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事訴訟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內容簡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我國的法制建設同樣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會的共識,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斷提高,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正在得到切實尊重和全面保障,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的法治環境不斷改善。但是,伴隨改革開放的持續推進而引發的重大利益格局調整和社會經濟關係的複雜化,無論是在不同法學門類的理論研究與制度實踐中,還是在國家憲法和各種法律的創製與實施中,依然面臨著法治理念的衝突、權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適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諸多問題,亟待理論上的深入研究和實踐上的制度探索。為此,我們優先選取企業法、物權法、智慧財產權法、契約法、勞動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訴訟法和損害賠償法等與主體權益保障和社會經濟發展緊密相關的九個法律領域,就其學術研究和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作出重點整理與深入分析,並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或根據法理提出解決方案,以期能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民眾提供一套具有較強針對性和實用性的法律叢書。
作為“十一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項目·中國法律適用文庫之一,這套叢書呈現出以下鮮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無論是叢書的整體選材,還是每冊疑難問題的抓取,均須以事關廣大主體的社會經濟發展利益的爭議焦點為基點,以免流於一般;二是時效性,即無論是法律依據的採用,還是解決方案的選定,均須以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依據,以免不切實際;三是學理性,即無論是對於爭議焦點的分析與評價,還是對於解決方案的確定與論證,均須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觀臆斷。
圖書目錄
第一章 民事訴訟基本理論與制度
一、訴訟公正與效率具有一體性關係
二、民事陪審制度應予以廢除
三、民事訴訟的目的是在實體和程式公正下解決糾紛
四、我國應當建立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
五、我國民事判決既判力客觀範圍不同於其他大陸法系國家
六、我國應當通過立法建立法院附設型調解制度
七、我國應當建立法官釋明權制度
八、我國應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審級制度
第二章 民事訴訟當事人
一、法院不應適用已經廢止的更換當事人的規定
二、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中法院不應依職權追加當事人
三、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應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
四、應進一步發展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
五、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參加訴訟的,應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六、現行法律制度下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缺乏法律依據
七、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八、民政部門代替身份不明的街頭流浪乞討人員的親屬提起民事訴訟缺乏法律依據
九、未成年人侵權案件不應將監護人作為被告
十、追索贍養費案件可將贍養人的配偶列為被告
十一、民事公益訴訟中原告須具有“實質的損害”方為原告適格
第三章 管轄與證據制度
一、以訴訟標的額確定級別管轄法院有其合理性
二、網路侵權案件應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為主
三、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範圍應予適當擴大
四、私人偵探獲取的證據其證據能力應區別對待
五、民事訴訟不應利用測謊結論判案
六、電子郵件應屬於獨立的電子證據種類
七、人民法院的訴前證據保全僅適用於特定案件
八、我國不具備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
第四章 一審程式
一、起訴要件應予以降低
二、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範圍應適度縮小
三、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提出並採取書面形式一
四、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範圍應予細化並適當擴大
五、簡易程式適用範圍應重新調整
六、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應可以互相轉換
七、一審中的調解制度需要整體改革和完善具體程式
八、調解協定應當經過簽字生效才具有執行力
九、一審程式中當事人的和解是特殊行為並應當具有執行力
十、缺席判決的適用條件需要細化
第五章 二審程式
一、抗訴的條件應做適當限制
二、建立抗訴許可制度,明確不允許抗訴的案件種類
三、抗訴的受理需要完善相關程式
四、抗訴案件的審理範圍應以法律審為主
五、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情形應當修改
六、二審法院改判的情形應當擴大適用
七、二審中法院逕行判決條件應予以調整
八、抗訴裁判應確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第六章 再審程式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已有明顯改變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應當縮短
三、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處理需要制度化
四、不得申請再審的案件應做合理限定
五、對再審案件不得再次再審
六、法院提起再審程式的條件應嚴格限制
七、檢察院抗訴的條件應適當限制
第七章 執行程式
一、執行法院競合時僅能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二、應完善申請執行人反悔和解協定時被執行人的救濟手段
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不得被法院強制執行
四、法院不應當通過強制退保方式執行人壽保險單的退保金
五、已出賣但未登記過戶的房屋不應被免予執行
六、執行中的案外人異議之訴不同於普通訴訟
七、確認房屋產權歸屬的判決書沒有強制執行效力
八、執行迴轉案件中,被執行人破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優先受償
九、探望權可以通過強制執行來實現
十、判決書中不應當出現告知不履行義務後果的內容
第八章 期間和送達
一、期間制度應當進一步完善
二、取消審限制度不適於我國民事訴訟
三、延長的調解期間不應計人舉證期間
四、法院電話通知開庭的送達方式不可取
五、原告下落不明應公告送達開庭傳票
六、公告送達調解書僅適用於特別情形
七、公告送達制度應當進一步完善
第九章 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訴訟時效及訴訟代理人
一、財產保全在執行中是否具有優先受償權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二、先予執行與財產保全競合時先予執行應優先實現
三、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四、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五、起訴後又撤訴的訴訟時效中斷
六、民事訴訟代理不適用轉委託
七、非律師代理訴訟可以收取費用
八、訴訟代理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九、敗訴者負擔律師費用只適用於特定案件
第十章非訟程式
一、申請支付令中關於“沒有其他債務關係”的理解
二、督促程式的管轄應當進一步完善
三、關於法院對支付令申請的審查階段和審查方式的界定
四、支付令異議的條件應嚴格化
五、支付令具有執行力和既判力
六、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應予以完善
七、止付通知的效力應始於支付人收到通知之日,止於公示催告程式終結
八、除權判決具有多種法律效力
九、應正確理解“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十、應建立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制度
第十一章 涉外、涉港澳台訴訟及司法協助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轄制度
二、涉外民事訴訟協定管轄應規定“實際聯繫原則”
三、我國民商事訴訟應確立不方便法院原則
四、我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裁判的條件
五、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管轄權衝突的解決方法
六、應完善訴訟競合時的法院管轄
七、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制度應進一步完善
八、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制度有待完善
九、正確理解我國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送達方式的規定
十、正確把握區際司法協助的主體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