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負責委機關、所出資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負責所出資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 (四)負責委機關和所出資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機構概況

湘潭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湘潭市人民政府正處級直屬特設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自2004年10月開始組建,2005年4月正式掛牌運轉。機關內設9個職能科室,現共有幹部職工28人,其中黨委成員6人。下設1個正科級事業單位——市產權交易中心,1個國資經營公司——湘潭市振湘國有資產經營投資有限公司。根據市政府授權,目前對12家市屬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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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已改制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依照規定代表市政府向出資的部分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式和規定許可權對所監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審計等方式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建立和完善市級國有投資公司的管理辦法,健全項目監控制度、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國家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負責制定全市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根據市政府委託,負責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八)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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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分工

李明申主任負責委全面工作
陳斌強書記負責委黨委全面工作
劉孟良副主任分管經營者管理科(組織人事科)、經營預算科
吳光明副主任分管辦公室(黨委辦公室)、政策法規科、宣傳民眾工作科
謝英總經濟師分管產權改革科(市清產核資辦公室)、市產權交易中心、投資管理科(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科)
傅志彪紀委書記分管監察室、考核分配科(監事會工作科)、機關支部、機關工會
沈志仁副調研員協助吳光明副主任分管政策法規科
黃登榮副調研員協助謝英總經濟師分管投資管理科(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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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處理、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安全、信訪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黨政會議決定事項督辦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接待聯絡工作;負責機關和派出監事會的後勤服務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擬定市國資委、市國資委黨委年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督促檢查計畫執行情況和總結。
(二)研究提出規範委機關工作運轉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委領導重大活動安排及日程管理,負責行政辦公會議、黨委會議及委重要專題會議、全市性會議的會務工作。
(四)負責市委、市政府、省國資委及市國資委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檔案、重要會議決議及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
(五)負責檔案(含電報、資料)的批分、運轉工作;負責機要通信工作;負責市國資委、市國資委黨委檔案(含電報)的核稿和發文工作;負責管理市國資委、市國資委黨委印章;編髮《市國資委大事記》。
(六)負責委機關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國資動態》等內部刊物的編髮,協助有關科室做好對外宣傳工作。負責與省國資委、市委辦、市政府辦及市直有關單位的聯絡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與所監管企業及其他市州國資監管機構的溝通和內部政務信息的交流工作。
(七)負責委機關、派出監事會接待工作。對重大接待活動提出方案,並負責落實。對一般性接待(按對口原則由相關科室承辦),負責接待方案的審核及相關工作的配合落實。
(八)負責委機關檔案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負責委機關保密工作。
(九)負責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市信訪局交辦的信訪事項。
(十)負責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一)負責委機關信息化工作,組織擬訂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經費預算;負責與所監管企業的信息化建設的聯絡、協調工作;負責機關、所監管企業的網站、域名審核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委機關、派出監事會的行政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所聘用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派出監事會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派出監事會的車輛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派出監事會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委機關計畫生育工作。
(十三)負責對出資人企業進行評優表彰工作的歸口管理。負責對以國資委名義進行的慰問工作的歸口管理。
(十四)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政策法規科
研究起草國有資產監管的政策法規草案,負責有關政策檔案起草、擬定的協調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委機關法律事務;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監管的經驗;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重大課題調研;負責重要檔案、報告和領導講話的起草工作;指導和聯繫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擬定和組織實施市國資委年度出台政策法規計畫;研究起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國家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規範性檔案草案,審核協調各科室起草的政策性規範性檔案草案;綜合協調機關各科室對有關政策性檔案的修改意見;負責規章備案、法規清理及政策法規彙編工作。
(二)負責委重要檔案、報告和有關領導講話的起草工作。
(三)建立健全所出資企業的法律顧問制度,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進行立案調查,協助所出資企業解決改革與發展中的有關政策和法律問題;開展執法檢查和落實政策法規督查,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和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
