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滅火器箱,是用於放置手提式滅火器的消防產品。是商場、工廠、倉庫、辦公樓、車站和碼頭等場所必備的消防器材,特點:牢固、美觀。滅火器箱
專門用於長期固定存放手提式滅火器的籍體。按放置型式,可分為置地型和嵌牆型兩種。按開啟方式可分為開門式和翻蓋式兩種。滅火器箱體應使用薄鋼板、鋁合金等金屬材料製造。箱門可選用金屬或非金屬材料。當箱門採用玻璃時,應使用厚度不小於3 mm的平板玻璃。滅火器箱體應端正,不應有歪斜、翹曲等變形現象。置地型應能平穩安放,不應有傾斜搖晃。滅火器箱體焊接或鉚接應牢固,不應有燒穿、焊瘤、毛刺和鉚印等缺陷。箱體表面應作防腐處理,塗層應光滑平整。箱門、箱蓋開啟操作應輕便靈活,無卡阻現象。滅火器箱外表面應為大紅色,正面上醒目標註中文“滅火器箱”和英文“Fire extinguisher Box”字樣,字色為白色,箱門採用玻璃時,字色為紅色。滅火器箱的外形尺寸應符合我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 139—1996《滅火器箱》的規定。
技術要求標準GA 139—1996
本標準系首次制定。
本標準制定中未檢索到可供參照的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本標準在制定中,查閱了國內滅火器箱生產廠家的企業標準和相關標準;調研分析了國內外滅火器箱產品及其資料;對滅火器箱存放的對象——手提式滅火器產品的有關參數進行了統計、歸納和數據處理。經徵求意見和討論修改形成了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五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諸容、武鏡華、朱青、劉曉新、唐祝華。
本標準委託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解釋。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滅火器箱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箱體材料為金屬的滅火器箱產品。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 6388—86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誌
GB 10111—88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 滅火器箱 Fire extinguisher box
專門用於長期固定存放手提式滅火器的箱體。
4 產品分類
4.1 滅火器箱分類
4.1.1 滅火器箱按放置型式可分為:
a)置地型;
b)嵌牆型。
4.1.2 滅火器箱按開啟方式可分為:
a)開門式;
b)翻蓋式。
4.2 滅火器箱型號編制方法
4.2.1 型號編制
4.2.2 代號
4.2.2.1 滅火器箱放置型式代號
a)置地型——“D”(地);
b)嵌牆型——“Q”(牆)。
4.2.2.2 滅火器箱開啟方式代號
a)開門式——“K”(開);
b)翻蓋式——“F”(翻)。
4.2.2.3 滅火器箱厚度、高度代號
a)厚度B=160mm,高度h=450mm——用“1”表示;
b)厚度B=200mm,高度h=650mm——用“2”表示;
c)厚度B=220mm,高度h=800mm——用“3”表示;
d)厚度B=220mm,高度h=1000mm——用“4”表示。
4.2.3 標記示例
翻蓋式置地型滅火器箱的厚度B=160mm,高度h=450mm,存放4具手提式滅火器:
滅火器箱 XMDF1—4
4.3 滅火器箱外形尺寸標註
a)翻蓋式置地型滅火器箱外形尺寸標註見圖1;
b)開門式置地型滅火器箱外形尺寸標註見圖2;
c)開門式嵌牆型滅火器箱外形尺寸標註見圖3。
5 技術要求
5.1 材料
5.1.1 滅火器箱箱體應使用薄鋼板、鋁合金等金屬材料製造。
5.1.2 滅火器箱箱門可選用金屬或非金屬材料。當箱門採用玻璃時,應使用厚度不小於3mm的平板玻璃。
5.2 外形尺寸和極限偏差
滅火器箱的外形尺寸和極限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
5.3 外觀質量
5.3.1 滅火器箱箱體應端正,不應有歪斜、翹曲等變形現象。
箱體各表面應無凹凸不平等加工缺陷。各面之間的垂直度公差不應大於3mm。
5.3.2 置地型滅火器箱應能平穩安放,在水平地面上不應有傾斜搖晃。
5.3.3 滅火器箱箱門關閉到位後,應與四周框面平齊,其平面度公差不應大於2mm;箱門與框之間的間隙應均勻平直,最大間隙不應大於3mm。
