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即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式中,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時,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所作出的宣告已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在我國,對於除權判決不得提起抗訴和申請再審,利害關係人若因除權判決而利益受損的,只能通過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撤銷流程

除權判決除權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在我國,對於除權判決不得提起抗訴和申請再審,利害關係人若因除權判決而利益受損的,只能通過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是指喪失票據的利害關係人根據正當理由請求法院撤銷除權判決的訴訟。

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所啟動的是公示催告程式以外的程式,是一獨立的爭訟程式。撤銷除權判決與再審的理由有所不同,除權判決不能通過再審程式來撤銷。因此,立法上規定了審判撤銷除權判決之訴的專門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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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條件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必須具備一般起訴要件和通常訴訟要件,同時還必須具備下列特殊要件:

(1)當事人須適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中,原告是利害關係人,而被告僅限於除權判決的申請人。

(2)利害關係人須因正當理由不能在除權判決作出前,向法院申報權利。例如,因為戰爭、洪水、地震、交通斷絕或因患重病等,而遲誤申報的;因為法院沒有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公告等,而無法申報的。

(3)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除權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提起撤銷之訴。

(4)須向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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