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州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州政府提出年度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州政府委託向州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州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向州政府有關部門和縣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1、州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州級各部門、事業單位財務收支。
3、州級國有、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4、縣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5、州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國內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省審計廳授權的審計。
(五)按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屬於州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負責人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與縣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審計機關負責人。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州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審計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審理與覆核;承擔審計業務質量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審計普法和依法治理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承辦機關黨群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承擔審計信息管理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依法行政監督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和執法考核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監管、國有資產管理、統計、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承辦協管縣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二)財政審計科。
負責審計州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縣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承辦省審計廳授權對州稅務、金融、保險等機構的審計事項。
(三)經貿投資審計科。
負責審計州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負責審計固定資產投資及績效;承辦省審計廳授權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審計事項;負責對州級管理的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國債投資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跟蹤審計;指導全州的經貿、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四)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州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州本級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等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州本級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根據省審計廳授權和州政府規定,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國內政府援助、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五)經濟責任審計局。
根據州委、州政府和組織、人社部門委託,對州本級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逐步指導開展縣長離任審計、領導幹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鄉村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對縣級審計機關及其他部門的內審機構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進行業務指導;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地理位置
地址:原子路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