(四)擬定重大調研課題規劃並組織實施,對重大調研活動歸口管理;研究總結市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提出政策建議。
(五)建立健全政策法規體系,積極探索國有資產依法監管的有效實施途徑。
(六)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
(七)負責中介機構選聘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制訂和實施中介機構選聘的方案,建立《中介機構依法誠信執業檔案》。
(八)建立中介機構依法服務調查制度。受理社會中介機構為國資監管服務項目違規投訴,對不正當競爭進行調查和處理。
(九)加強法制宣傳,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和營運營造良好的法制輿論環境。
(十)抓好委機關及所出資企業的幹部職工普法教育培訓。
(十一)調查掌握縣市區國資監管機構人員、監管企業和工作情況,指導和聯繫縣市區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
(十二)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考核分配科(監事會工作科)
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研究提出所出資企業業績契約等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的方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準;建立和完善所出資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建立全市國有經濟運行工作體系,分析研究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運行情況並提出對策和建議;根據企業改革發展的情況和各方面對所監管企業的評價意見,綜合考核所出資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組織擬訂所出資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和審核國有企業工資總額政策,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和省政府《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內部監事會、財務總監和內部審計工作。
(一)探索建立國有資產經營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和評價指標、標準,並組織所出資企業的業績考核、資產保值增值結果的確認及經營成果的審定工作。
(二)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業績契約等管理辦法。組織與所出資企業簽訂以資本收益最大化和企業資本保值增值為目標的年度經營責任書和任期業績契約等。
(三)跟蹤、監督、檢查年度經營責任書和任期經營業績契約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指導性意見。
(四)根據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標及委機關有關科室和監事會(評審委員會)對所監管企業的評價意見,綜合提出所監管企業的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報告。
(五)完善授權經營制度,擬定規範統一的授權經營辦法,並對授權經營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考核。
(六)綜合研究、分析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情況,提出有關政策性建議。
(七)建立重點國有企業經濟運行中重大、突發事項報告制。對企業經營中因負責人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會同委機關有關科室,提出責任追究的意見。
(八)擬訂國有企業職工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政策規定,依法規範出資人、企業和職工的分配關係,負責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水平進行調控,審核所監管企業的工資總額。
(九)承擔市國資委業績薪酬考核委員會的秘書工作。研究指導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指導國有企業建立和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擬訂所出資企業負責人實行年薪制、股權激勵等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導性意見,審核相關改革方案,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實行監管和調控。
(十)擬定監事會工作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貫徹落實。
(十一)擬定派出監事會的企業名單,協助經營者管理科制定監事會派員方案,協助辦公室做好監事會的行政後勤工作;協調監事會與委內外有關單位的工作聯繫;負責監事會的監督檢查、業務建設和技術支持。
(十二)負責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的審核、報送和綜合匯總工作;協調、跟蹤監事會監督檢查成果的落實、利用;負責監事會的調研、信息等工作。
(十三)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內部監事會、財務總監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承辦監事會專職監事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審核監事會兼職監事(企業職工代表)並提出意見。
(十四)負責監事會對監管企業實施動態監管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對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對動態監管中產生的經驗及時總結推廣。
(十五)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產權改革科(湘潭市人民政府清產核資辦公室)
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審核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規範國有產權交易;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負責市直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管政策的起草工作;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出台有關政策措施。具體職責如下:
(一)研究建立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糾紛調處和資產劃轉、處置等管理辦法和工作規則,負責企業上述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事宜;匯總、分析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變動情況。
(二)建立完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則,負責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和監督檢查,匯總分析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情況。
(三)擬訂股份制企業國有股權管理規章制度和企業國有股東代表職責行為規範,依法審核國有企業股份制改制國有股權設定方案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
(四)擬訂企業國有資本金、產權變動、國有企業發債管理制度,審核企業資本金、產權變動和發債方案;參與研究國有企業債轉股工作。
(五)擬訂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研究提出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市場建設與管理政策建議,建立產權交易市場監測信息網路。
