財政和村集體承擔,具體分擔比例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對無力承擔五保供養資金的鎮村,縣級財政要加大分擔比例,確保供養資金落實到位。
(十二)農村專項救助制度。
1.教育救助制度。
(1)救助對象為家庭人均實際收入在農村低保標準120%以下的學生。
(2)救助標準為小學生每年350元,國中生每年550元,高中生每年650元,住校生標準可適當提高,具體由所在縣市區確定。
(3)救助時間為每年9月份。具體程式是:由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村委會申請,村委會入戶調查,鎮街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匯總,報救助幫扶困難民眾領導小組同意後發放,並張榜公布。
(4)教育救助資金從每年募集的愛心捐助款中安排,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解決。
2.醫療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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