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一)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編制學生名冊、填寫《學生登記表》。 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 國小、國中畢(修)業證由學校統一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


一、關於新生入學

(一)國小和國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接受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六周歲。國小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放寬到八周歲。
(二)公辦國小新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學校不得分快慢班。
公辦國小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含藍印戶口,下同)、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學校在新學年始業前十五天向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監護人帶子女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適齡兒童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戶籍與常住地址(房產證)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1、學齡兒童父母戶口在市區,但將該兒童的戶口落在第二監護人處,或因某種原因父母戶口不在一起的,該兒童應按父母正式住地所在的學區入學。
2、學齡兒童父母戶口在市區,因正當原因家庭已在招生前搬遷,並已實際居住,不論戶口是否已遷好,該兒童應安排到父母實際居住地所在學區就讀。
3、正常家庭如父母中只有1人戶口在市區,且該兒童的戶口也在市區,則按市區戶口所在地的對應學區安排學齡兒童入學。
4、父母雙方離異,學齡兒童應跟隨法定監護人落戶,並在監護人居住地所在學區就讀。
5、學齡兒童父母戶口均不在市區(父母系軍人、野外工作者、因公出國或留學等),該兒童由第二監護人監護,且戶口也隨第二監護人的,該兒童應在第二監護人戶口所在地的對應學區入學。
(三)公辦國中新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學校不得分快慢班。
在農村,鄉(鎮)中心國小每年七月,在鄉(鎮)政府分管領導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門派員參加),將全鄉(鎮)國小畢業年級學生名冊交鄉(鎮)中心國中並填寫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國小、中心國中、鄉(鎮)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國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髮放國中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在城市,由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在每年七月底前,將本轄區範圍內國小畢業生,根據實際情況按國中招生方案分配給各國中學校,各國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花名冊發放國中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年滿十六周歲、受滿九年義務教育的國小畢業生原則上不升入國中。
(四)民辦國小、國中新生實行免試入學。學校不得分快慢班。
民辦學校(含民營學校,下同)招收國小、國中新生,由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的招生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地域範圍招生,新生名單報駐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向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
民辦學校招收新生的時間,國小在每年六月;國中在國小畢業考試結束之後、招生結束時間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規定。中途招收學生按轉學辦理。
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作為輟學處理。

二、關於學籍編制

(一)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編制學生名冊、填寫《學生登記表》。學生登記表在學生轉學時隨學生轉出,學校留存複印件;學生借讀時隨學生去回;學生畢業時由學校長期留存。
學生在國小、國中段,從入學到畢業須使用同一姓名,不得隨意更改。
(二)國小每個教學班級學額以不超過45人為宜,凡已滿45人的班級不得招收本學區以外的學生。國中每個教學班級學額以不超過50人為宜,凡已滿50人的班級不得招收本學區以外的學生。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需分別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第1、2位為年號(入學年級)、第3、4位為市代號;第5、6位為區縣代號;第7、8位為鄉(鎮)或直屬學校代號;9、10、11、12位為學生編號。學籍號的編制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進行,也可由教育行政部門委託學校進行編制。學校不得隨意變更學生學籍號。
轉學的由轉入地新編學籍號;借讀的不改變學籍號。
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在本地區借讀的國小、國中新生的學籍號由各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制,學籍號第7、8位為99,其它不變。國小、國中負責填寫《招生錄取情況通知》,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蓋章向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發出《招生錄取情況通知》。
農村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因隨監護人在外地而未及時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確屬本地學籍的,應安排學校就讀、編制學籍號,準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民辦學校,跨區、縣(市)錄取國小、國中的新生由駐地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學籍號,民辦國小、國中負責填寫《招生錄取情況通知》,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蓋章向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發出《招生錄取情況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收到通知即予備案,不編學籍號。