(六)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
(七)研究擬訂市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辦法和政策建議,指導經營性國有資產營運機構的工作。
(八)配合、參與企業資產處置中選聘中介機構的工作。
(九)負責國有產(股)權項目庫的建設。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擬訂國有經濟布局調整的總量、目標、戰略和途徑,研究提出國有經濟進退的領域和國有經濟重點領域的發展戰略,指導所出資企業進行戰略性調整。
(十)指導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工作,審核所出資企業的優勢企業聯合、合資、合併等重組方案;審核所出資企業改制上市方案和改革方案;研究擬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組建方案。
(十一)對所出資企業章程修改、所出資企業組建企業集團及公司章程、市屬企業設立股份公司及公司章程和國有企業轉為境外募集公司章程提出審核意見;對所監管企業整體劃出其所屬企業或整體接收國有企業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審核意見。
(十二)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投資管理科(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科)
依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有關政策,負責國有投資公司考核和管理;對國有投資項目進行監督、考核和管理,對投資形成的資產進行接收並移交相關部門管理。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登記、劃轉、處置和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市直單位資產損失核銷、資本金占用收益征繳等工作;負責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年檢、年審、對單位主要領導(法人代表)任期內國有資產狀況進行審定;對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其具體職責如下:
(一)擬訂國有投資公司監督和管理的實施辦法,建立考核、評價指標體系;負責所出資企業建設項目進度的督查和調度,定期做好項目統計匯總和分析報告。
(二)承擔市國資委規劃投資委員會秘書工作。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實施操作經政府批准投資的具體項目進行監管和考核。擬訂投資項目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參與投資項目的論證,掌握和了解政府投資決策方向、投資規模、投資所產生的社會效益。
(三)對政府投資項目所形成的實物資產,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審計,作出公正評價,並向有關部門報告;根據投資形成的實物資產的性質及類型進行接收並移交,與接管部門簽訂託管協定,進行產權登記。
(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擬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規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
(五)擬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施細則,實行產權登記管理,確保其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六)擬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規範市直單位資產處置程式,嚴把資產處置審批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則,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的核准、備案和監督檢查。
(八)配合、參與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中隨機抽取中介機構的工作。
(九)擬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監管實施細則,規範其非轉經的資產管理,根據國家、省、市政府有關規定,對非轉經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原則,負責資產占用費(資本金占用收益)征繳工作;
(十)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損失核銷工作。
(十一)參與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投資公司主要領導任期內國有資產狀況的審計工作。
(十二)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經營預算科負責編制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財務管理,協調所監管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法規制度,提出國有資產收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繳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對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管理;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和所出資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具體職責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年度統計報告工作體系;組織實施國有資產年度統計報告工作;負責全市國有資產年度統計報告的布置、收集、審核和匯總;研究分析國有資本結構和質量狀況。
(二)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工作制度;負責所出資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審核認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財務決算審計監督工作制度並開展審計質量監控;組織開展對中介機構實施國有企業財務決算審計的執業質量監管。
(三)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的財務動態監測工作體系;組織開展國有企業月度財務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與預測工作。
(四)建立和管理國有企業財務信息、國有資本金、所出資企業財務決算報告資料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外提供和發布國有資產有關信息和所出資企業財務信息。
(五)承擔市國資委財務預決算委員會秘書工作。建立和完善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體系;負責編制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方案;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方案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分析和評價;負責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調整和審定工作。
(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國有資本收益管理法規制度,提出並組織實施國有資本收益管理辦法;負責監繳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和資本收益的使用分配的管理;負責收繳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益。
(七)負責協調所出資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監督和評價所出資企業會計核算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的執行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建立所出資企業財務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培訓、檔案、任免等管理體系。
