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火災,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撲滅火災,而設定在建築物中或其它場所的一種自動消防設施,是現代消防不可缺少的安全技術設施之一。概述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由觸發器件、火災警報裝置以及具有其它輔助功能的裝置組成的火災報警系統。它能夠在火災初期,將燃燒產生的煙霧、熱量和光輻射等物理量,通過感溫、感煙和感光等火災探測器變成電信號,傳輸到火災報警控制器,並同時顯示出火災發生的部位,記錄火災發生的時間。一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
發展
第一代
第一代產品(主要是20世紀70年代以前)。主要特點是:簡單、成本低。但有明顯的不足:一是因為火災判斷依據僅僅是根據所探測的某個火災現象參數是否超過其自身設定值(閾值)來確定是否報警,因此無法排除環境和其他干擾因素。它是以一個不變的靈敏度來面對不同使用場所、不同使用環境的變化,這是不科學的。靈敏度選低了,會使報警不及時或漏報,靈敏度選高了,又會形成誤報。另外由於探測器的內部元器件失效或漂移現象等因素,也會發生誤報。根據國外統計數據表明:誤報與真實火災報警之比達20c1之多。二是性能差、功能少,無法滿足發展需要。例如:多線制系統費錢費工;不具備現場編程能力;不能識別報警的個別探測器(地址編碼)及探測器類型;無法自動探測系統重要組件的真實狀態;不能自動補償探測器靈敏度的漂移:當線路短路或開路時,不能切斷故障點,缺乏故障自診斷、自排除能力;電源功耗大等等。
第二代
(在20世紀80年代初形成),第二代產品。尤其是二匯流排制系統被廣泛使用。其優點是:省錢省工;所有的探測器均並聯到匯流排上;每隻探測器設定一地址編碼;使剛多路傳輸的數據傳輸法;還可連線帶地址碼模組的手動報警按鈕、水流指示器及其他中繼器等;增設了可現場編程的鍵盤;系統白檢和復位功能;火災地址和時鐘記憶與顯示功能;故障顯示功能;探測點開路、短路時隔離功能;準確地確定火情部位,增強了火災探測或判斷火災發生的能力等。但對探測器的工況幾乎無大改進,對火災的判斷和傳送仍由探測器決定。
第三代
其特點是:在探測處理方法做了改進,即把探測器的模擬信號不斷地送到控制器去評估或判斷,控制器用適當的算法辨別虛假或真實火災及其發展程度,或探測器受污染的狀態。可以把模擬量探測器看作一個感測器,通過一個串聯發訊裝置,不僅能提供找出裝置的位置信號,還能將火災敏感現象參數(如:煙霧濃度、溫度等)以模擬值(一個真實的模擬信號或者等效的數字編碼信號)傳送給控制器,對火警的判斷和傳送由控制器決定,報警方式有多火災參數複合式、分級報警式和回響閾值自動浮動式等。還能降低誤報,提高系統的可靠性。在這種集中智慧型系統中,探測器尤智慧型,屬於初級智慧型系統。
第四代
探測器具有智慧型,相當於人的感覺器官,可對火災信號進行分析和智慧型處理,做出恰當的判斷,然後將這些判斷信息傳給控制器,控制器相當於人的大腦,既能接收探測器送來的信息,也能對探測器的運行狀態進行監視和控制,山於探測部分和控制部分的雙重智慧型處理,使系統運行能力大大提高。此類系統分三種,即:智慧型側重於探測部分,智慧型側重於控制部分和雙重智慧型型。
第五代
無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由感測一一發射機,中繼器以及控制中心三大部分組成。以無線電波為傳播媒體。探測部分與發射機合成一體,由高能電池供電,每箇中繼器只接收自己組內的感測發射機信號。當中繼器接到組內某感測器的信號時,進行地址對照,一致時判讀接收數據並由中繼器將信息傳給控制中心,中心兄示信號。此系統具有節省布線費及工時,安裝開通容易的優點。適於不宜布線的樓宇、工廠、倉庫等,也適於改造工程。空氣樣本分析系統中採用高靈敏吸氣式感煙探測器(HKSD探測器),主要抽取空氣樣本並進行煙粒子探測,還採用了特殊設計的檢測室,高強度的光源和高靈敏度的光接收器件,使感煙靈敏度增加了幾百倍。這一階段還相繼產生了光纖溫度探測報警系統和載波系統等。總之,火災產品不斷更新換代,使火災報警系統發生了一次次革命。為及早而準確地報警提供了重要保障。、通風系統、空調系統、防火門、防火捲簾、擋煙垂壁等相關設備聯動,自動或手動發出指令,啟動相應的防火滅火裝置。
重要性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探測火災隱患,肩負安全防範重任,是智慧型建築中建築設備自動化系統(CBS)的重要組成部分。智慧型建築中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首先必須符合GB50116-98《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的要求,同時也要適應智慧型建築的特點,合理選配產品,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一般分三種形式設計:區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集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就智慧型建築的基本特點,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是最適用的方式。
智慧型建築中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要點是:根據被保護對象發生火災時燃燒的特點確定火災類型;根據所需防護面積部位;按照火災探測器的總數和其他報警裝置(如手報)數量確定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總容量;按劃分的報警區域設定區域報警控制器;根據消防設備確定聯動控制方式;按防火滅火要求確定報警和聯動的邏輯關係;最後還要考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智慧型建築“3AS”(建設設備自動化系統、通信自動化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的適應性。
火災探測器的設計選配
火災探測器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對象分為感煙火災探測器、感溫火災探測器、感光火災煙溫複合式火災探測器以及氣體火災探測器,按其測控範圍又可分為點型火災探測器和線型火災探測器兩大類。點型火災探測器只能對警戒範圍中某一點周圍的溫度、煙等參數進行控制,如點型離子感、點型紫光火焰火災探測器、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等,線型火災探測器則可以對警戒範圍中某一線路周圍煙霧、溫度進行探測,如紅外光束線型火災探測器,雷射線型火災探測器,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等。
智慧型建築中應以感煙火災探測器選用為主,個別不宜選用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場所,應該選用感溫火災探測器。
