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

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公布實施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它的特徵在於它的民間性、非營利性、社會性、獨立性和實體性。

基本信息

定義

1998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條例中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特徵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一、非營利性

這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區別於企業的一個基本特徵。營利與非營利主要應從兩點來區分:

1、從宗旨和目的上來區分。所有的企業,包括服務類型的企業,其宗旨就是通過其經營活動而獲取最大的利潤,營利是一切企業的出發點。而民辦非企業單位則不同,其宗旨是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通過自身的服務活動,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其目的不是為了營利。社會公益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最大特徵。也正因為如此,國家才會在稅收等方面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一些特殊的減免政策。

2、從財務管理和財產分配體制上來區分。企業的盈利可以在成員中分紅,清算後的財產可以在成員中分配,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盈餘和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則只能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政策規定

鼓勵發展
教育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教發〔201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髮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發揮民間資金推動教育事業發展的作用
(一)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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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發揮民間資金的作用,把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發展作為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教育投入體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時,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辦教育相關政策和制度,調動全社會參與教育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民辦教育體制機制上的優勢和活力,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制度、機制。
二、拓寬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發展的渠道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社會力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獨立舉辦、合作舉辦等多種形式興辦民辦學校(含其他教育機構,以下同),拓寬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參與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渠道。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領域。積極扶持民辦幼稚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稚園,引導民辦中國小校辦出特色,鼓勵發展民辦職業教育,積極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質量民辦高校發展。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參與培訓和繼續教育。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積極鼓勵民間資金參與在職人員職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轉崗培訓等各類非學歷教育與教育培訓,推進終身學習體系和學習型社會建設。完善政府統籌協調和監管機制,培育、規範非學歷教育和教育培訓發展環境,建立健全培訓服務質量保障體系。
(七)允許境內外資金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外商投資公司在我國境內開展教育活動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的規定。允許外資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參與合作辦學。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參與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依法舉辦高水平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境外資金的比例應低於50%。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赴境外辦學,增強我國教育的國際競爭力。
三、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制度。進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審批事項,改進審批方式,簡化審批流程,規範民辦學校審批工作。民辦學校設定,執行同類型同層次公辦學校的設定標準,可以適當放寬幼稚園審批條件。民辦高校申請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的,按與公辦高校相同的程式和要求進行審批。
(九)清理並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依法清理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不利於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規章、政策和做法,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自查自糾基礎上,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重點清理糾正教育、財政、稅收、金融、土地、建設、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保護民辦學校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十)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民辦學校依法自主制定發展規劃,設立內部組織機構,聘任教師和職員,管理學校資產財務。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有關規定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制訂教學計畫和人才培養方案。基礎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引進的境外課程需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對境外教材應依法進行審定。
(十一)落實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支持民辦高校參與高等學校招生改革試點。進一步擴大民辦本科學校招生自主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視生源情況允許民辦本科學校調整招生批次。完善民辦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條件的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可允許辦學規範、管理嚴格的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範圍和年度招生計畫。中等層次以下民辦學校按照核定的辦學規模,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
(十二)落實民辦學校教師待遇。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進修培訓、課題申請、評先選優、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在戶籍遷移、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要依法依規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鼓勵為教師辦理補充保險。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採取設立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專項補貼等辦法,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年金制度,提高民辦學校教師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服務制度,保障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鼓勵高校畢業生、專業技術人員到民辦學校任教任職。
(十三)保障民辦學校學生權益。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納入國家助學體系,在政府資助、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普惠性幼稚園與公辦幼稚園在園兒童享受同等的資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辦學校稅費政策。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辦學校同價。捐資舉辦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執行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和開展營利性民辦學校試點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民辦學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各種代收代辦費用的項目和標準執行相關價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辦學校建設。扶持和資助民辦學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建立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共享優質教育資源的機制,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推動民辦學校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
