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殘疾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殘疾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做好殘疾人教育的宣傳工作。 第二十四條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殘疾人教育津貼及其他待遇。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4號
發布日期:2001-2-15
執行日期:2001-2-15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殘疾人教育條例》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教育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教育工作,根據殘疾人受教育情況相應增加殘疾人教育經費。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財政困難縣殘疾人教育經遇的支持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項補助款,用於改善辦學條件,保證殘疾人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殘疾人的教育工作。財政、計畫、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殘聯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的殘疾人教育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做好殘疾人教育的宣傳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運用報刊、電視、廣播等多種形式,經常開展殘疾人教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五條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教育機構或者捐資助學。
第六條 殘疾人家族應當維護殘疾人接受教育的合法權益,關心、支持並為殘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條件和幫助。
第七條 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有條件的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應當分別設立聽力言語、智力和視力殘疾幼兒教育班;
(二)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重聽、弱視、輕度弱智的幼兒隨班就讀。有條件的,可以根據殘疾幼兒的殘疾狀況,分別設立聽力言語、智力和視力殘疾幼兒特教班;
(三)殘疾兒童福利機構可以根據殘疾幼兒的類別設立特教班;
(四)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應當結合康復訓練,參照國家幼兒教學大綱實施教學;
(五)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根據殘疾幼兒數量和殘疾狀況,開辦學前班實施學前教育;
(六)普通國小的學前班應當承擔對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
第八條 衛生保健機構應當將殘疾幼兒的早期發現列入保健檢查的內容,建立檔案。對進入學前教育階段的殘疾幼兒,衛生保健機構應當向學前教育機構提供其身體生長發育情況的有關材料。
衛生保健機構、實施學前教育的機構,應當就殘疾幼兒早期發現、早期康復、早期教育為殘疾幼兒家庭及其監護人提供諮詢和指導。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同當地實施的義務教育統一規劃、統一評估、驗收。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和徵收的教育費附加,應當按照殘疾兒童、少年的分布和數量安排相應資金,用於發展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
第十一條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二條 普通國小、初級中等濘交必須招收肢殘、輕度弱智、弱視和重聽等雖有殘疾但能適應正常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年齡和年限,應當與當地兒童、少年的入學年齡和年限相同。根據殘疾兒童、少年的自理程度,其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就學諮詢和殘疾狀況鑑定,並根據殘疾類別和殘疾程度實施下列形式義務教育:
(一)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者在附設的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讀;
(二)在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三)對因身體狀況不便到學校就讀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以採取巡迴教學及家庭課堂等形式進行義務教育。
第十四條 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教育,應當堅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能教育與身心補償相結合。根據殘疾兒童、少年的殘疾類別、殘疾狀況實施分類或者個別教學。加強對殘疾學生適應社會生活能力的培養和心理、生理缺陷的矯正、補償。
普通學校應當根據隨班就讀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的特殊要求,貫徹因材施教原則,提供幫助,使其受到適於自身發展需要的教育和訓練。
第十五條 殘疾人職業教育以普通職業教育機構為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合理設定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
第十六條 殘疾人職業教育應當以發展初等和中等職業教育為重點,適當發展高等職業教育,開展以實用技術為主的中期、短期培訓。
第十七條 普通職業教育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人入學。普通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積極招收殘疾人入學,並為其學習生活提供便利條件。
殘疾人職業教育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根據社會需要、當地產業特點和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設定專業。教學應當突出實踐性,加強職業技能訓練,並根據教學需要和殘疾人的特長開辦校辦企業,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十八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殘疾人進行文化知識教育和技術培訓。本單位培訓有困難的,應當有計畫地送當地殘疾人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十九條 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用於殘疾人職業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 本省普通高級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機構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對同等分數的考生,不得將殘疾作為限制錄取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年滿十五周歲以上未喪失學習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殘疾人納入當地掃盲教育規劃,採取措施,實施掃盲教育。
第二十二條 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應當熱愛殘疾人教育事業,具有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關心殘疾學生,並掌握殘疾人教育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禁止歧視、侮辱、毆打、體罰有殘疾的學生。不得擅自停課、停學。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的培訓納入當地教師培訓計畫,提高其特殊教育專業水平和教學能力。
第二十四條 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殘疾人教育津貼及其他待遇。
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班)的教師和普通學校中承擔視力、聽力言語、智力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義務教育、職業教育的班主任教師,在殘疾人教育崗位上連續工作滿十年並從該崗位上退休的,其加發的殘疾人教育津貼納入退休費計發基數。
第二十五條 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評定職稱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
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可聘請具有相應職稱資格的殘疾人教育方面人員參加。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招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招收的殘疾人入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該學校接收殘疾人入學。
第二十七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歧視、侮辱、毆打、體罰殘疾學生或者擅自停課、停學的,由其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剋扣、挪用殘疾人教育款項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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