1.2探測區域探測器設定要點
標準規定:火災探測區域一般以獨立的房間劃分探測區域內的每個房間內至少應設定一隻探測器。在敞開或封閉的樓梯間、消防電梯前室、走道、坡道、管道井、悶頂、夾層等場所都應單獨劃分的探測區域,設定相應探測器、內部空間開闊且門口有燈光顯示裝置的大面積房間可劃分一個的探測區域,但其最大面積不能超過1000m2。探測器的設定一般按保護面積確定,每隻探測器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確定,要考慮房間高度、屋頂坡度、探測器自身靈敏度三個主要因素的影響,但在有梁的頂棚上設定探測器時必須考慮到梁突出頂棚影響
另外,在設定火災探測器時,還要考慮智慧型建築內部走道寬度、至端牆的距離、至牆壁梁邊距離、空調通風口距離以及房間隔情況等的影響。
1.3探測器總數確定
首先確定一個探測區域所需設定的探測器數量,其計算公式為:N=S÷KA式中:N—探測器數量(只),取整數;S—-該探測區域的面積(m2)A—-探測器的保護面積(m2)K—-修正係數特級保護對象取0.7~0.8一級保護對象取0.8~0.9二級保護對象取0.9~1.0。註:感煙和感溫探測器均以此公式計算。
智慧型建築內全部探測區域所需和即為該建築需要配置的探測器總數量。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設計選配
火災報警控制器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中樞,它接受信號並作出分析判斷,一旦發生火災,它立即發出火警信號並啟動相應消防設備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使傳統的開關量多線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已被模擬量匯流排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匯流排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所替代,目前技術頒式智慧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也廣泛套用。模擬量匯流排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頒智慧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都是在計算機技術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都可以作為智慧型建築的選用產品。
2.1報警區域的劃分
報警區域的按照智慧型建築的保護等級、耐火等級,合理正確的劃分。規範規定“報警區域應根據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也就是說在報警區域,也可以將同層的幾個防火分區劃為一個報警區域。特彆強調,將幾個防火分區同一報警區域時,只能在同一樓層而不得跨越樓層。
2.2確定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容量
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一般按防火分區設定,其容量的確定,主要取決於本報警區域內編址探測設備的數量。報警區域編址探測設備,不單指感煙感溫或其它種類火災探測器的數量,還包括該報警區域內手動報警按鈕,消火栓報警按鈕以及通過控制模組轉換信號的水流批示器,水壓力開關等。例如某型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容量為4迴路×128探測點,即每個控制迴路可控制128個編址探測點,智慧型建築中某報警區域編址設備總數為400個,則該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正好滿足區域報警要求。假設該報警區域內有600個探測編址點,顯然需要二台該型號控制器(一般這種情況下,應選用單台容量滿足600個探測編址點要求的產品作區域報警控制器)。
一般火災報警控制器標示容量都是單台控制器的最大容量,為了保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既能高效率又能高可靠性的工作,實際設計各迴路探測點時要考慮一定的信息餘量。關於這一點,G50106-98第5.1.2條有明確規定。綜合考慮建築結構與建築施工等因素影響,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區域火災報警器每迴路實際設計容量應為標稱容量的80~50%。
2.3確定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
在火災自動報警與聯動控制系統中,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選配,一方面要滿足整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作要求,另一方面,還應該具備與智慧型建築中其它控制系統的通信界面。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與各個報警區域內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通信功能。
(2)處理顯示整個系統報警信息,故障信息,聯動信息的功能;
(3)應能根據火警信息,啟動消防聯動設備並顯示其狀態;
(4)具備與智慧型建築中其它控制系統的通信界面。
消防聯動設備控制
消防聯動設備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執行部件,消防控制室接收火警信息後應能自動或手動啟動相應消防聯動設備。
3.1智慧型建築中應具備的消防聯動設備及其功能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智慧型建築防火滅火要求,智慧型建築應具備以下全部或部分消防聯動設備:
火災警報裝置與應急廣播,火災發生時警示或通知人員安全轉移;
消防專用電話,火災報警,查詢情況,應急指揮,能與“119”直通;
非消防電源控制,火災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燈控制;
室內消火栓泵和噴淋水泵,火災時實施滅火;
消防電梯運行控制;
管網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乾粉滅火系統,火災確認後實施滅火;
防火門,防火捲簾,防火閥的控制,火災時實施防火分隔,防止火災蔓延;
防煙排煙風機,空調通風設備,送風閥,排煙閥乖,防止煙氣蔓延提供救生保障。
3.2消防聯動設備的聯動要求
火災發生時,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警報信息,消防聯動控制器根據火災信息管理部聯動關係,輸出聯動信號,啟動有關消防設備實施防火滅火。
