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水縣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這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用於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細則的實施,根據《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縣所有承擔九年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

第三條 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籍在其戶籍所在鄉鎮,其入學、轉學、借讀、休學、畢業等有關學籍手續須按本規定辦理。

新生入學

第四條 全縣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六周歲。國小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新生入學需辦理學籍證,作為學生參加競賽和考試的必要證件。

第五條 國小、國中新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學校不得分快慢班。

第六條 農村國小新生入學。由鄉(鎮)政府或委託中心學校、中心國小,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新學年開學前十五天,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七條 縣城國小新生入學。由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縣教育主管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區範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含藍印戶口,下同)、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適齡兒童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或戶籍與常住地址(房產證)不符的,由縣教育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第八條 公辦國中新生入學。在農村,鄉(鎮)中心國小每年七月,在鄉(鎮)政府分管領導的主持下(縣教育局派員參加),將全鄉(鎮)國小畢業生名冊交鄉(鎮)施教區國中並填寫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國小、施教區國中、鄉(鎮)政府和縣教育局各存一份。施教區國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髮入學通知書(可參照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在縣城,由縣教育局在每年七月底前,將本轄區範圍內國小畢業生,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按國中的施教區分配給各國中學校,各國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任何學校均不得招收已被縣內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

年滿十六周歲、受滿九年義務教育的國小畢業生原則上不升入國中。

第九條 民辦學校(含民營學校,下同)招收國小、國中新生,由學校持辦學許可證和收費批覆檔案,於每年四月初到縣教育局(普教科)申請招生計畫,並按縣教育局規定的時間、地域範圍招生,新生名單報縣教育局審批後向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

民辦學校招收新生的時間,國小在每年六月;國中在生源國小畢業生素質測試結束後、七月五日之前結束。中途和非起始年級招收學生按轉學辦理。

第十條 《響水縣國小畢業生登記表》是學生入國中的第一份檔案,必須健全,任何學校都不能接收沒有檔案的學生入學(外市縣學生憑原就讀學校有效證明)。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編制學生名冊、填寫學生學籍卡,辦好學籍證。學生學籍卡在學生轉學時隨學生轉出,學校留存複印件;學生借讀時隨學生去回;學生畢業時隨學生升學,學校留存複印件。小學生學籍證由學校按班級保存,以防遺失。

學生在國小、國中段,從入學到畢業須使用同一姓名,不得更改。

第十一條 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需分別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由縣教育局統一配發。

轉學的由轉入地新編學籍號;借讀的不改變學籍號。

轉學、借讀

第十二條 學生因全家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鄉鎮遷移,可辦理轉學手續。因其他原因需跨省、市、縣、鄉鎮就讀的學生需辦理借讀手續。

轉學、借讀手續:由監護人提出轉學(借讀)申請報告,轉出(借出)學校開出轉學(借讀)聯繫單,經轉入(借入)學校同意後,再由轉出(借出)學校開出轉學證書,並由轉出(借出)學校在規定時間內(農曆正月初八—十八,陽曆8月20日—30日)到縣教育局辦理審批手續。轉學(借讀)不得變更就讀年級,轉學不得進行入學考試,鄉鎮國小轉學一律由家長申請,所在定點完小簽署意見,中心學校或中心國小開出轉學證明。

第十三條 轉學時,學生學籍卡由轉出學校密封后給學生或監護人帶走,學校留存複印件。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學生學籍卡、學籍證、素質發展報告書和國中生成長記錄《留下腳印一串串》。休學、處分等證明存根的複印件作為學生學籍卡的附屬檔案一併密封。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第十四條 畢業年級的學生在當年的4月1日後不再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五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由借讀學校負責他們的期中和期末考試、考查,有關的評定、成績等由借讀學校記錄在學生學籍卡上。

外縣到我縣借讀的學生,若沒有收到原校學生學籍卡的,學校應為其建立,學生離校時封好讓其帶回原籍。

第十六條 借讀應在學期初、末辦理。借讀生的學習成績也納入對借讀學校的評估。學生沒有辦理手續,自行去外校就讀的,由學籍所在校負責追辦借讀手續。

休學和復學

第十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需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縣人民醫院病歷證明和藥費單據),學校審核後統一報縣教育局審批。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學籍卡。

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

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報經縣教育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

畢業

第十八條 學生經考核合格應準予畢業,由學校統一辦理畢業證書(國小不辦),對考核沒有達到畢業水平的國中生和年滿十六周歲在國中國小已讀滿九年且不願再讀的學生頒發《九年義務教育證書》。

第十九條 學校要保存好畢業生名冊及相關檔案,弄清畢業生的去向,並將當年升學、就業情況於9月10日前報普教科。並跟蹤掌握畢業生將來的發展情況。

管理許可權

第二十條 全縣九年義務教育學籍管理由縣教育局普教科負責。

第二十一條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的學生。 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學生的,視作學籍管理違規,要追究學校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及時向局普教科作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全縣於每學期開學初集中進行學籍會審,各校要認真做好準備,按時赴審,並要如實申報學生學籍變化情況,不得瞞報、虛報學生人數。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縣教育局普教科。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響水縣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廢止。

響 水 縣 教 育 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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