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定義
民營非企業單位是利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根據這一概念的界定,民營非企業單位不是企業,更不是經濟組織,不具有企業特性和特點的社會服務組織,它具有民間性、社會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特性,其行為特徵是體現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產品的公益性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會效益和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為目標。
根據上述對民營經濟組織和民營非企業單位的基本界定,可以看出,它們既有相同點,但也有不同點。相同點就是民營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都是利用非國有資產組建成立並運作,體現了"民間"的特點。但是,它們在組織性質、組織特徵、組織功能、組織權益、組織政策等五個方面上有著本質的不同。
組織特點
一、組織性質不同民營經濟組織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規調節,而民營非企業單位是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調節的,民營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上述兩個不同的法規體系一經登記,就決定了組織性質的不同,民營經濟組織是營利性組織,它的屬性為社會經濟組織範疇;而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是企業,是非營利性組織,它的屬性為社會公益組織範疇。
二、組織特徵不同民營經濟組織,是從事商品或勞務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這是民營經濟組織的職業特徵,它以贏利為唯一目標,它的行為價值取向是建立在純粹經濟利益關係基礎上的,在追逐利潤最大化動力的驅使下,來實現出資人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目標。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非營利性組織,非營利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基本特徵,其宗旨主要是承擔社會責任,履行社會公益職能,促進公共社會事業的進步與發展。
三、組織功能不同民營經濟組織,由於其職業特徵決定了它所從事的活動具有營利性和商品性,其功能反映在行為上的為賣而買,為交換而生產,為社會消費而組織生產和經營。民辦非企業單位,由於其非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本質特徵,決定了組織角色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其功能體現在行為上是社會公共產品的創造者、提供者、服務者,不斷滿足社會服務對象對社會公共產品的需求。同時,通過社會中介、諮詢服務,建立誠信評估體系等社會公共平台,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服務。四、組織的所有者權益不同民營經濟組織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由於各自的組織性質的不同,決定了它們對組織的所有者權益的不同。民營經濟組織的投資者,對投出的資產享有財產權、支配權,在商品經營活動中所創造的盈利,具有資本的所有權,可以用來分配。同時,經營者可以按照資本權力人的意願,對其經濟組織可以出售、轉讓和贖買,其解體時也可以根據資財提供者或資財的權益人,對剩餘資產按比例分配。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民間非營利組織投入資源不得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
四、民營非企業單位的資源提供者,一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資源提供者即喪失了其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產權、支配權,其財產的使用只能通過該單位的決策機構集體決定,並按照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在提供社會公共產品服務時所產生的盈餘資產,沒有資產的所有權,支配權,更不可以用於成員的分配。終止時,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原始資產的提供者及其成員不能分享剩餘資產,經清算後剩餘資產必須繼續用於公益事業。對於《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出資人舉辦民辦教育機構可以取得合理回報,是有條件的,同時又有限制的。首先出資人必須提出並在辦學章程中明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其次民辦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有辦學結餘,才能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這些規定,雖然明確了資源提供者在出資舉辦民辦教育機構後可以取得合理回報,但僅限於民辦教育機構個案,並不具有民間非營利組織特徵的普遍性。
五、組織所享受的國家政策不同由於民營經濟組織與民營非企業單位在組織性質、組織特徵、組織功能等存在著區別,因而國家在相關政策上對這兩類組織有著明顯的區別。民營經濟組織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於投資者自身的積累和商品運作的收益,它既不能接受政府的資助和社會的捐贈,也不能承接政府行政體制改革後政府轉移的職能,更不能享有國家對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組織的稅收政策的優惠。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金來源是多渠道的,它不僅可以是熱心於公益事業者的出資,也可以接受政府的資金資助、公益項目支持、承接政府轉移的職能和政府購買服務,更可以接受社會各界以及國外資金的捐贈和贊助,同時還能享有國家對其事業的發展所給與的鼓勵和扶持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民辦的養老機構、民辦的教育機構、民辦的文化體育機構以及民辦的公益服務機構等,不僅能接受政府的資金資助、公益項目支持、政府購買服務和社會各界以及國外資金的捐贈和贊助,還能享受到政府給予的免營業稅、所得稅的國家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