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自治區2016年法治政府建設報告

一、寧夏法治政府建設成效

我區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在自治區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主線,以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為契機,緊緊圍繞自治區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探索創新、銳意進取,不斷把各項工作推向前進,法治政府建設成績顯著。

(一)細化法治舉措,推進政府職能依法全面履行。

一是全面部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自治區黨委、政府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16-2020年)》(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將《綱要》設定的40項具體措施細化為78項,增加了41項效果指標,確定了每項具體措施的牽頭部門、責任單位和完成時限,全面部署了今後五年的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同時,明確要求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切實保障《綱要》和《實施方案》所部署的各項法治政府建設任務落到實處。二是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項目投資核准、生產經營審批、資質資格許可、社會事業準入等重點領域加大簡政放權力度,行政審批事項由494項減到304項,非許可類行政審批事項全部取消。全面推行行政審批一個視窗辦理、並聯辦理、限時辦理、規範辦理、透明辦理、網上辦理,行政審批效率不斷提高。積極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成立了銀川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將發改、環保、交通、住建、教育、衛生等26個部門辦理的153項行政審批權全部劃轉到行政審批服務局直接實施,由行政審批服務局統一進行“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多部門審批、多環節流轉、多頭跑路”的現象明顯改觀,得到了李克強總理的高度肯定。自治區在總結銀川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在石嘴山、吳忠、固原、中衛4個地級市和永寧、賀蘭、靈武、西吉、中寧5個縣(市、區)開始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全力推進審批流程簡捷化,實現“推開一扇門,辦成一攬子事”。三是全面實施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對43個部門的6264項自治區本級政府部門行政職權事項進行審查,逐項提出處理意見,確認行政職權事項1941項。針對保留行政職權,對應梳理責任事項1.4萬餘條、追責情形和擔責方式3萬餘條,建立起權界清晰、權責一致的部門職責體系。印發了我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動態管理辦法》,對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實行動態管理。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聯合自治區編辦指導市、縣(區)開展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編制工作,對全區27個市、縣(區)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通報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改進要求。截至目前,全區各市、縣(區)政府均完成了本級政府部門責任清單的編制工作,並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或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二)加強政府立法,依法行政制度體系日臻完善。

一是立法工作機制不斷完善。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見》,提出了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的具體措施和要求,建立健全了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改進政府立法立項機制,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以規範政府自身行為、促進科學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社會治理創新、生態文明建設為重點,科學制定年度政府立法計畫。搭建政府立法協商平台,建立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參與的立法論證諮詢機制。明確政府立法權力邊界,嚴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收費等措施的設定關。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導和協調作用,重要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牽頭起草,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制化。二是立法公眾參與度不斷提升。堅持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三結合的立法機制,深入基層一線開展立法調研,不斷拓寬社會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渠道,加大推進科學民主立法的力度,對重大或者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政府立法草案,在寧夏政府法制網、《寧夏日報》等媒體全文刊登,並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在立法調研過程中,主動邀請基層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加立法座談會,聽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政府立法的意見建議,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立法的作用,使所立之法能夠匯集民智、體現民意。創新公眾參與方式,如在審查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過程中,利用“12315”消費者權益保護信息發布平台,向全區200萬不特定手機用戶傳送公開徵求意見簡訊,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最佳化改革發展的法制環境。堅持立、改、廢、釋並舉,緊緊圍繞改革發展大局,重點推動市場監管、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等領域立法項目,及時修改、廢止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自2015年以來,自治區政府共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草案36部,制定、修改、廢止政府規章34部,確保重大改革措施於法有據。

(三)完善決策機制,行政決策法治化全面推進。

一是健全依法決策機制。結合我區實際,在深入調研、反覆論證的基礎上,出台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則》,明確了決策主體、事項範圍、法定程式、法律責任,規範了決策流程,強化了決策法定程式的剛性約束,從制度上為政府自身權力劃“紅線”、立“規矩”。二是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認真貫徹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式規定》,建立健全合法性審查制度,把規範性檔案納入法制審核範圍,重大行政決策由政府常務會議或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將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貫穿於重大決策的全過程。根據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不斷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制度,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及責任倒查制度。三是切實提升政府法律顧問服務水平。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在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事項的決策過程中,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積極發揮政府法律諮詢委員會的作用。2015年,在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方面,首次對我區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的決策事項組織有關專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成風險評估報告上報自治區政府,受到政府領導肯定,使行政決策科學化水平不斷提高。出台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暫行辦法》等重要檔案,著力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為自治區政府重大戰略決策提供法律服務保障。如自治區政府與阿曼、杜拜和世界貿促會等國家和機構的戰略合作、與央企的合作協定、黃河金岸的投資協定等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書40餘件,排除了自治區政府參與經濟社會事務的法律風險。為2015中阿博覽會提供專項法律服務,審查各類協定40餘件,圓滿完成了中阿博覽會各項法律服務保障工作。

