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登記
許可依據
國務院《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申請條件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5)有必要的場所。
許可程式
(1)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本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2)民政部門現場勘察、核查、做出決定;
(3)民政部門向符和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登記證書》,並在一定時間內進行新聞公告。
許可期限
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決定後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需提交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或許可證;
(3)場地使用權證明;
(4)驗資報告;
(5)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6)章程草案,其中內容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組織 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程式,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章程的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變更登記
1、許可依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2、許可程式:
(1)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申請人向原登記民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3)民政部門核查、做出決定;
3、許可期限: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變更手續。
註銷登記
1、許可依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2、許可程式:
(1)民辦非企業單位清算;
(2)清算結束後15日內向原登記民政部門提出註銷申請;
(3)民政部門做出決定。
4、許可期限: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5、收費標準:
6、需提交的材料目錄:
(1)註銷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檔案;
(3)清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