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要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作、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政策措施。(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以及測繪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和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國家土地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實施和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指導、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負責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
(四)負責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實施(細則)辦法,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登記、分等定級和發證工作;負責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負責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組織和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劉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九)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產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負責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
(十二)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測繪資格審核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負責提供測繪公共服務,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測繪成果,參與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十三)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收益和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有關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學技術進步,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盧萬友(局長、黨委書記):主持局全面工作,負責組織人事、財務審計、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分管組織人事處、財務審計處。定點聯繫洪澤縣局工作。李建柏(副局長、黨委委員):負責地質礦產、測繪管理、國土資源所建設、文明行業創建、掛鈎社區、雙擁工作。分管地質礦產處、測繪管理處、市地質勘探院、省土地勘測規劃院淮安分院。定點聯繫盱眙縣局、金湖縣局工作。
韓文軍(副局長):負責土地利用、信息化、土地市場、地價管理、集約節約用地、市行政許可(B崗)工作。分管土地利用處、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市地價管理所。定點聯繫漣水縣局、工業園區分局工作。
陳海洋(副局長、黨委委員):負責辦公室、耕地保護、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土地復墾整理、目標考核、招商引資、扶貧工作。協助盧萬友同志負責財務審計工作。分管局辦公室、耕地保護處、市征地開發中心、局財務結算中心、局內部審計中心。定點聯繫楚州分局、淮陰分局工作。
高 鵬(黨委委員、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主持市土地儲備中心全面工作,負責地籍管理、行政許可(A崗)工作。分管地籍管理處(行政許可處)、行政審批中心國土視窗。定點聯繫清河、清浦分局工作。
籍榮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負責紀檢監察、規劃科技、政策法規、政務公開、信訪、行風建設、軟環境建設、黨務、群團工作。協助盧萬友同志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分管監察室、規劃科技處、政策法規處、監察支隊、信訪室。定點聯繫市經濟開發區分局工作。
地址: 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
內設機構
市國土資源局設10個內設機構,均為正科級。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協調督辦等工作;負責機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基建和後勤接待工作;管理信息化工作。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規定和規範性檔案;負責涉及土地政策法規問題的綜合協調和諮詢;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組織對執行國家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推進全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行政,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綜合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和礦產資源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擔並指導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承辦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的相關工作。規劃科技處
負責編制並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地質勘查、礦產開發、礦山環境保護、土地整治、基本農田保護等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土地利用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規劃、計畫;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指導和審核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環境規劃;承辦審核、批准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參與承辦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承辦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擬訂對外交流與合作計畫,承擔國土資源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耕地保護處
承擔全市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情況;承辦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負責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征地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負責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監督管理。行政許可服務處
(掛“地籍管理處”牌子)組織實施市區國土資源行政許可,提供便民、高效的國土資源服務。組織並指導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組織並指導全市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證書查驗和土地動態監測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指導組織全市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縣(區)地籍工作。
測繪管理處
負責起草和擬訂全市測繪管理辦法並監督檢查;組織和管理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及其他市級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負責全市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審核、測繪任務登記以及測繪市場、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對縣(區)測繪管理部門和測繪生產單位的業務指導,組織測繪新技術培訓、交流和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對全市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收集和管理,組織實施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社會化服務;負責全市各種地圖編制、出版的審核和密級測繪成果的保密檢查;負責對全市測量標誌的管理和維護。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指導和具體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收回的有關工作;擬訂並實施全市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規定;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論證、驗收工作;負責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的制訂和審查工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定、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指導、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的初審,規範和監管土地估價中介組織。地質礦產處
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審核和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全市礦業權市場;負責礦產資源保護項目的立項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負責全市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管相關中介組織;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維護全市礦業秩序;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承擔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地質環境破壞;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指導全市地質礦產勘查工作;組織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評價等工作。財務審計處
參與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政策;負責機關行政事業經費的統一管理,編報並落實年度財務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省財政、省國土資源廳和市財政撥給的各項工作經費、專項經費及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監督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使用情況;負責機關、直屬分局和直屬事業單位工作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市國土地資源局職責範圍內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收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土地出讓金及有關稅費的徵收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分局和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及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分局和事業單位及掛靠社團組織的財務收支審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相關單位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組織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和有關培訓工作;承辦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具體工作;參與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科技人才的選拔、培養及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礦、土地、測繪等行業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的有關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評聘工作;擬訂教育培訓規劃,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隊伍建設和基層國土資源所建設;負責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分局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有關工作。另按有關檔案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