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泉州市食品行業協會 是經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市食品工業的行業管理組織,是以食品工業企、事業單位、食品專業協會和熱心於食品工業的領導、專家、學者自願組成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面向全市食品行業開展統籌、規劃、協調、指導、服務、監督等工作。
泉州市食品行業協會於2005年元月成立,是由食品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其他法人實體等具有法人資格團體會員和專家、專業人士等個人會員自願結成的社會團體,是我市專業性、非營利性的食品行業聯合會組織。食品行業協會秉承遵守中國憲法、法律及相關法規,烙守社會道德、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依照國家產業政策,在食品行業企事業單位與政府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以提高全市食品行業企業的競爭力,加強食品行業信息交流,促進國內外經濟合作為宗旨,為全市食品行業發展服務。幾年來,在上級有關部門和市委、市政府的關心支持下,通過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協調、監督、引導、服務”四項職能作用,為會員企業做了大量工作,並取得一定的成效,為泉州食品產業的健康、有序、快速發展做出了貢獻。目前,協會已擁有會員企業210家。
幾年來,協會著手抓好自身建設和行業自律工作,正確引導會員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實施品牌和名優產品戰略,創導綠色、環保產品,逐步走向由“泉州製造到泉州創造”的道路。協會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一是抓好對外聯絡與交流工作,擴大行業企業發展空間。抓住一切商機為會員企業穿針引線,積極組織行業企業參會參展。只要國內、外有相關展會,都有泉州食品企業參加。通過各種途徑全方位展示泉州市食品工業產品應有品位和良好形象,使“泉州食品軍團”的形象得到國內同行和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同時採取“走出去、請進來”的辦法,加強對外聯絡交流。協會先後組織會員企業赴金門、日本、韓國、香港以及內地省市進行商務考察,增強了對已開發國家和地區食品產業的理念、管理、技術和市場等方面的了解,進上步促進雙方和多邊合作。還主動接待瀋陽、河南、內蒙古、四川、重慶、江西和新疆等國內多個招商考察團,加強在商貿、投資等領域的合作與交流。二是充分發揮協調指導作用,規劃產業發展。協會始終把“為會員企業辦實事辦好事”做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緊緊圍繞行業企業的發展壯大和提升品位為中心,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渠道和機會,致力於為企業排憂解難,急企業之所急、想企業之所想、解企業之所難、幫企業之所需。幾年來,先後幫助20多家會員企業申請名牌產品和著名、馳名商標,並協調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給予支持。同時,還多方協調各新聞媒體的關係,努力為企業營造寬鬆、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和輿論氛圍。
泉州食品有著悠久的歷史,一些具有泉州地方特色的產品已延續了幾百年,如泉州源和堂蜜餞、春生堂藥酒、永春老醋、泉州綠豆餅、石獅甜果、晉江衙口花生等等。改革開放以來,泉州食品產業經歷了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家庭作坊的起步,九十年代的迅速發展,目前全市食品行業工業企業達1300多家,其中規模以上企業217家。 已成為泉州市五大傳統支柱產業之一,並躋身全國三大生產基地。泉州食品行業門類眾多,品種齊全,主要有:糖果餅乾、膨化食品、果凍食品、啤酒飲料、海產品、調味品、罐頭等,產品不僅銷往全國各地,還出口港澳、東南亞、歐美等國家和地區。近幾年來,泉州食品行業湧現了一大批著名企業和知名品牌,目前,全市食品行業企業已發展到擁有中國名牌產品9項,中國馳名商標9件(其中安溪茶葉獲國家地理證明商標)。福建省名牌產品33項,福建省著名商標32件。晉江市和惠安縣分別被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授予“全國食品工業強縣”稱號。惠泉、達利、親親、福馬、盼盼、金冠、中綠等7家企業被評為全國食品工業優秀龍頭企業。食品行業產品擁有國家級名牌數名列全市各行業得牌數第三。
“十一五”期間,在國內內需市場的推動下,保持穩步增長態勢,至2009年,全市食品工業企業有1300多家,實現總產值363.3億元,其中規模以上企業217家,實現產值313億元。五年來產值年平均增長26%,處於全市各行業產業增長速度的前列。在全國食品產業中,泉州市以休閒食品占主導地位,糖果、膨化食品占有全國最大的市場份額,糖果業產量約占全國的20%、全省的96%。休閒食品已成為我市食品產業的主要競爭優勢產品。食品產業已進入一個持續快速上升發展的黃金時期。
協會目前正向市政府申請籌建一個能集原輔材料、成品、倉儲、機械、包裝、物流、商貿等生產經營要素為一體的專業市場。現協會正在緊鑼密鼓的做工作,廣泛宣傳,多方發動會員企業參加投資建設。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 泉州市食品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Quan Zhou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 QZFA)。
第二條本團體是經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市食品工業的行業管理組織,是以食品工業企、事業單位、食品專業協會和熱心於食品工業的領導、專家、學者自願組成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面向全市食品行業開展統籌、規劃、協調、指導、服務、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發揮聯繫政府、服務企業、促進行業自律的職能作用。當好政府部門決策的參謀和助手。協調維護企業利益,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反映食品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需求;為食品行業企業服務,協調和發展食品各專業間、區域間、部門間、企業間的聯繫和合作;加速食品工業技術改造和科技創新,促進我市食品工業產業結構最佳化,推進我市食品行業更快更好地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泉州市經濟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泉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住所於泉州市區溫陵南路148號糧食局大樓四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職能與任務)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職能與任務)
