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倫理
一般而言,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則是最基本的道德。相對於道德,法律具有明確、時效、強制性的約束力與制裁力的特點,而道德則不然。因此從整個社會的巨觀角度來看,道德歸根到底必須依靠有效的法律體系才能發揮作用。然而在特定的情況下,法律與道德也會發生矛盾或衝突,如某種法律、法規本身並不公正、不道德。於是,就會出現兩難抉擇:人們是應當守法,還是違法並按照道德的要求行事?這大體上就體現了所謂天賦人權(das Naturrecht)與現行法(positives Gesetz)之間可能的矛盾與衝突問題。解決這一難題的前提,是先要區分下述三種情形:第一種是在法制國家裡,法律本身不夠完善,並不合乎公正概念的所有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公民仍應遵守法律,因為此時法律在社會穩定與安寧方面所起的作用遠遠重於法律的某些不完善所帶來的後果。況且公正概念本身也包含著對社會穩定的保全以及與此相關的價值,換言之,對現行法律的恪守本身也就是公正概念的要求。第二種情況:雖是在法制國家,但法律已嚴重違背了基本的人權價值,甚至成了壓迫民眾的規範。在這種與公正概念根本衝突的法律面前,民眾的不順從便就是正當的了。如印度的甘地對英國殖民統治的反抗,美國黑人馬丁·路德金對種族歧視政策的抗爭等。公民公開的、非暴力的反抗的目的,在於從根本上改變這種不公正的法律秩序。第三種情況是在法西斯國家,民眾不可能也不應當守法,除了暴力革命推翻專制政權之外沒有其它出路。但是目的與手段的合宜性也是一項必須遵守的重要原則,例如對無辜平民的生命財產就不得傷害與破壞。然而上述三種情形往往是複雜地交織在一起的,如何作出有效的區分便是一個不小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