三、關於轉學

(一)學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準予在公辦學校之間轉學:全家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在本縣(市)區內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且路途較遠不能在原校學習。
(二)轉學手續:
1、國小、國中縣(市)區內部轉學: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繫單,轉學聯繫單一式二份,監護人憑轉學聯繫單及相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聯繫,轉入學校同意後,交縣(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備案。轉出學校憑轉學聯繫單開具正式轉學證明。
市區國小五、六年級小學生轉學,其轉學聯繫單需經我委基礎教育處審核,同意後,轉出學校方可開出轉學證明。
市區國中轉學學區仍按我委劃定的國中轉學包乾區。
2、國小、國中跨縣(市)區轉學: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繫單,監護人憑轉學聯繫單及相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聯繫,轉入學校同意後,開出同意接收證明;轉出學校憑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開具轉學證明,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備案。
轉學申請和附屬檔案與轉學證明存根一併存檔;學生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均需出示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原件或複印件,並將轉學情況記入學生轉學情況登記表。
因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但學生或其監護人未提出轉學要求,學校不得強制學生辦理轉學手續。學校不得拒收本施教區內手續完備的正常轉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轉學時,學生登記表由轉出學校密封后由學生或監護人帶走,學校留存複印件。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登記表。休學、處分等證明存根的複印件作為學生登記表的附屬檔案一併密封。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三)學生中途從公辦學校轉入民辦學校就讀,需在寒、暑假辦理轉學手續。原就讀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應予支持。
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後統籌安排。
民辦學校之間的學生相互轉學須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由教育行政部門重新編制學籍號。

四、關於借讀

(一)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來地區投資或工作的人員子女、流動人口子女等到非戶籍所在地上學也可作為借讀。
(二)借讀手續:
由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提供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學校審核後出具借讀證明,教育主管部門蓋章、備案。監護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應與借讀證明存根一併保存以備查。借讀學校應將借入和借出學生情況記入借讀學生情況登記表。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學生登記表密封,由學生或監護人帶給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地學校時借讀學校也按此辦理。學生在借讀時間,由借讀學校負責他們的期中和期末考試、考查,有關的評定、成績等由借讀學校記錄在學生登記表上。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複印學生登記表留存。
(三)外省到我省借讀的學生,沒有收到原校學生登記表的,學校應為其建立學生登記表,學生離校時封好讓其自帶回原籍,複印件留存。
(四)對來中國學習的外國中小學生應使用“外國學生”或“外籍學生”的稱謂。“外國學生”只能到有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中國小就讀。外籍學生來錫借讀按教育部關於《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借讀應在學期初、末辦理。借讀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五、關於休學和復學

(一)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後統一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並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備案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休學(復學)情況登記表,並記入學生登記表。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應附在休學證明存根後。
(二)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三)學校在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內必須給予學生監護人能否休學的明確答覆。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四)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者,須向學校提出復學書面申請,並提供縣級以上醫院或有關單位證明、經學校審查後,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復學。復學可根據監護人和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
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報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

六、關於成績考核

(一)要嚴格控制考試次數,考試或考查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課程計畫規定的學科。
(二)國小考試或考查成績採用等級記分。記分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閱卷時採用百分制的,必須轉換為等級通知學生。不得公布考試名次。
國中考試或考查成績要由百分制向等級記分過渡。學校不得公布考試名次。
(三)國小學生等級記分辦法按錫教普一(1997)5號檔案執行。學校根據學生的考試、考查情況填寫《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向監護人報告。
國中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中成績、期末考試或考查成績綜合評定;學年成績評定以第二學期為主。凡採用等級記分的學校要在百分制辦法操作的基礎上,把學期和學年成績轉換為相應的等級,填寫《學生素質報告單》向監護人報告。
學年度末、畢業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可以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
(四)國小、國中學生操行按《江蘇省中學思想品德考核方案》和《江蘇省關於實施〈國小德育綱要(試行草案)〉的實施意見》評定。
(五)學生體育成績按照國家頒發的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到標準的為不合格。學校要按規定建立學生健康卡。
(六)國小畢業考試,在城市(含縣城)由學校命題、制卷、組織考試;在農村,由鄉(鎮)中心國小命題、制卷和組織考試。國中畢業考試,由市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命題、制卷和組織考試。國中畢業考試可以與高中階段招生考試結合進行。
為保證義務教育順利實施,全市實行不留級制度。

