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倫理學

法律倫理學

本書介紹了法律倫理學的構建原理、道德與法律的分離與反分離、當代中國道德與法的融合、依法治國與道德重建等內容。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法律倫理學

法律倫理學是一門全新的學科,是研究法律倫理現象及法律倫理關係的科學,它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又是一門新興的、交叉的基礎理論研究學科。因此,法律倫理學的研究必然要涉及法學和倫理學這兩門學科,構建科學的、合理的學科理論體系就存在著一定的難度。同時,從古至今,我們對法律與道德等倫理問題的關係存在著針鋒相對的觀點,即法律與道德等倫理是否相容的問題,因此,對於法律倫理學作為一門學科本身能否成立這一問題,也是需要極大的勇氣才能得出肯定的結論的。倫理入法是歷史的必然。一般而言,法律的產生都會基於一定的道德背景和道德動機,脫離了它,法律幾乎都難於產生。倫理入法和法律倫理化是法律發展的一條重要線索。中國古代法及西方法律發展的過程就是倫理法律化的過程。現代法律制度的發展完善,面臨著一個全方位的倫理統整的需要。只有實現倫理統整,人們才會在解決人與自然的關係中協調行動,達到人與自然的和諧。我國現代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應當遵從倫理入法的歷史規律。在與世界法律制度接軌的同時,必須考慮我國特有的倫理因素,必須尋找傳統倫理與現代法律之間共通的精神,如誠信規則等制度性因素,在中國傳統倫理的根基上承載適合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代法律制度。對之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法律倫理學研究》的研究立足於巨觀和微觀兩個層面、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綜合運用思辨的哲學方法和法學與倫理學的研究方法,來構建基本的理論框架和學科體系。

目錄

第一章法律倫理學的構建原理

一、法律倫理學的學科性質和研究對象

二、法律倫理學的立論依據和研究價值

三、法律倫理學的理論體系

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道德與法律的分離與反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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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書摘

二、法律倫理學的立論依據和研究價值

建構法律倫理學的首要前提在於,法律與道德都是社會的規範文化,二者之間的交叉和同構不可能由法學或倫理學獨立地進行研究,只有法律倫理學才能真正科學地揭示二者之間的關係。

道德與法的關係問題是中外法學和倫理學發展史上一個經久不衰的討論課題。西方資產階級法哲學中既有持道德與法律融合的觀點,又有主張二者分離之說,還有企圖折中這種二元對立的綜合傾向。譬如,從古希臘理想主義法哲學到德國古典哲學,各種自然法哲學學派都主張道德和法律的一致和統一。而以凱爾森為代表的純粹法學派則拋棄了法律的價值判斷觀念,徹底割斷了法律與道德的聯繫。邊沁的功利主義作為上述兩種學說的過渡,主張的則是道德和法律的共生與並存。這些理論主張,既各有其局部真理性,又均有其理論本身所固有的謬誤之處,在實踐上也始終消除不了資產階級“法治國”的一個根本弊端——伴隨著資本主義法治和物質文明高度發展的,卻是精神文明的畸型發展,犯罪的頻繁和道德的淪落,也即患上了美國學者所稱的“吉諾維斯綜合徵”①。中國古代也存在關於道德和法律關係的辯論,儒家的“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②和法家“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⑧就代表了兩種不同的主張。這種德法之爭以及德治與法治之爭也是誰也說服不了誰,並均各見其長短優劣,但終因儒家學說更被統治者所尊奉,以至經過漢代董仲舒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逐漸取得並長期占據了統治地位,形成了以“三綱”為核心的禮教思想。雖然後來儒家發生了部分質變,吸收了法家、道家、陰陽五行家的思想因素,主張禮法合一,但仍然堅持的是一種以德主刑輔為特徵的倫理傳統。這種倫理傳統雖然造就了中國燦爛的封建文化和作為“禮儀之邦”的民族個性,但由於它基於“法可進取、德可守成”這一保守的文化心態,因而給中國法律文化及社會發展均帶來了難以補救的弊端和後遺症。中國古代社會的道德被上升為法律,律法不分,使道德失去了公平、正義、權利至尊,自由主義等倫理特性,形成了外在化、法律化的等級觀念,宗法意識及權力至上心態,即正如弗洛姆所說的“在權威主義道德中,只有一種罪過,這就是不服從,只有一種美德,它就是服從”①。因而道德不再具有道德性,而且是反道德的,由此引發了中國人道德意識的嚴重缺失。

正是基於這種狀況,人類法律文化和科學體系發展到今天,迫切需要我們走出傳統,不再拘泥於歷史上“法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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