消防聯動必須在“自動”和“手動”狀態下均能實現。在自動情況下,智慧型建築中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按照預先編制的聯動邏輯關係,在火災報警後,輸出自動控制指令,啟動相關設備動作。手動情況下,應能根據手工操作,實現對應控制。
系統布線及其與智慧型建築的適配性
由於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特殊地位,使得它在布線安裝方面有別於智慧型建築中其它控制系統。對線纜的選型和布線方式一要滿足自動報警裝置自身的技術條件,如其報警傳輸線大多數要求採用雙絞線等;二要滿足一定的機械強度,三要採取穿管保護、暗敷或阻燃措施,四要晝與其它低壓系統電纜豎井分開布設,五要使其傳輸網路不與其它傳輸網路共用。
從智慧型建築的概念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其聯動控制應當屬於建築設備自動化系統(ABS)範疇,目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庫存特殊的管理要求,其報警線,聯動線。通信線基本自成體系,與智慧型建築中綜合布線系統有相當差異,但就智慧型建築的發展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日趨成熟,二者在套用上的結合將越來越密切。關鍵在於智慧型建築中設計選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一定要考慮二者在連線界面上的適配性。使它們在安裝使用、運行以最好的方式結合起來。
系統安裝
區域報警控制器的安裝
區域報警控制器安裝在牆上時,其底邊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於1.5m,靠近其門軸的側面距牆不應小於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於1.2m。集中報警控制器的安裝
集中報警控制器需從後面檢修時,其後面板距牆不應小於1m,當其一側靠牆安裝時,另一側距牆不應小於1m。正面操作距離,當設備單列布置時不應小於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於2m;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控制盤距牆不應小於3m。檢查調試
檢查內容
1、查設備的運輸和存放過程中是否有明顯受潮或其它損壞現象。2、查所有設備(如探測器底座、接線端子箱、手動按鈕及報警控制器)是否已全部安裝布線,接線就緒。
3、查各線之間是否有短路,查穿線時是否有線被劃破。檢查時套用搖表測量線與線,線與地之間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要求(一般要求線與地之間絕緣電阻不應小於20M歐姆,檢查時應將與報警控制器連線的插座取下。
4、系統的接地應符合規範所提出的各項接地要求。
5、查探測器外型是否有損壞,然後用單點報警器逐個進行檢查,在探測器工作情況後,才能投入使用。
6、查報警控制器的各種鏇鈕、開關、插座、外掛程式等外型和結構是否完好,檢查將要插入的電源插座輸出電壓是否符合要求。
7、單機空載通電檢查,即對每台區域、集中報警控制器拔去輸人、輸出插座,使其與系統脫開,接通電源若未發現異常現象,即可進行功能檢查。
功能、性能試驗
1、通過火災報警控制器上的手動檢查裝置,檢查報警控制器的各項功能是否正常,包括火警、各類故障監控功能、消音功能等是否正常。2、切斷交流電源,觀察備用電源自動投入工作情況,各項功能是否正常。
3、觀察各電壓表、電流表的指示值,應在技術說明書所規定的正常範圍內。
4、所有指示燈、開關、按鈕應無損壞及接觸不良情況。
5、通過手動檢查裝置檢查報警控制器的功能、性能時,自動滅火、輸出控制接點等均不應動作,時鐘亦不應停止計時。
系統試驗
1、對系統中各種火災探測器進行抽檢,抽檢應不少於系統探測器數的10%。感煙火災探測器進行加煙試驗,感溫火災探測器進行加熱試驗。2、所抽檢的探測器應能正常動作,如有不能正常動作,則應加量抽檢。加量抽檢再發現有不能正常動作的,應對系統中所有該類火災探測器進行實效模擬檢查試驗。
3、進行探測器的實效模擬試驗時,觀察報警控制器的聲光顯示報警是否正常,探測區域號與建築部位的對應是否準確。
4、擰下任何一個火災探測器時,報警控制器上應有故障顯示。
5、如自動報警系統與自動滅火裝置連線時,在進行系統功能、性能實驗前,應切斷自動滅火裝置與報警控制器的電氣連線,但應檢查報警控制器輸出的滅火控制接點動作情況,如檢查輸出電壓值,或電流值是否符合要求等。
6、系統調試應在連續運行120小時無故障後,按規範的調試報告填寫。[2]
消防聯動設備控制
消防聯動設備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執行部件,消防控制室接收火警信息後應能自動或手動啟動相應消防聯動設備。3.1智慧型建築中應具備的消防聯動設備及其功能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智慧型建築防火滅火要求,智慧型建築應具備以下全部或部分消防聯動設備:1.火災警報裝置與應急廣播,火災發生時警示或通知人員安全轉移;2.消防專用電話,火災報警,查詢情況,應急指揮,能與“119”直通;3.非消防電源控制,火災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燈控制;4.室內泵和噴淋水泵,火災時實施滅火;5.消防電梯運行控制;6.管網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乾粉滅火系統,火災確認後實施滅火;7.防火門,防火捲簾,防火閥的控制,火災時實施防火分隔,防止火災蔓延;8.防煙排煙風機,空調通風設備,送風閥,排煙閥乖,防止煙氣蔓延提供救生保障。
3.2消防聯動設備的聯動要求
火災發生時,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警報信息,消防聯動控制器根據火災信息管理部聯動關係,輸出聯動信號,啟動有關消防設備實施防火滅火。
消防聯動必須在“自動”和“手動”狀態下均能實現。在自動情況下,智慧型建築中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按照預先編制的聯動邏輯關係,在火災報警後,輸出自動控制指令,啟動相關設備動作。手動情況下,應能根據手工操作,實現對應控制。
適配性
由於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特殊地位,使得它在布線安裝方面有別於智慧型建築中其它控制系統。對線纜的選型和布線方式一要滿足自動報警裝置自身的技術條件,如其報警傳輸線大多數要求採用雙絞線等;二要滿足一定的機械強度,三要採取穿管保護、暗敷或阻燃措施,四要晝與其它低壓系統電纜豎井分開布設,五要使其傳輸網路不與其它傳輸網路共用。從智慧型建築的概念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其聯動控制應當屬於建築設備自動化系統(BAS)範疇,目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庫存特殊的管理要求,其報警線,聯動線。通信線基本自成體系,與智慧型建築中綜合布線系統有相當差異,但就智慧型建築的發展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日趨成熟,二者在套用上的結合將越來越密切。關鍵在於智慧型建築中設計選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一定要考慮二者在連線界面上的適配性。使它們在安裝使用、運行以最好的方式結合起來。