七、關於跳級、畢業、升學

(一)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二)國小升學:國小畢業班的所有適齡未受滿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不論是否達到畢業程度均升入國中。升入國中的所有小學生都必須填寫小學生畢(修)業登記表。
跨市、區(縣)借讀的國小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經借讀地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升學借讀的,可在借讀學校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並升學。升學後由借讀地教育主管部門發函告知學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
民辦學校國小畢業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國中就讀,不能直接升入非戶籍所在地的公辦國中。
民辦學校國小畢業生要升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國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跨區縣上民辦學校的,要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三)國中升學: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按本地在籍生組織、安排國中招生和國中畢業考試、升學工作。
跨市、區(縣)借讀的國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經借讀地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升學借讀的,可在借讀學校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借讀生只能報考省、市教育部門規定的高中階段學校。
民辦學校國中畢業生除回戶籍所在地參加畢業、升學考試外,應參加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和國中畢業考試,成績合格,經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可升入高中階段學校就讀。回戶籍所在地參加畢業、升學考試的國中畢業生提交申請和辦理學籍轉移手續應在畢業學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學生可在民辦學校讀到畢業)。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國中畢業生只能報考省、市教育部門規定的高中階段學校。
(四)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到標準,操行在及格以上,體育合格者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
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國小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國中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和義務教育證書:
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國小、國中畢(修)業證由學校統一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辦理時必須帶好畢(修)業學生花名冊,畢(修)業證書排列次序要和畢(修)業學生花名冊一致。辦理畢(修)業證書,需由學生本人向發證學校教務處提供戶口簿、二張二寸免冠照片,學校教務處根據學生畢業成績辦理畢(修)業證書。畢(修)業證書一律用黑色鋼筆填寫(或印表機列印),證書上各項均需填寫清楚,要求字跡端正,無空項,無塗改。填發日期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時間統一為7月5日,如1999年7月5日。畢(修)業證書上須加蓋學籍管理驗印專用章,存根欄中要加貼該學生的照片。在辦理畢(修)業證書過程中不收取任何手續費,但要收取畢(修)業證書工本費。證書遺失不再補發。

八、關於獎勵和處分

(一)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登記表。
學校應根據上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二)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有關規章制度的,應給予處分。國小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中學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登記表。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將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開除學籍。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記過以上的處分,一旦撤銷應有學生登記表上加撤銷記錄。
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一年內仍無悔改表現的國中學生,可送工讀學校。累計已經學滿義務教育規定年限並年滿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開除學籍。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確有困難可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學校不得拒收。

九、關於輟學

國小、國中新生無故不報到、在校生無故不到校上學超過一天的,即進入輟學處理程式。處理程式為:
在農村,教師發現學生輟學的當天向學校報告,聯中、村小要向中心校報告;中心校接報當天記錄輟學學生名單和輟學時間等情況,填寫輟學學生名冊,並派員上門說服動員工作;說服動員後3日內(不含雙休日)仍不返校的,學校填寫輟學情況報告單,向當地政府報告;政府接到學校報告後2日內向家長發出輟學生返校通知書;對仍不返校的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行政處罰並強制返校。
在城市,教師發現學生輟學的當天向學校報告,學校接報當天記錄輟學學生名單和輟學時間等情況,填寫輟學學生名冊,並派員上門說服動員工作。說服動員後3日內(不含雙休日)仍不返校的,學校填寫輟學情況報告單,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報告,行政部門接到學校報告後2日內向家長發出輟學生返校通知書;對仍不返校的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行政處罰並強制返校。
對有輟學情況不及時上報的教師、校長,不及時派人動員輟學學生返校的學校校長、接有輟學報告不幫助學校做監護人工作和不進行處理的政府責任人,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要嚴肅處理。對不聽勸告繼續不送適齡兒童少年上學的監護人、招用輟學學生的單位法人和業主,地方政府應按省政府辦公廳1988年102號檔案規定予以處罰。
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向市教育主管部門上報一次國小、國中輟學情況統計表,並附國小、國中輟學學生名單。

十、關於管理許可權

義務教育學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檢查。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都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要建立健全學籍材料檔案並妥善保存。要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基礎資料的保存,基礎資料的保存年限,屬“永久保存”的應在20年以上;“長期保存”的應在10年以上;“短期保存”的應在1年以上。
學生名冊、學生登記表、畢(修)業證書存根,學校應永久保存;其它如入學、報到、休學、轉學、借讀等手續資料應作為“長期保存”;各項統計報表應作為“短期保存”。
所有有關學籍的手續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或市、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公章方才生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抽取、塗改或重新製作學生登記表等材料。
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的學生。違反規定的,要對學校法人代表和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分。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立即作糾正處置,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監護人負責。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如有違反本規定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教育幫助,給予行政處分。
民辦學校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學生的,視做管理混亂,可依據《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理。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註銷其學籍號和學生登記表。
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向教育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並要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上報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教育主管部門每學期要集中進行學籍會審,及時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積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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