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審計局

根據中共汕頭市委、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汕頭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汕發〔2009〕14號),設立汕頭市審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預算執行、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政府重大投資、境外市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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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市本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本級預算編制、預算調整情況,市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區縣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人民政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區縣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和省、市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區縣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廣和指導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市級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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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9個科(室):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信訪、計畫生育等機關日常工作,承辦財務、保衛、後勤和離退休幹部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審計專業技術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區縣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監察、紀檢和黨群工作。
(二)綜合法規科(整改監督科)
負責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規章制度、審計指南;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審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移送處理書等文書;擬訂審計工作的規劃、年度計畫和審計項目計畫;承擔統計、信息、檔案、政務公開工作,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牽頭起草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承擔內部審計的監督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指導審計學會、內部審計協會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預算編制、預算調整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區縣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市屬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組織審計汕頭保稅區、高新技術開發區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行政政法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直有關行政部門以及政法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市直行政、政法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政法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企業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教科文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計畫生育等主管部門以及市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市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計畫生育等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直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林業、海洋漁業等主管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市直農業、資源環保等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社會保障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直民政、社會保障、衛生、房管等主管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市直民政、社會保障、衛生、房管等主管部門、區縣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住房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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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派出機構

汕頭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和績效審計分局。主要職責: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有關工作;承擔績效審計、管理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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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審計局行政編制4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審計師1名,科長(主任)9名、副科長(副主任)11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5名。
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和績效審計分局編制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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