驗收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提高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質量,確保系統正常運行,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訂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於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藥、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險的場所設定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必須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系統在交付使用前必須經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
第1.0.4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系統的施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2.1.1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圖紙進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2.1.2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前,應具備設備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系統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技術檔案。
第2.1.3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時,施工單位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竣工圖;
二、設計變更文字記錄;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檢驗記錄(包括絕緣電阻、接地電阻的測試記錄);
五、竣工報告。
第二節:布線
第2.2.1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規定。
第2.2.2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布線時,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的規定,對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進行檢查;
第2.2.3條:在管內或線槽內的穿線,應在建築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後進行。在穿線前,將管內或線槽內的積水及雜物清除乾淨。
第2.2.4條: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穿在同一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
第2.2.5條:導線在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線。
第2.2.6條: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線處,均應作密封處理。
第2.2.7條:管路超過下列長度時,應在便於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一、管子長度每超過45m,無彎曲時;
二、管子長度每超過30m,有一個彎曲時;
三、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二個彎曲時;
四、管子長度每超過12m,有三個彎曲時。
第2.2.8條:管子入盒時,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
第2.2.9條:在吊頂內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時,宜採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
第2.2.10條:線槽的直線段應每隔1.0~1.5m設定吊點或支點,在下列部位也應設定吊點或支點;
一、線槽接頭處;
二、距接線盒0.2m處;
三、線槽走向改變或轉角處;
第2.2.11條:吊裝線糟的吊桿直徑,不應小於6mm。
第2.2.12條:管線經過建築物的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處,應採取補償措施,導線跨越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並留有適當餘量。
第2.2.13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導線敷設後,應對每迴路的導線用500V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其地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20MΩ。
第三節:火災探測器的安裝
第2.3.1條: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探測器至牆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
二、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三、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
四、在寬度小於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定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距端牆的距離,不應大於探測器安裝間距的一半。
五、探測器宜水平安裝,如必須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於45度。
