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機關
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計畫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計畫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
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核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並報國務院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收購的土地進行規劃審查,出具擬收購土地的選址意見書,不符合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發選址意見書。
依據範圍
為保證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其中,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是指列入《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之中的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要求應當申請選址意見書的或按照國辦發64號文的規定需要發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設項目,都應當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內容要求
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採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選址主要依據
1、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於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蹟保護規劃的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範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註:1、複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說明外,報審材料均為一份。
申辦程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視窗(以下簡稱視窗)申報。
2、視窗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視窗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並註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視窗工作人員核收後,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視窗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檔案,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視窗,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後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後,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踏查,符合選址要求的項目,報送市規劃局報審辦理。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經辦人填寫退件說明轉視窗發件。
註:自《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發放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申報材料
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人須提交選址申請,並按要求提供所規定的檔案、圖紙、資料進行申報。
1、所屬市建設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2、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法人代碼證(複印件);
3、向所在市規劃局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申請;
4、勘測定界圖三份(電子光碟一份);
5、土地意見函;
6、所屬區立項批覆;
7、環保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初審意見;
8、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單;
9、規劃設計條件圖四份;
10、土地契約複印件;
11、關於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法人授權委託書及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選址材料:
重要建設工程或大、中型項目應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鍋爐房、加氣站、加油站項目應提供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