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派出機構有權代表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某種特定任務或從事某種專門業務,但不是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行政機關通常對派出機構實施積極的領導、協助和監督。派出機構的權力由派出它的國家行政機關授予。派出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時,派出它的機關將全部和部分撤銷所授權力。派出機構的重大決定必須經過派出它的機關認可。派出機構必須按照派出它的機關規定的程式和標準辦理業務。派出機構可以在不改變派出它的機關規定原則的條件下,靈活處理有關事宜,但事後必須向派出它的機關報告。派出機構的人事和經費由派出它的機關掌管。
判別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級市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根據需要所設定的從事某種專門職能的機構。派出機構不是派出機關。派出機構 一類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例如:公安分局、地稅分局、工商分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一類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例如:規劃分局和環保分局。
另外,審計署在各地的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所等也屬於派出機構。
注意:街道辦事處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派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