第2.3.2條:線型火災探測器和可燃氣體探測器等有特殊安裝要求的探測器,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2.3.3條:探測器的底座應固定牢靠,其導線連線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當採用焊接時,不得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
第2.3.4條:探測器的“十”線應為紅色,“一”線應為蘭色,其餘線應根據不同用途採用其它顏色區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
第2.3.5條:探測器底座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15cm的餘量,入端處應有明顯標誌。
第2.3.6條:探測器底座的穿線孔宜封堵,安裝完畢後的探測器底座應採取保護措施。
第2.3.7條:探測器的確認燈,應面向便於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條:探測器在即將調試時方可安裝,在安裝前應妥善保管,並應採取防塵、防潮、防腐蝕措施。
第四節: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安裝
第2.4.1條: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在牆上距地(樓)面高度1.5m處。
第2.4.2條: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牢固,並不得傾斜。
第2.4.3條: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10cm的餘量,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標誌。
第五節: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
第2.5.1條:火災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在牆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不應小於1.5m,落地安裝時,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第2.5.2條:控制器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其安裝在輕質牆上時,應採取加固措施。
第2.5.3條: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並應固定牢靠;
二、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並與圖紙一致,字跡清晰不易褪色;
三、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兩根;
四、電纜芯和導線,應留有不小於20cm的餘量;
五、導線應綁紮成束;
六、導線引人線穿線後,在進線管處應封堵。
第2.5.4條:控制器的主電源引人線,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線,嚴禁使用電源插頭。主電源應有明顯標誌。
第2.5.5條:控制器的接地應牢固,並有明顯標誌。
第六節:消防控制設備的安裝
第2.6.1條:消防控制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功能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裝。
第2.6.2條:消防控制設備的外接導線,當採用金屬軟管作套管時,其長度不宜大於2m,且應採用管卡固定,其固定點間距不應大於0.5m。金屬軟管與消防控制設備的接線盒(箱),應採用鎖母固定,並應根據配管規定接地。
第2.6.3條:消防控制設備外接導線的端部,應有明顯標誌。
第2.6.4條:消防控制設備盤(櫃)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端子,應分開,並有明顯標誌。
第七節:系統接地裝置的安裝
第2.7.1條:工作接地線應採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不得利用鍍鋅扁鐵或金屬軟管。
第2.7.2條: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體的工作接地線,通過牆壁時,應穿入鋼管或其它堅固的保護管。
第2.7.3條:工作接地線與保護接地線必須分開,保護接地導體不得利用金屬軟管。
第2.7.4條:接地裝置施工完畢後,應及時作隱蔽工程驗收。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測量接地電阻,並作記錄;
二、查驗應提交的技術檔案;
三、審查施工質量。
第三章系統的調試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3.1.1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應在建築內部裝修和系統施工結束後進行。
第3.1.2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前應具備本規範第2.1.2條和2.1.3條所列檔案及調試必需的其它檔案。
第3.1.3條:調試負責人必須由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所有參加調試人員應職責明確,並應按照調試程式工作。
第二節:調試前的準備
第3.2.1條:調試前應按設計要求查驗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
第3.2.2條:應按本規範第二章的要求檢查系統的施工質量。對屬於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應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解決,並有文字記錄。
第3.2.3條:應按本規範第二章要求檢查系統線路,對於錯線、開路、虛焊和短路等應進行處理。
第三節:調試
第3.3.1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應先分別對探測器、區域報警控制器、集中報警控制器、火災警報裝置和消防控制設備等逐個進行單機通電檢查,正常後方可進行系統調試。
第3.3.2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電後,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要求對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
一、火災報警自檢功能;
二、消音、復位功能;
三、故障報警功能;
四、火災優先功能;
五、報警記憶功能;
