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方便法院

“Forum non conveniens” 不方便法院,有時也稱為“非便利法院”或“非適宜法院 ”(“inappropriate (inconvenient) court”)。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該原則,在實踐中,如果人民法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某涉外商事案件具有管轄權,但由於雙方當事人均為外國當事人,主要案件事實與我國沒有任何聯繫,人民法院在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難且判決結果需要到外國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不必一定行使管轄權,可以適用該原則放棄行使司法管轄權。

處理事務

在2005年12月26日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的紀要中,對於適用“不方便法院”的原則作了規定。即“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應符合下列條件:(1)被告提出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請求,或者提出管轄異議而受訴法院認為可以考慮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2)受理案件的我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3)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協定;(4)案件不屬於我國法院專屬管轄;(5)案件不涉及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6)案件爭議發生的主要事實不在我國境內且不適用我國法律,我國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難;(7)外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且審理該案件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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