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物權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內容簡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我國的法制建設同樣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會的共識,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斷提高,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正在得到切實尊重和全面保障,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的法治環境不斷改善。但是,伴隨改革開放的持續推進而引發的重大利益格局調整和社會經濟關係的複雜化,無論是在不同法學門類的理論研究與制度實踐中,還是在國家憲法和各種法律的創製與實施中,依然面臨著法治理念的衝突、權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適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諸多問題,亟待理論上的深入研究和實踐上的制度探索。為此,我們優先選取企業法、物權法、智慧財產權法、契約法、勞動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訴訟法和損害賠償法等與主體權益保障和社會經濟發展緊密相關的九個法律領域,就其學術研究和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作出重點整理與深入分析,並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或根據法理提出解決方案,以期能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民眾提供一套具有較強針對性和實用性的法律叢書。
作為“十一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項目·中國法律適用文庫之一,這套叢書呈現出以下鮮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無論是叢書的整體選材,還是每冊疑難問題的抓取,均須以事關廣大主體的社會經濟發展利益的爭議焦點為基點,以免流於一般;二是時效性,即無論是法律依據的採用,還是解決方案的選定,均須以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依據,以免不切實際;三是學理性,即無論是對於爭議焦點的分析與評價,還是對於解決方案的確定與論證,均須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觀臆斷。
目錄
第一章 物權法基本原則的疑難問題 一、私人財產與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受到平等保護
二、典權、居住權不是物權,我國物權法采物權法定主義
三、太陽、月亮、星星不是民法上的物
四、網路遊戲中的“武器裝備”等虛擬財產是民法上的物
五、物權的排他性:“房屋雖破,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
六、所有權遍及全部,不得屬於二人
七、一房多賣,登記的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疑難問題
一、只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未過戶登記,買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未過戶登記不影響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買受人可以依契約行使登記請求權,要求出賣人登記過戶
三、登記機構的審查義務是原則上的形式審查,必要情況下的實質審查
四、登記錯誤,登記機構應當首先承擔賠償責任
五、對於錯誤登記,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有權申請更正登記、異議登記
六、只有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閱、複製登記資料
七、購買期房,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使自己的債權具有物權效力
八、不動產登記費只能按件收取
九、買賣動產,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
十、買賣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買受人自交付時即取得所有權,但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十一、徵收土地、房屋時,所有權自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生效時轉移
十二、自被繼承人或者遺贈人死亡時起,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即可取得遺產的所有權和他物權
十三、自建房屋在房屋建成時即取得房屋所有權,不登記不影響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但轉讓該房產則需要辦理登記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的疑難問題
一、確認物權的請求權不屬於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二、恢復原狀請求權是一種獨立於損害賠償的債權請求權,不屬於物權請求權
三、物權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債權請求權
四、停止侵害請求權不是物權請求權
五、物權請求權原則上不適用訴訟時效,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六、返還原物請求權原則上不適用於貨幣
七、違章 建築的建造人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四章 所有權一般規定的疑難問題
一、所有權人對自己所有的房屋,既可以自己占有、使用,又可以出租和抵押
二、徵收的目的和客體的範圍需要明確界定
三、應當合理規範徵用的條件、範圍和程式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的疑難問題
一、國家所有權的範圍和權能需要明確界定
二、大學等事業單位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收益、處分的權利
三、國家對國有公司享有出資人權益
四、城鎮集體企業的財產由城鎮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五、農民對集體財產狀況享有知情權,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決定享有撤銷權
六、私人所有權——股民對炒股收益享有所有權
七、社會團體所有權——宗教團體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疑難問題
一、專有所有權的範圍與行使界限應當予以明確
二、小區內公共設施所有權應當明確界定其歸屬
三、區分所有人在共有部分上的權利及行使界限應予以明確界定
四、小區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本小區業主的需要
五、共同管理權的行使平台是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必須經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六、物業公司需謹慎履行職責,業主大會有權解僱物業公司擇優另選
七、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小區住戶不得將住宅或者車庫改變為商店經營
第七章 相鄰關係的疑難問題
一、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當地習慣可以作為相鄰關係糾紛的解決依據
二、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八章 共有的疑難問題
一、共有協定中約定不能分割共有物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分割
二、共同共有一般應以夫妻關係、家庭關係、遺囑等基礎關係的存在為前提
三、夫妻中的一方不經對方同意不能擅自將夫妻共有房屋出賣或贈與他人,否則構成無權處分
四、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對外的責任都是連帶之債,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僅為內部關係
五、按份共有的合伙人轉讓出資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六、合夥除非特約為共同共有,否則應視為按份共有;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應視為按份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的疑難問題
第十章 用益物權一般規定的疑難問題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疑難問題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疑難問題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的疑難問題
第十四章 地役權的疑難問題
第十五章 擔保物權一般規定的疑難問題
第十六章 抵押權的疑難問題
第十七章 質權的疑難問題
第十八章 留置權的疑難問題
第十九章 占有的疑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