六、電源的自動轉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
七、備用電源的欠壓和過壓報警功能。
第3.3.3條: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其容量應分別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在備用電源連續充放電3次後,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能自動轉換。
第3.3.4條:應採用專用的檢查儀器對探測器逐個進行試驗,其動作應準確無誤。
第3.3.5條:應分別用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供電,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各項控制功能和聯動功能。
第3.3.6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連續運行120h無故障後,按本規範附錄一填寫報告。
第四章系統的驗收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4.1.1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驗收,應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下,由建設主管單位主持,設計、施工、調試等單位參加,共同進行。
第4.1.2條:火災報警系統驗收應包括下列裝置: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區域報警控制器和案中報警控制器等);
二、滅火系統控制裝置(包括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鹵代烷、二氧化碳、乾粉、泡沫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三、電動防火門、防火捲簾控制裝置;
四、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消防控制裝置;
五、火災事故廣播、消防通訊、消防電源、消防電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裝置;
六、火災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第4.1.3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交驗收申請報告,並附下列技術檔案;
一、系統竣工表(附錄二);
二、系統的竣工圖;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調試報告;
五、管理、維護人員登記表。
第4.1.4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操作、管理、維護人員配備情況檢查。
第4.1.5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施工質量複查。複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自動報警的主電源、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裝置等安裝位置及施工質量;
二、消防用電設備的動力線、控制線、接地線及火災報警信號傳輸線的敷設方式;
三、火災探測器的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
四、本規範4.1.2的一~五款中各種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型號、數量、類別、功能及安裝質量;
五、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導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和施工質量。
第二節:系統竣工驗收
第4.2.1條:消防用電設備電源的自動切換裝置,應進行3次切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第4.2.2條: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抽驗:
一、實際安裝數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驗;
二、實際安裝數量在6~10台者,抽驗5台;
三、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台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50%的比例,但不應小於5台抽驗。
抽驗時每個功能應重複1~2次,被抽驗控制器的基本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中的功能要求。
第4.2.3條:火災探測器(包括手動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回響試驗和故障報警抽驗:
一、實際安裝數量在100隻以下者,抽驗10隻;
二、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隻,按實際安裝數量5%~10%的比例,但不少於10隻抽驗,被抽驗探測器的試驗均應正常。
第4.2.4條:室內消火栓的功能驗收應在出水壓力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條件下進行,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三、消火栓處操作啟泵按鈕按5%~10%的比例抽驗。
以上控制功能應正常,信號應正確。
第4.2.5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抽驗,應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與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閘閥關閉器及電動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30%的比例進行未端放水試驗。
上述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6條:鹵代烷、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系統的抽驗,應在符合現行各有關係統設計規範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工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2次;