(四)改革執法體制,行政執法行為不斷規範。

一是積極探索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在認真總結寧夏城市管理執法、街道綜合執法、委託鄉鎮開展執法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區行政區劃少、規模小的實際,以市轄區綜合執法改革為突破口,堅持與行業綜合執法改革相統籌,與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工作相銜接,推進自治區和市、縣(區)、鄉鎮(街道)四級聯動。擬在集中城市管理處罰權的同時,按照“能劃則劃、應劃盡劃”的原則,最大限度地將基層發生頻率高、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重複交叉執法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的行政執法事項集中交由市轄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行使,進一步強化屬地執法責任,推進跨行業、跨領域綜合執法。二是著力規範行政執法程式。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式規定》,健全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告知、罰沒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確聽證、集體討論決定的適用條件,從制度上、源頭上克服和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失職、越權和濫用職權。結合我區實際,出台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規定了法制審核的內容、原則和範圍,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從程式上確保了重大行政執法公正、公平、合法、適當。建立健全了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處罰案卷文書評查標準及細則》,對全區40個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對隨機抽取自治區部門的400卷行政許可案卷、300卷行政處罰案卷進行了集中評查,切實加強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行政執法水平顯著提升。三是嚴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認真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證件管理辦法》,明確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應當由同級編制部門審核,嚴禁契約工、臨時工執法。2015年以來,共舉辦培訓班39期,培訓行政執法人員5333名。核發行政執法證件6953件、執法監督證43件、罰沒確認證55件,對全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系統的27320名行政執法人員證件信息進行了全面清理,確保行政執法人員證件信息的準確性、有效性。

(五)健全監督機制,規範權力運行取得實效。

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權力監督制度。出台了《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行政聽證程式規定》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建立健全行政系統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有效規範了各類行政行為,強化了法制監督和責任追究。二是強化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出台了《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等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印發了《關於加強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通知》,在全國率先建立了“四級政府、三級監督”的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機制,著力加強備案審查工作。建立了備案審查工作網路,做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人員、職責“三確定”,實現了對5市、自治區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全覆蓋;5市政府和22個縣(市、區)政府都出台了有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監督的管理規定;銀川、吳忠、中衛市政府已基本實現了對政府所屬部門、縣(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監督。對報送自治區政府備案的268件規範性檔案進行了備案審查,對存在合法性問題的規範性檔案,及時印發《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予以糾正。及時向國務院、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政府規章15件,報備率、規範率、及時率均保持100%。對全區現行有效的170餘件地方性法規、171件政府規章及6310件“紅頭檔案”進行了清理“瘦身”,重點對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創新政府管理和服務,推進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清理,提出了清理審查意見,切實維護法制統一。三是高度重視人大、政協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認真研究處理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政府有關工作提出的有關審議意見,積極參加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專題詢問會,我區的政府立法、規範性檔案制定、備案及清理工作得到了委員們的一致好評。建立了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投訴舉報登記制度,暢通監督渠道。如銀川市強化了鄉鎮執法試點工作,針對《電視問政》反映出的鄉鎮街道綜合執法中存在執法不規範的問題,進行全覆蓋、拉網式檢查,及時下發了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積極糾正處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六)提升複議能力,依法化解矛盾糾紛成效顯著。

一是穩步推進行政複議體制改革。認真開展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工作,銀川市和中衛市將所屬部門行政複議職權全部由行政複議委員會行使,統一受理、統一審理、統一決定。石嘴山市將市政府所屬14個部門行政複議職權集中由行政複議委員會行使,形成“1+14”行政複議格局。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健全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聯席機制,完善複議案件審理機制,積極推行靈活的受理、辦理方式,加大公開審理力度,注重調解,依法辦案,化解矛盾糾紛,實現“辦結一案、教育一片、穩定一方”的良好社會效果。2015年,全區各級行政複議機關共受理行政複議案件642件,糾正了一大批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有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積極開展行政應訴工作。出台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規定》,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案件範圍,規範了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行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進一步規範了行政行為,不斷提升行政應訴能力和水平。2015年,全區各級行政機關辦理行政應訴案件1453件,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明顯提升。三是加強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和仲裁聯繫工作。強化行政調解制度建設,將行政調解作為加強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納入了“三大調解”體系,加強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溝通聯繫,充分發揮了行政複議、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在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主渠道作用。認真做好聯繫銀川、石嘴山、吳忠三個仲裁委的有關工作,指導中衛市籌建中衛仲裁委。

