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大陸繼承人繼承在台遺產、被繼承人無遺囑時的親屬關係公證和婚姻狀況公證問題
(一)親屬關係證明書
出具用於繼承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原則上應按我部《涉台會議紀要》附屬檔案二的格式出具,同時應證明被繼承人與其配偶和同一順序的全部繼承人的親屬關係。列出已死亡的繼承人,寫明死亡地點和日期,並另行出具繼承人的死亡公證書。對於在台灣或在國外的繼承人,公證處無法調查清楚的,在公證書中可不列入。
證明被繼承人與各順序繼承人的親屬關係,均須寫明有無配偶;證明被繼承人與後一順序繼承人的親屬關係,均須寫明無前一順序繼承人。如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均無生存者,由死者配偶單獨繼承的,證明親屬關係時要說明這四個順序繼承人死亡的地點和時間,並另行出具死亡公證書。另外,妾的子女與妻的關係,妻的子女與妾的關係,前夫或前妻的子女與後夫或後妻的關係,在辦理用於繼承的親屬關係公證書時,均不必列出。
用於繼承的親屬關係公證書格式,參見附錄二。
(二)婚姻狀況公證書
《涉台會議紀要》中規定:“去台人員在台雖未再婚,但其在大陸配偶已再婚的,公證機關不能為其出具結婚公證書或夫妻關係公證書”。現據了解,台灣有關方面認為,台灣的被繼承人在台未再婚,其大陸配偶改嫁被視為重婚,但並未喪失繼承權。因此,公證處辦理用於繼承在台遺產的婚姻狀況公證時,如被繼承人在台戶籍中有原大陸配偶的記載,公證處可以出具被繼承人與原配偶何時在何地結婚,其原配偶何時在何地單方與其離婚,以及離婚後又與他人何時在何地再婚的公證書,交當事人使用。
二、關於遺囑繼承問題
(一)遺囑人生前在台灣立有遺囑處分其在台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公證處根據遺囑受益人的申請,可以為其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託書公證書,由受託人代為辦理領取在台遺產手續。
(二)遺囑人生前在台灣立有遺囑處分其在大陸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內容需符合我國有關法律。在遺囑受益人申辦遺囑繼承公證時,公證處應對該遺囑進行下列審查:1確認該遺囑是否為遺囑人本人所立;2遺囑中處分的財產是否屬於本人所有;3遺囑受益人情況有無變化,是否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等。對於第1項內容,如遺囑人所立遺囑系經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的,公證處可視情況予以認定;非公證遺囑,則需由台灣執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才能予以認定。
(三)已在大陸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陸立遺囑處分其在台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證處辦理以下公證書後,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或向台灣地方法院訴請確認或給付:
1公證遺囑,遺囑受益人需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託書公證書。
2代書或自書遺囑,需辦理聲明書公證書,由遺囑見證人或遺囑人在大陸的親屬發表聲明,證明該遺囑系遺囑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後遺囑,然後再辦理遺囑受益人的身份公證書和委託書公證書。
三、關於委託代辦遺產繼承問題
(一)被繼承人在台死亡後,其遺產如無人繼承或不清楚有無繼承人,一般由台灣地方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大陸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的,須向遺產管理人聲明承認繼承,並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遺產。繼承人有數人時,可以共同委託其中一名繼承順序在前的合法繼承人作為代表人,全權出面辦理,其共同委託書需辦理公證。如遺產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陸繼承人則需向台灣地方法院訴請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合法繼承人需共同辦理委託書公證,委託代理人代為訴訟。同住一地的多名繼承人可以合辦一份委託書。
(二)委託書格式問題
凡《涉台會議紀要》中推薦的委託代辦的幾種方式,如委託大陸或香港律師或在台親友辦理的,委託書按一般委託書格式出具。凡按部公證司1990年8月3日(90)司公字第99號《關於轉發南洋商業銀行信託有限公司〈關於遺產承辦與公證業務簡報〉的函》規定,委託南洋商業銀行信託有限公司(該公司地址為:香港德輔道中151號南洋商業銀行大廈9字樓)辦理的,其委託書按附錄二之五格式出具。
大陸繼承人繼承在台遺產,由於不了解情況,一般儘可能不直接委託台灣律師辦理。如果根據案情確需直接委託的,公證處可根據要求,辦理直接委託台灣律師的委託書,並另紙公證委託人的簽字蓋章屬實(格式參見附錄二之六、之七)。
四、對公證書的要求
(一)繼承在台遺產的各種公證書,應分別單獨裝訂,不能將數種公證書合訂成一冊。每種公證書應辦理正本四份,以備向台灣各級法院抗訴時用。
(二)直接委託台灣律師的委託書公證書,應辦理正本四份。
五、辦理繼承在台遺產所需的證明檔案和有關材料
辦理繼承在台遺產,公證處應要求繼承人提供被繼承人的以下檔案和資料:1台灣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證明檔案(如工作證、工會會員證等); 2台灣警察局戶政事務所發出的戶籍登記全部謄本(部分或除戶謄本不適用); 3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亡診斷書;意外死亡者需提供“相驗屍體死亡證明書”; 4與繼承人聯繫的台灣諮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電話。以上檔案和資料如系複印件,必須經公證證明複印件與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