5.3.4 滅火器箱正面上的零部件,凸出箱門外表平面的高度不應大於15mm;其餘各面的零部件,凸出該面外表面的高度不應超過10mm。
箱蓋在正面上凸出不應超過30mm,在側面上凸出不應超過45mm,但均不應小於15mm。
5.3.5 滅火器箱箱體焊接或鉚接應牢固,不應有燒穿、焊瘤、毛刺和鉚印等缺陷;衝壓件表面不應有折皺等缺陷。
5.3.6 滅火器箱箱體表面應作防腐處理。進行塗漆防腐處理的滅火器箱,其塗層應光滑平整,色澤均勻,無流痕、龜裂、氣泡、劃痕、碰傷和剝落等缺陷。
5.4 箱門(箱蓋)性能
5.4.1 開門式滅火器箱應設定門鎖或箱門關緊裝置。
設定門鎖的滅火器箱均應設定箱門緊急開啟的手動機構。
5.4.2 滅火器箱箱門(箱蓋)開啟操作應輕便靈活,無卡阻現象,開啟力不應大於50N。
5.4.3 開門式滅火器箱的箱門開啟角度不應小於175°;翻蓋式滅火器箱的箱蓋開啟角度不應小於100°。
5.5 剛度 置地型滅火器箱應按6.4進行剛度試驗,試驗後不應發生脫底、脫焊、明顯變形和箱門(箱蓋)不能正常開啟等現象。
6 試驗方法
6.1 外形尺寸測量
利用通用量具進行外形尺寸測量,其結果應符合表1的要求。
6.2 外觀檢查
利用目視或通用量具進行外觀質量檢查和測量,其結果應符合5.3規定。
6.3 箱門(箱蓋)性能試驗
6.3.1 箱門結構檢查 利用目視或徒手進行箱門結構檢查,其結果應符合5.4.1規定。
6.3.2 箱門(箱蓋)開啟力試驗
在箱門(箱蓋)垂直方向,用精度不低於三級的測力計測出箱門(箱蓋)把手處或中部邊緣處,沿開啟方向的開啟力,其結果應符合5.4.2規定。
6.3.3 箱門(箱蓋)開啟角度試驗 將箱門(箱蓋)開啟至最大位置,用量角器測出箱門(箱蓋)表面與箱門(箱蓋)框間的夾角,其結果應符合5.4.3規定。
6.4 剛度試驗 被測滅火器箱按使用狀態直立放在水平地面上,箱內均勻放置剛度試驗用筒體,其直徑按表1中的規定,個數等於規定存放的手提式滅火器具數,經載入至該滅火器箱載荷的1.5倍(剛度試驗用簡體個數大於1時,應在載入時使每個剛度試驗用簡體的重量相等),24h存放後,其結果應符合5.5規定。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7.2 型式檢驗
7.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製定型時;
b)停止生產滿一年恢復生產時;
c)正常生產滿三年時;
d)生產設備、工藝或材料有較大改變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時。
7.2.2 型式檢驗的項目為本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
7.2.3 型式檢驗的樣本為二隻。
7.2.4 樣本應在50隻為一檢查批中,按GB 10111進行隨機抽樣。
7.2.5 型式檢驗的項目應全部符合標準方為合格。若有一項檢驗項目不合格時,應加倍抽樣檢驗,仍有不合格項時,則判為不合格。
7.3 出廠檢驗
7.3.1 滅火器箱必須經廠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並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方能出廠。
7.3.2 出/—檢驗項目為本標準的5.2、5.3和5.4。
7.3.3 出廠檢驗為逐只檢驗。
7.3.4 出廠檢驗項目必須全部合格,該產品方為合格。
8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誌
8.1.1 滅火器箱外表面應為大紅色,正面上套用直觀、醒目、勻整的字型標註中文“滅火器箱”和英文“Fire Extinguisher Box”字樣。字的顏色為白色。滅火器箱箱門採用玻璃時,字的顏色為紅色。中文字型不小於60mm×40mm。
8.1.2翻蓋式滅火器箱宜在翻蓋上標註其開啟方向。
8.1.3 在滅火器箱的正面右下角應設定銘牌,內容應包括:
a)產品名稱;
b)型號規格;
c)註冊商標或生產廠名;
d)生產廠址;
e)生產日期或產品批號。
8.1.4 包裝箱的標誌應符合GB 191和GB 6388的規定。
8.2 包裝、運輸和貯存
8.2.1 滅火器箱出廠時應進行包裝,包裝材料可選用紙板。在滅火器箱包裝時應將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放入箱中。
8.2.2 滅火器箱在運輸過程中不允許重壓和碰撞。
8.2.3 滅火器箱應垂直存放於乾燥通風和無腐蝕性介質的庫房內,疊放時應加襯墊物並不應超過三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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