二、寧夏法治政府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政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法治意識有待進一步增強。有的政府工作人員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還習慣於按“老經驗”、“老辦法”辦事,存在違法用權、以權壓法的情形。一些地方及部門,無利不作為、有利亂作為問題仍然存在。部分地方、部門的領導幹部對法治政府建設重視程度不夠,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各地、各部門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機制還需進一步健全,對法治政府建設監督考核力度小,致使有的地區、部門把法治政府建設看作是一項軟任務,影響了法治政府建設的推進力度。

二是政府立法機制不夠完善,立法質量有待於進一步提高。有的立法項目前期準備工作不夠紮實,必要性、可行性的論證不夠充分,立法精準度有待進一步提高;有的立法草案質量不高,缺少地方特色的制度措施;有的不按照規定徵求意見或進行協商,對有分歧意見的,沒有認真進行研究協調,在送審時沒有按照要求做出說明;有的部門對立法調研、徵求意見等工作不夠重視、不夠廣泛、不夠深入;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需要進一步提高;法制工作機構力量仍然比較薄弱,尤其是立法專業人員缺乏的問題仍較為突出;立法宣傳重視不夠,有的部門在法規規章通過後沒有認真及時開展宣傳工作,社會知曉度較低,影響到法規規章的有效實施。

三是行政執法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體制機制還不完善,城市管理等領域的執法體制還未完全理順。有的行政執法權在縱向上垂直管理,在橫向上過於分散,導致行政執法條塊分割,部門之間溝通不暢、協調不力、配合不夠。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的還不夠到位,執法自由裁量權比較大,行政執法重實體、輕程式,重處罰、輕指導,重權力、輕責任等問題還比較突出。有的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依法履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現象仍然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時有發生。行政執法隊伍力量不均衡,特別是基層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重點領域的執法力量還比較薄弱。對執法人員的法律業務培訓不夠重視,法律培訓學習制度落實不到位,法律專業人才少且流動性大,行政執法的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四是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還不到位。針對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制度之間缺乏協調配合,沒有形成監督合力。重於事後監督,事前、事中的監督作用沒有得到真正發揮。有的地區和部門在法制監督和審核方面選擇性或者有意規避法制審核。在行政執法監督方面,監督機構履行職責不到位,發現問題未能及時依法糾正,集中開展行政監督檢查數量偏少、範圍偏小,行政監督存在著缺位現象。備案監督方面,個別地方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認識不到位,重視不夠,對規範性檔案涵義把握不準,難以做到有件必備,有的審查工作還只停留在登記階段。行政責任追究方面,行政問責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五是行政爭議解決機制還不完善。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複議等制度在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調解、仲裁、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信訪等制度還不能有效形成合力。基層政府對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制度的學習宣傳不夠深入,許多人對依法化解矛盾糾紛的救濟渠道認識模糊。有的市、縣(區)行政複議機構不健全、行政複議人員短缺,保障措施不到位,不積極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複議案件。

六是全區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尤其是市、縣(區)政府法制機構建設偏弱,人員不落實、不專職、工作條件差的問題突出。全區政府法制機構規格低、人員少,與四中全會決定和《法治政府建設綱要》要求有差距。特別是基層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十分薄弱,人、財、事權都不獨立,混編混崗、人員相互挪用,從事法制工作的人員、時間和投入的精力很難保證,“調不進人、留不住人、用不了人”,基層政府法制機構處境尷尬,與所承擔的職責任務不相適應,影響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