(八)歸口聯繫市統計局和有關行業統計機構,負責全委綜合性經濟運行數據,經濟信息的匯總,審核和對外發布。
(九)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經營者管理科(組織人事科)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出資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工作;負責對所出資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所出資企業董事、監事、獨立董事和財務總監人選;負責所出資企業領導班子後備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所出資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管理和出國政審工作;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和監事的工作方案;負責委機關、所屬單位和派出監事會的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等有關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委機關、所出資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負責所出資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
(三)負責考察推薦所出資企業董事、監事、獨立董事和財務總監人選。
(四)負責所出資企業領導人員的教育培訓、統計檔案管理和因公出國(出境)政審工作。
(五)負責所出資企業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處理反映企業領導人員有關問題的來信來訪。
(六)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國有企業後備人才庫,負責所出資企業領導人員後備人才隊伍建設。
(七)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
(八)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和監事的工作方案。
(九)協助市委組織部做好所出資企業中由市委管理的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和黨委書記的考察任免工作。
(十)根據有關規定,協助做好中央、省屬在潭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管理。
(十一)負責委機關、所屬單位和派出監事會的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等有關工作。負責委機關、所屬單位、派出監事會幹部的考核、考察、任免、獎懲、交流、培訓、辭職、退休,負責幹部的工資、福利、保險、醫療待遇、工資統計報表、幹部檔案、聘用人員的人事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等工作。
(十二)指導所出資企業研究黨員代表大會和黨委換屆工作,參與並做好所出資企業黨委(黨組)、紀委換屆中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候選人名單的審核,根據市委批覆的選舉結果辦理任免手續。
(十三)對所出資企業納入備案管理的其他職務的審批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四)負責所出資企業黨組織的黨員統計,黨費管理工作,接轉組織關係。
(十五)負責委機關績效考核工作。
(十六)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宣傳民眾工作科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指導所出資企業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老幹部工作;承擔委機關和所出資企業的宣傳工作以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協調所出資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指導所出資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負責所出資企業的社會治安綜合治和維護穩定方面的工作。根據委黨委安排,負責委機關及監管企業的紀檢監察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組織所出資企業學習、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制訂和實施負責市國資委對外宣傳工作計畫。
(三)做好委黨委中心學習組記錄,組織開展委機關的政治學習。
(四)負責委機關和所出資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五)配合委領導做好統戰工作,負責委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的工作,指導所出資企業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的工作。
(六)負責委機關和系統的老齡和關心下一代工作,指導所出資企業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七)負責機關“雙聯”工作。
(八)指導所出資企業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的工作。
(九)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監察室貫徹落實上級紀委和監察部門的工作部署,協助市國資委黨委抓好市國資委機關、直屬單位和所出資企業黨風廉政建設,承擔相關組織協調任務。
(一)開展廉政建設調研,建立國有資產廉潔監管機制;建立和完善市國資委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二)組織對市國資委機關黨員、幹部和所出資企業黨組織、黨員和企業領導人進行黨風廉政宣傳教育。
(三)落實廉政責任制度,建立個人廉政建設檔案。
(四)受理關於涉紀問題的信訪案件。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國有資產流失案件進行調查處理,對反映市國資委機關、市屬單位和所出資企業黨組織和黨員、企業領導的檢舉、控告和申訴開展調查;根據黨員、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紀人員給予處分。
(六)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國資委下屬機構職能配置
產權交易中心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政府頒發的關於產權產易和產權交易市場的法律規定和政策規定,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制定產權交易市場的運作程式和交易規則,規範交易程式,提供優質服務。
(一)負責轉讓的國有產(股)權項目庫的建設,為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提供場地、信息、諮詢、登記、託管和鑑證服務。
(二)為國有資產的產權整體或部分出售、轉讓、轉換、置換、租賃、兼併、收購等項目提供審查登記、信息發布、交易結算等系列產權交易綜合服務。
(三)受國資委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行使產權交易的交割、鑑證、結算等職能,並負責產權交易相關資料的審核及辦理,出具產權交割證明書。
(四)為企(事)業單位改制、併購與重組、整合提供財務顧問和管理諮詢服務。
(五)負責對資產拍賣機構的選聘管理工作;對其他進入產權交易中心從事中介服務活動的組織實施會員管理。為閒置資產、不良資產及破產財產處理提供相關服務。
(六)為政府的巨觀調控、招商引資提供決策支持與諮詢服務,並提供產權交易信息網路服務。
(七)辦理產權招商項目的收集、整理,編印產權交易檔案、招商項目資料,參與組織籌辦產權交易活動。
(八)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定期向國資委報送國有產權交易情況。
(九)完成委里交辦的其他工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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