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研究擬定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負責社團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社團管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度;承辦全縣性社團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及其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管;負責社團行政複議,指導全縣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事業單位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全縣性民辦非企業、事業單位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負責民辦非企業、事業單位行政複議;指導全縣民辦非企業、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制訂本地貫徹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標準和辦法並監督實施;管理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負責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的安置和供養;承辦革命烈士報批工作;管理烈士陵園和烈士紀念建築物;指導光榮院的管理工作;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退休和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擬訂地方性軍休、復退軍人的安置工作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軍休經費的下撥和監督使用,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培訓、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和發布災情,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安置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縣內外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負責救災扶貧周轉金的發放、回收和管理;指導全縣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指導生產自救,協調配合“紅十字會”及其它社會團體參與救災工作。
(七)負責全縣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中央下撥和縣級保障金,組織檢查、監督保障金落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村、居委會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城市居委會建設。
(九)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指導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和婚姻習俗改革服務工作;負責辦理兒童領養登記和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