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制定新區總體開發建設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制定實施山南新區的經濟發展和建設管理等規定。
(三)行使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項目的市級管理權(上級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負責新區內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並報市直部門備案或由市直部門派出機構行使相關職能。
(四)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新區內項目規劃、工程建設和建築市場管理,兼顧人民防空要求,欠責新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核發申報。
(五)制定新區土地總體開發計畫和年度土地供應計畫,欠責新區內建設用地報批和土地儲備實施。協調土地徵收和拆遷安置工作,提出並上報土地供應的具體方案,負責《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核發申報。
(六)負責新區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協同有關部門審核和審批新區內的環保設計和工程。
(七)協助有關部門負責新區的房地產市場管理,負責辦理新區範圍內商品房銷售審核、契稅徵收等相關手續。
(八)欠責新區財政預決算、稅收及非稅收入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新區內的審計監督工作。
(九)負責制定新區招商合作、投融資及產業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負責新區的人事管理工作,配合有關單位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新區對外經濟合作,依法辦理新區的涉外事務。
(十二)負責新區公用設施及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設施的規劃,協同有關單位進行項目建設。
(十三)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設立在新區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工作。
(十四)負責籌辦準南市山南新區建設領導小組會議,督辦領導小組會議決議的落實,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任務。
(十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職權。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擬定新區有關管理規定和服務工作規範;負責起草新區工委、臂委會以及辦公室各類檔案、工作計畫、報告、總結等綜合文字材料;負責新區工委、管委會日常工作運轉、後勤保障以及領導政務活動安排;負責對上級黨委、政府以及新區工委、管委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規章、措施以及有關會議、領導批(指)示的督查落實工作;負責新區政策法規研究工作,參與新區重大問題調查研究,當好決策參謀;負責新區機關文書處理、信息、網站、檔案、機要、保密、文印、通訊等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內部事務協調,上下聯絡,來賓接待,會務組織等工作;負責機關財產、後勤、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工委組織、宣傳和工、青、婦等工作;承辦工委、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財政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參與制定新區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促進新區建設發展的建議;編制新區年度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管理和監督新區各項財政收支,負責財政資金的調整和撥款;審查彙編預算單位財務收支計畫和決算;免責新區財政性基金的歸集和管理;負責新區契稅和土地、建設性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負責新區財政債務管理工作,管理涉外債務、執行政府採購政策,負責編制和執行新區採購計畫;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財稅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新區國庫的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協調稅務機構的工作;負責管理與投資合作企業的資金收付、投資成木確認等工作;承辦工委、管委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建設局(環保局)貫徹執行政府有關城市建設和建築行業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新區建設、建築業、住宅產業的發展戰略,編制中近期新區建設計畫,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山南新區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制定工作;編制新區年度建設計畫;負責新區建築行業管理,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兼顧人民防空要求,負責新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申報和新區內商品房銷售審核;負責新區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協同有關部門審核、審批新區內的環保設計和工程;承辦工委、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經濟發展局(招商局)研究提出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貫徹國家財政、金融政策以及運用投資、財政、信貸、國外貸款等重要經濟手段促進新區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新區產業發展戰略,編制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畫,牽頭編制土地開發總體計畫;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對外合作的戰略、目標和政策,管理外國政府貸款工作;根據許可權,員責新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申報或核准、備案,牽頭組織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對重點項目實施監管;負責新區招商計畫的制定和實施,研究制定新區產業發展優惠政策並監督落實;免責新區投資、建設和經濟發展的統計工作,負責組織管理新區"政務綜合服務中心";承辦工委、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社會發展局欠責人事編制管理、人才引進(流動)、工資福利、職稱評聘工作;負責各類人才培訓、考核鑑定、發證工作和新區各類人才、勞務市場的管理;負責人員出國(境)事宜的初步審核和申報工作;協調新區內企業勞動契約及工資的監管、勞動爭議仲裁等工作;協助各有關部門建立、管理新區社會保險體系;協調做好信訪工作和穩定工作;制定並主導落實新區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協調管理新區範圍內職業教育機構,協調做好新區內被征地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協調新區教育、醫療、文化資源的引入,協同管委會相關部門統籌管理新區教育設施、醫療設施、文體設施的規劃與建設;負責新區與地方區、鄉(鎮)、村的聯繫,協調做好工程建設中的民事調處工作;承辦工委、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監察室(在紀工委掛牌)(六)監察室(在紀工委掛牌)
負責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遵守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決定、命令的執行和落實情況;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負責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處理的申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