三、推進寧夏法治政府建設的對策建議

2016-2020年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十三五”規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階段。面對新形勢、新常態、新任務,要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真貫徹落實《綱要》和《實施方案》,把握機遇、順勢而為,努力開創我區法治政府建設新局面。為此,要切實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法治意識,加強考核管理,著力抓好法治政府建設組織推進工作。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時間表、路線圖,著力抓好法治政府建設的牽頭與督辦落實工作。一是加強黨對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向自治區黨委、人大報告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制度。二是嚴格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把法治政府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和效能目標管理考核體系,使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真正成為一項硬標準、硬要求和硬約束。三是著力健全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各項機制。將法治政府建設相關內容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講師團教學和宣教範圍,精心組織開展學習和宣教活動。抓住領導幹部這個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少數”,引導領導幹部系統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學好憲法以及與自己所承擔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四是樹立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導向。更多地提拔使用法治意識強,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推進改革發展的優秀幹部。五是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範試點工作。六是指導全區各地、各部門認真落實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建立動態監管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每年對清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檢查一次,確保清單制度落到實處。

(二)完善決策機制,落實制度規範,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一是嚴格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則》,堅持把公眾參與、專家諮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作為決策的必經程式,堅決杜絕行政決策中的擅權、專權和濫用權力現象。二是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為主體的法律顧問隊伍和法律專家庫,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重大涉法事項、重大行政爭議處置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確保行政決策科學、民主、合法。三是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綜合評估制度,落實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真正做到決策權與決策責任相統一。

(三)加強制度引領,健全立法機制,切實提高政府立法質量。一是要緊扣法治政府建設主題,重點圍繞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自主創新、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護環境和生態建設等方面,選準選好政府立法項目,研究建立政府立法項目庫,自治區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研究提出立法項目,確定入庫的立法項目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和推動改革的需要,並具有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要積極與人大和政府各部門溝通協調,要與自治區人大五年立法規劃相銜接,科學論證、認真篩選,確定入庫立法項目,今後每年的立法計畫原則上在立法項目庫中確定。二是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健全立法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立項論證、徵求意見與意見採納反饋、立法審查、立法後評估等制度。積極探索擴大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渠道和途徑,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制度建設。三是切實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導和協調作用,加強五市立法工作力量,設立政府立法科室,配備政府立法專業人員。對事關全區重大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涉及多個部門利益的立法項目草案,由法制機構統籌安排、調研起草。四是要開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研究和試點工作,積極探索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內容、方法和程式。同時,選擇一些經濟社會發展影響較大、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問效,開展立法後評估,切實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四)深化體制改革,強化監督問責,確保行政權力規範運行。一是繼續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執法重心向市縣政府下移,研究出台市轄區開展綜合執法工作的意見。二是嚴格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式規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落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必須由本部門的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的,不得提交會議研究,不得作出決定,切實杜絕選擇性或者規避法制審核問題。完善行政裁量權動態管理制度,著力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三是做好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工作。改革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方式,開展行政執法人員網上培訓、考試試點工作。四是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五是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司法監督、政府內部層級監督以及審計監督和行政監察,形成監督合力,促進行政權力規範運行。暢通社會輿論監督渠道,完善民眾意見建議的回應機制。著力發揮政府法制監督職能。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六是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嚴禁規範性檔案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行政權力事項,違法增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確保規範性檔案合法有效。建立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長效機制,使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與國家法律、法規相一致,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五)加強能力建設,認真履行職責,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一是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複議工作。整合最佳化行政複議資源,注重運用和解、調解手段,依法公正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切實提高行政複議水平和公信力。積極加強與市縣政府及部門的溝通,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政府加強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的要求,切實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確保市、縣行政複議機構人員、場所、車輛、經費“四落實”。根據《行政複議法》修改情況,及時修改我區《行政複議條例》。二是加強行政應訴工作。以貫徹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規定》為抓手,認真開展行政應訴工作,加強對行政應訴工作的督促指導。將行政訴訟出庭應訴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目標考核體系。三是認真履行行政調解工作牽頭職責,完善由各級政府負總責、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加強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的銜接工作,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六)強化組織領導,加強隊伍建設,切實推動工作落實。到2020年我國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面對新任務和新要求,要認真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決定》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全面加強我區政府法制機構與隊伍建設。一是加強黨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自治區出台剛性要求和硬性規定,將政府法制機構與隊伍建設標準予以量化,使政府法制機構建設與所承擔和職能職責相匹配、相適應。二是統一自治區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法制機構的規格、編制,明確市、縣(區)政府法制機構的人員編制。使政府法制機構及隊伍建設與所承擔的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任務相適應。三是強化繼續教育與培訓力度,建立制度化長效培訓機制,著力提升政府法制工作隊伍的整體法律素養和業務能力,加大對政府法制幹部的培養和提拔使用力度,充分調動政府法制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進程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持,切實推動工作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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