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消防監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災作鬥爭的事業,關係到國計民生和社會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業、千家萬戶。我國對消防工作實行嚴格的監督管制,專門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監督程式規定》等消防法規,其中規定,我國消防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縣以上公安機關設定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督機構發現有重大火災隱患的,應及時向被檢查的單位或居民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被通知單位的防火負責或公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隱患,並將整改的情況及時告訴消防監督機構。每個單位和公民都必須嚴格遵守消防法規,認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而有些單位和公民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因而發生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嚴重破壞消防監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給國家、集體和人民民眾帶來巨大損失。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且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行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而造成嚴重後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1.所謂違反消防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了我國《消防條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高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等。
2.經消防監督管理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如行為人只是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但沒有接到過消防監督機構採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則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也不構成本罪。消防監督機構,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專門負責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機構。
3.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與嚴重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嚴重後果是由於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引起的。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與嚴重後果之間沒有因果聯繫,則不構成本罪。
嚴重後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傷亡、死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後果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巨大損失。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有關規定,所謂重大傷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所謂嚴重後果,既包括重大人身傷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一般掌握在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規定的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也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單位。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裡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行為人主觀上並不希望火災事故發生,但就其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而言,則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是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但卻未想到會因此立即產生嚴重後果,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必須造成嚴重後果。而一般消防事故,雖然發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後果,但未達到嚴重程度,故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失火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為人在存在火險隱患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消防監督機構關於採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失火罪是行為人在日常生活與生產活動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如果單位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則屬於法條競合,按照本法第397條第1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規定,應以特別法條即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對犯罪行為人應以消防責任事故罪論處,而不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後果特別嚴重,是指發生重大火災,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巨大損失。具體確定犯罪行為人的具體刑罰時,還可考慮以下因素:(1)犯罪行為人的一貫表現;(2)行為人是否多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是否經消防監督機構多次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多次拒絕執行;(3)犯罪後的表現,如有無自首、立功表現,犯罪後是否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防止危害結果的擴大,是否為逃避罪責而破壞、偽造現場;(4)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5)嚴重後果的具體情況等。
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
《消防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
(一)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的規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民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可以並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的規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並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第四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的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
(二)違法使用明人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菸、使用明火的;
(三)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四)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五)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六)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有第一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民眾疏散的義務,造成人身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條火災撲滅後,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警告或者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有違反本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