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度,制定審計業務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區本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區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本級預算編制、預算調整情況,區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區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區屬國有企業及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區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區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區人民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街道、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區委、區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區直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訴訟或區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審計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組織開展審計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區級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機要、信訪、計畫生育等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機關政務公開、財務、後勤和離退休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審計專業技術考評等工作;負責機關的監察、紀檢和黨群工作。
(二)綜合法規股(整改監督股)
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承擔審計檔案、統計、信息等工作,審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移送處理書等文書;擬訂審計工作的規劃、年度計畫和審計項目計畫;牽頭起草財政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承擔有關行政應訴等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牽頭起草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承擔內部審計的監督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
(三)財稅行政事業審計股
組織審計區本級財政預算執行、預算編制、預算調整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情況;組織審計區直黨政部門以及區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區直各部門管理的各項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企業和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指導及協調對區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區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經濟責任和績效審計股
負責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有關工作;承擔全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承擔績效審計、管理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屬下單位:龍湖區政府投資審計中心
主要任務:協助區審計局對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配合做好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財務、會計報表的審核,輔助區審計局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