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專家庫建設管理辦法

第二條法制專家庫專家的資格認定、入選以及專家庫的設立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政府法制辦依據本辦法規定組建法制專家庫,並負責對法制專家庫運行實施管理。 第五條法制專家庫由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專家組成,專家總數不少於20人。



法制專家庫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府法制專家庫(以下簡稱法制專家庫)的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地方立法和政府法律事務(以下簡稱政府法制事務)中的作用,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政府法制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制專家庫專家的資格認定、入選以及專家庫的設立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法制辦依據本辦法規定組建法制專家庫,並負責對法制專家庫運行實施管理。
市財政、人事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法制專家庫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入選法制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備國家承認的高等院校本科及本科以上學歷;
(三)在法律、經濟、公共管理等專業領域工作10年以上,在本專業或本行業有較深造詣,熟悉本專業或本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
(四)熟悉本專業領域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熱心參與政府法制事務;
(六)身體健康,能夠承擔相關工作。
第五條 法制專家庫由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專家組成,專家總數不少於20人。
法制專家庫專家實行專業分類,包括法律專業和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經濟管理、科教文衛管理等專業。
法制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
第六條 法制專家庫專家人選採取公開招聘和邀請入庫兩種方式予以確定。
入選法制專家庫的人員需事先徵得其所在單位同意。
第七條 對符合條件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名錄,由市政府法制辦遴選確定後,報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頒發法制專家庫專家聘用證書,並向社會予以公布。
市政府法制辦應當為每位入選專家建立檔案,詳細記載法制專家的具體情況,並按專業進行分類管理。
市政府法制辦應當為專家履行工作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法制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制辦每年可補充符合資格條件的專家進入專家庫;市政府法制辦應當每2年對入庫專家進行一次集中評價,對評價不合格的專家向市政府提出取消其入庫專家資格的建議。
第九條 法制專家庫專家享受以下權利:
(一)接受市政府聘用,擔任法制專家庫專家成員,為本市地方立法項目和市政府行政管理、契約管理、規範性檔案制定以及行政複議應訴案件等政府法制事務提供諮詢與指導;
(二)依法對承辦的政府法制事務提出獨立指導意見和諮詢建議,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三)獲得對政府法制事務進行指導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法制專家庫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相關工作要求,認真及時履行職責,積極參與承辦事項,依法獨立出具意見,並就其意見承擔責任;
(二)與法律事務相對方存在利害關係,對專家及時、公正提供諮詢、指導等服務可能造成影響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三)嚴格遵守保守秘密的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處理政府法制事務過程中所獲知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其他依法不能公開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法制專家庫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政府法制辦予以核實後,報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入選專家資格,收回專家聘用證書,並向社會予以公告:
(一)1年之內,2次被邀請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政府法制事務活動的;
(二)1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承諾參加但沒有參加或中途退出政府法制事務活動達2次的;
(三)1年之內,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參與處理承辦事務2次以上的;
(四)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認真履行職責行為,導致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與政府法制事務相對方存在利益關係,應當迴避而未主動申請迴避的;
(六)泄露在處理政府法制事務過程中獲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開的信息的;
(七)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影響職責履行的;
(八)由於健康等原因,不能勝任法制專家工作的;
(九)曾在其他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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