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權

天台宗之教判用語。意謂為歸於真實而施設權便之法。乃‘開權顯實’、‘廢權立實’之對稱。

【為實施權】

天台宗教判用語。意謂為歸於真實而施設權便之法。乃‘開權顯實’、‘廢權立實’之對稱。

解釋

實,究竟之指歸,始終不改之真實義,為佛隨自意之說;權,權宜,為暫用還廢之方便義,乃隨他意而說。其中,名為權者,指‘五時’中之前四時,即華嚴時鹿苑時方等時般若時,並‘四教’中之前三教,即藏教、通教、別教;名為實者,指第五時法華圓教。於爾前四時所說逗機益物之法,皆係為使之歸於法華真實之妙圓而暫時假立之方便權說,故稱‘為實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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