四、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十六)健全民辦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規範民辦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成員構成,限定學校舉辦者代表的比例,校長及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迴避制度。完善董事會議事規則和運行程式,董事會召開會議議決學校重大事項,應做會議記錄並請全體董事會成員簽字、存檔備查。健全校長和領導班子的遴選和培養機制,實行校長任期制,保障校長、學校管理機構依法行使教育教學權和行政管理權。要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實現民辦高校黨組織全覆蓋,充分發揮民辦學校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辦高校督導專員制度,建立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民辦高校要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輔導員和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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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和保衛制度,配備安全保衛力量,完善安全防控體系,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十七)健全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依法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學校法人財產。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投入的資產、辦學積累的資產、政府資助形成的資產分類登記建賬,將學費收入、政府資助等公共性資金存入學校銀行專款賬戶,主管部門要對學校公共性資金的銀行專款賬戶進行監管,確保辦學經費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資產監管,實行財務公開。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依規出具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十八)建立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各地要加強民辦學校辦學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完善辦學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制訂工作預案。學校主管部門應關注民辦學校舉辦者的運行情況,對舉辦者非法干預學校運行、管理,抽逃出資,挪用學校辦學經費等違法行為要加強監管,對可能影響所舉辦學校的重大事件及時了解、快速預警,督促學校規避風險、平穩運行。
(十九)建立民辦學校退出機制。民辦學校終止辦學,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證有序退出,保護師生權益,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維護社會穩定。民辦學校舉辦者退出舉辦、轉讓舉辦者權益或者內部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變更的,應事先公告,按規定程式變更後報學校審批機關依法核准或者備案。
五、健全民辦教育管理與服務體系
(二十)將民辦教育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發展規劃。各地在制訂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調整學校布局時,要充分考慮民辦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間資金的潛力。新增教育資源要統籌考慮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發展實際。
(二十一)加強對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監督。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合作,開展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並將檢查結果作為政府資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據,不斷完善政府扶持政策體系。健全民辦學校督導、評估制度,強化督導專員的責任,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提高民辦學校督導評價科學化水平。將檢查、督導、評估作為規範民辦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辦教育管理和服務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滿足公眾需求、方便辦學者需要、有利於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的民辦教育服務和管理信息平台,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化建設,加強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和社會培訓事業的信息統計和發布工作。引導民辦教育中介機構健康發展,加強民辦教育研究機構建設。積極宣傳民辦教育先進典型、改革成果和發展成就,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營造全社會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清理政策
[2]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回答提問
國務院在人民大會堂就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工作情況的報告進行專題詢問。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說,民辦教育是我們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以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快速發展,到2010年全國有民辦學校近12萬所,占全國學校數的22%。在校生3400萬左右,占在校生總數13.1%。其中幼稚園最多,占47%,其次是高等院校,占20.9%,義務教育階段少一些。民辦教育為我們國家教育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主要是三個方面,擴大了教育資源,最佳化了教育結構,促進了教育改革。
“但應當看到,由於我們國家民辦教育真正的恢復和興起時間還不長,我們對民辦教育發展的規律特點的認識還不夠深刻,有關民辦教育的政策法規還不健全,已有的法規政策也有不少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發展民辦教育的思路就是要把民辦教育作為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作為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辦教育發展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職責。”袁貴仁表示,最近教育部成立了民辦教育辦公室,充實了管理服務的力量,加強了民辦教育全國調研,梳理了民辦教育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因為民辦教育事業發展涉及到許多部門,我們正在會同多部門,起草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籌備召開全國民辦教育工作會議,對新時期民辦教育發展作出新的部署。
袁貴仁說,現在主要作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要平等對待,對學校,要保證民辦學校在招生、專業設定、學位點審批、對外交流等方面享有同公辦學校同樣的待遇。對教師,要依法推動民辦學校教師在職稱評定、工齡計算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對學生,要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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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與公辦學校的學生在升學、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生活困難補助、就業等方面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權利。
二是要大力扶持。在政策上,全面清理對民辦學校的各項歧視性政策,重點破解制約民辦學校發展的法人屬性、產權歸屬等難題。在資金上,在教育規劃和教育的重大項目中,把民辦教育放進視野,納入其中。政府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的任務要實行購買,撥付相應的費用。要設立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對辦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的民辦學校予以獎勵。
三是要規範管理,要加強民辦學校的黨的建設工作,改進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健全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保障民辦學校師生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
四是要推進改革,民辦學校現在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在於對學校是否營利這個界定和判斷上不清楚。我們將積極推動試點,形成完善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體制和扶持政策,推動民辦學校持續、健康發展。

分布行業

民辦非企業單位主流分布在以下行事業中: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稚園,民辦國小、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諮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諮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
(十)其他。