二、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落下防火幕等)試驗1~3次;
三、抽一個防護區進行噴放試驗(鹵代烷系統應採用氮氣等介質代替)。
上述實驗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7條:電動防火門、防火捲簾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8條: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包括風機和閥門)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9條:消防電梯的檢驗,應進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動控制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10條: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檢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一、在消防控制室選層廣播;
二、共用的揚聲器強行切換試驗;
三、備用擴音機控制功能試驗。
上述控制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1條:消防通訊設備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與設備間所設的對講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二、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5%~10%進行通話試驗;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119台”進行1~3次通話試驗。
上述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2條: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如有不合格者,應限期修復或更換,並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進行加倍試驗。復驗不合格者,不能通過驗收。
第三節:系統運行
第4.3.1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投入運行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使用單位應有經過專門培訓,並經過考試合格的專人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檔案資料:
1.系統竣工圖及設備的技術資料;
2.操作規程;
3.值班員職責;
4.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三、應建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技術檔案。
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第4.3.2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定期檢查和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並填寫系統運行和控制器日檢登記表(見附錄三、附錄四)。
二、每季度應檢測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下列功能,並填寫季度登記表(見附錄五)。
1、採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2、試驗火災報警裝置的聲光顯示;
3、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4、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試驗;
5、用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1)防排煙設備(可半年檢查一次)、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捲簾等的控制設備;
(2)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3)鹵代烷、二氧化碳、泡沫、乾粉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4)火災事故廣播、火災事故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誌燈。
6.強制消防電梯停於首層試驗;
7.消防通訊設備應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8.檢查所有轉換開關;
9.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三、每年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應作下列檢查和試驗,並填寫年檢登記表(見附錄五)。
1.每年用專用檢測儀器對所安裝的探測器,應試驗一次;
2.進行4.3.2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項試驗,其中第5項(3)試驗可作模擬試驗;
3.試驗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功能。
第4.3.3條:探測器投入運行二年後,應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並作回響閾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者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常見故障
(一)主電源故障。檢查輸入電源是否完好,熔斷絲有無燒斷、接觸不良等情況。
(二)備用電源故障。檢查充電裝置、電池是否損壞,連線有無斷線。
(三)探測器迴路故障。檢查該迴路至火災探測器的接線是否完好,火災探測器有無被人取下,終端監控器有無損壞。
(四)誤報火警。應勘察誤報的火災探測器的現場有無蒸汽、油氣、粉塵等影響火災探測器正常工作的環境存在,如有,應設法排除。對於誤報頻繁而又無其他干擾影響正常工作的火災探測器,應及時更換。
(五一時無法排除的故障,應立即通知生產廠家、施工或專業維修單位儘快修復,恢復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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