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三章職務與級別
第十六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定。
第十七條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定確定。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定義
正處級是中國公務員的行政級別之一,公務員法第三章第十六條、十七條中的“縣處級正職”、“調研員”就是正處級。一般,處長、地級市的局長、地級市區區長、縣委書記和縣長、縣級市市長,中共省紀委室副主任、市紀委副書記,調研員為正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