申請與登記

目的

由於缺乏法定的管理規範,民辦非企業單位本身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出現了一些問題:

一是,一些單位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審批,政出多門,致使一些地方民辦非企業盲目發展。業務主管單位與民辦非企業單位聯繫鬆散,許多業務主管單位甚至不履行管理職責,只批不管,放任自流。

二是,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未經審批擅自開展活動。有些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牟取暴利,有的甚至擅自接受境外敵對勢力的捐贈和委託,搞非法活動。這些情況都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給社會穩定帶來了不利影響和隱患。

與此同時,由於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缺乏健全的體制和統一的登記管理機關,致使社會上侵犯民辦非企業單位合法權益的現象不斷發生,有的單位和個人,也有一些行政機關,隨意向民辦非企業單位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甚至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產;還有單位隨意干涉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內部管理事務,挫傷了民間組織自主管理,自我發展的積極性。

因此,在1996年8月,黨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統一歸口登記管理體制,由民政部門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統一登記管理機關。明確規定,除了民政部門以外,其它業務部門都無權向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頒發證書。同時,還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雙重負責的管理體系。即民政部門作為統一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複查、註銷登記;年度檢查、行政處罰等。各業務主管單位要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前的審查及思想政治工作、財務活動、人事管理等。

辦理條件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有正式檔案批准;
2、有規範的名稱,且名稱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3、有必要的組織機構;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5、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於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6、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場所和設備、設施,且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登記性質

1、個人出資且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
2、兩人或兩人以上合伙人舉辦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
3、個人出資,但不擔任負責人,且符合法人條件的民辦單位和兩人以上舉辦且具備法人條件的民辦單位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4、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或由上述組織與個人共同舉辦的,應當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申辦材料

1、登記申請書:經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署,其中合夥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負責人指所有合伙人(下同)。申請書內容應包括舉辦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人的基本情況、場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檔案和執業許可證正、副本複印件。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特別是資產的非國有性)、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3、場所使用權證明;
4、驗資報告或資產證明,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
5、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簡歷等:
6、相應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明;
7、章程草案(或合夥協定),章程內容包括:
(1)名稱、住所。住所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公場所,須按所在市、縣、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如實填寫;
(2)宗旨、業務範圍,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3)組織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式;
(5)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6)章程的修改程式;
(7)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8)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合夥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可為其合夥協定,合夥協定可省去第(4)條內容;個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可省去第(3)、(4)條內容。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草案或合夥協定中載明該單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及本登記須知的規定辦理申請登記。已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補辦登記手續,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準予註銷的證明檔案。

辦理流程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理流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理流程

1、舉辦單位或申請人將申請登記所需的各種材料報送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後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初審認為材料齊全的,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申請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登記表》、《民辦非企業單位內設機構備案表》;
3、登記管理機關收到填報的登記申請表後,開具《民辦非企業單位受理通知書人並在60日作出準予或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舉辦單位或申請人:
4、經審核准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合夥)或(個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憑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

收費標準和依據

(一)收費標準 1、申請費每件10元;2、登記費每件100元(含證書費)。3、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公告費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由該民辦非企業單位承擔,登記管理機關代收代付。

(二)收費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核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2115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民發(1999)12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地方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全體合伙人自願出資舉辦、從事的行(事)或業務領域、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________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_________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應載明住所的詳細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縣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須具體明確,如果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範圍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報經審批並領取執業許可證的,則必須載明:本單位已經_________(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批准,並領取了_________許可證,業務範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事務執行
第七條 各合伙人對執行本單位的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本單位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置本單位的財產;
(二)制訂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三)改變本單位的名稱;
(四)入伙和退夥;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手續;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擔任本單位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八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託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作為合夥負責人執行本單位事務,對外代表本單位。
合夥負責人違反章程規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本單位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九條 合夥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合伙人會議;
(二)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三)開展本單位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四)決定本單位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單位事務由合夥負責人執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但有監督合夥負責人,檢查其執行事務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合夥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本單位事務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二條 合伙人為了解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有權向合夥負責人要求查閱相關材料。全體合伙人就本單位有關事項作出決定,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
第四章 入伙、退夥
第十三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並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四條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五條 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全體合伙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條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夥入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於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二條 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完成宗旨任務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二)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三)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全體合伙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合伙人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全體合伙人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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