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繼承的遺產
正文
指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沒有遺囑繼承人,或者全部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或被剝奪繼承權的遺產。在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條件下,雖有遺囑但其遺囑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遺囑只部分有效,其未經處分的遺產或遺囑無效部分的遺產,一般也屬於無人繼承的遺產。對於無人繼承的遺產,各國民法均規定歸國家所有。1896年《德國民法典》第1936條規定:“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既無血親又無配偶者,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屬邦之國庫為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如果不屬於任何邦之德國國民,則以德國國庫為其法定繼承人。”《法國民法典》第539條規定:“一切無主或無繼承人的財產,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財產,均歸國家所有。”英國1925年《遺產管理法》和1952年《無遺囑遺產法》均規定:在沒有任何人對遺產提出要求的時候,遺產歸於國有。1964年《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也有同樣規定。根據中國的司法實踐,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領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是集體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組織所有。居住在中國領域內的無國籍的人死亡以後,他的遺產經過公告,仍無人認領進行繼承時,也依照上述原則分別歸於國有或者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