本協會職能與任務綜合為:統籌、規劃、協調、指導、服務、監督:
(一)開展食品行業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生產、行銷等方面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向政府部門提出食品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行業政策、法規建議。
(二)宣傳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實施科教興國戰略,開展技術交流與諮詢活動,組織科技成果和新產品鑑定,積極推廣優秀科技成果與先進技術裝備,推動企業創新,促進食品工業發展。表彰、獎勵優秀項目、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
(三)依照政府的有關政策和法規,制訂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並監督執行。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創造和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環境,維護會員及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企業間的關係,協商解決企業間爭議糾紛,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四)開展行業統計工作,收集、調查、分析行業動態並發布產、學、研、銷等方面的信息,辦好食品行業信息刊物,做好專業指導和服務,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五)參與制訂、修訂食品行業有關標準、行業管理規範,並組織企業貫徹、實施,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六)開展行檢行評,推薦行業名、優、新、特產品以及產品質量監製、宣傳工作。
(七)舉辦報告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組織會員企業進行技術、信息、管理經驗以及企業文化等的相互交流,共享信息、雙贏發展;舉辦新工藝、新產品展覽、展示會,促進學習交流;舉辦各類培訓班,為企業培養人才,提高食品產業的整體素質。
(八)加強與國內外食品行業的聯繫和合作,推動多邊、雙邊領域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行業向外向型經濟發展。
(九)接受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完成其交辦的各項任務。
(十)引導會員企業積極參加公益事業和慈善活動;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本市各縣(市、區)食品行業協會、相關行業協會、學會、商會和從事食品工業生產、流通、管理、科研、設計、教學的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對發展食品工業做出貢獻的專家、教授、學者、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熱心支持食品行業發展的工作者。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承認並遵守本協會 章程,自願提出申請,並按期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應具有法人資格,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個人會員應熱心於食品行業的各項事業並為之做出貢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獲得協會印發的有關刊物,資料以及參加協會舉辦的有關學術報告,技術培訓等活動的權利;
(五)可以要求協會對生產技術或企業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共同性問題組織檢查、分析和幫助改進;
(六)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 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並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向協會反映生產經營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 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 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並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並確定協會工作的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經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聘請協會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事宜;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負責籌備召開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和推薦食品工業優秀學術論文、重要發明創造、專刊、重大科技成果;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本協會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 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活動和事業的發展費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應本著節省開支的原則,做好收支平衡。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 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 章程經2010年9月25 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 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 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