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事務
在2005年12月26日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的紀要中,對於適用“不方便法院”的原則作了規定。即“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應符合下列條件:(1)被告提出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請求,或者提出管轄異議而受訴法院認為可以考慮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2)受理案件的我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3)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協定;(4)案件不屬於我國法院專屬管轄;(5)案件不涉及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6)案件爭議發生的主要事實不在我國境內且不適用我國法律,我國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難;(7)外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且審理該案件更加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