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企業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本書優先選取企業法、物權法、智慧財產權法、契約法、勞動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訴訟法和損害賠償法等與主體權益保障和社會經濟發展緊密相關的九個法律領域,就其學術研究和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作出重點整理與深入分析,並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或根據法理提出解決方案,以期能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民眾提供一套具有較強針對性和實用性的法律叢書。

基本信息

圖書信息

書 名: 企業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作 者:劉雲升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7月
ISBN: 9787811396164
開本: 16開
定價: 35.00 元

出版背景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我國的法制建設同樣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會的共識,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斷提高,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正在得到切實尊重和全面保障,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的法治環境不斷改善。但是,伴隨改革開放的持續推進而引發的重大利益格局調整和社會經濟關係的複雜化,無論是在不同法學門類的理論研究與制度實踐中,還是在國家憲法和各種法律的創製與實施中,依然面臨著法治理念的衝突、權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適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諸多問題,亟待理論上的深入研究和實踐上的制度探索。為此,我們出版了“十一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項目·中國法律適用文庫之一。

圖書特色

這套叢書呈現出以下鮮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無論是叢書的整體選材,還是每冊疑難問題的抓取,均須以事關廣大主體的社會經濟發展利益的爭議焦點為基點,以免流於一般;二是時效性,即無論是法律依據的採用,還是解決方案的選定,均須以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依據,以免不切實際;三是學理性,即無論是對於爭議焦點的分析與評價,還是對於解決方案的確定與論證,均須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觀臆斷。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公司設立制度中的疑難問題
一、一人公司不應只限於有限責任公司
二、確定發起人身份應以公司章程的簽名為準
三、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要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四、公司章程是國家意志和公司股東意志的結合
五、公司設立登記應統一立法
六、公司設立登記瑕疵不能輕易被宣告撤銷登記
七、公司設立登記瑕疵應承擔民事責任
八、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要對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章 公司人格制度中的疑難問題
一、公司的商事能力取決於公司自主決定的經營範圍
二、公司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契約並非一概無效
三、公司具備侵權行為能力
四、抽逃出資後的公司法人人格一般仍然存在
五、否認公司人格必須符合相應條件
六、公司名稱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可構成侵權
第三章 公司資本制度中的疑難問題
一、非貨幣出資應當符合法定標準
二、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本質上仍然是法定資本制
三、借貸出資應區別看待出資人地位
四、非法手段獲取的貨幣應區別情況認定出資效力
五、智慧財產權出資範圍應受限制
六、以股權出資應符合一定條件
七、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權利應受到一定的限制
八、公司合併時享有異議權的股東有範圍限制
九、公司增資時股東仍可分期繳納股款
第四章 公司法人治理中的疑難問題
一、公司必須依法構建法人治理結構
二、類別股東會制度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三、棄權票仍具有法律意義
四、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須具備相應資格
五、出任董事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六、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自我交易受限制
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八、獨立董事與監事會之問的職權要合理劃分
九、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應適當分散
十、股東可以通過訴訟保護自己在公司中的利益
第五章 股權轉讓中的疑難問題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在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轉讓股份也要受到一定限制
三、股權登記不是股權轉讓行為的生效要件
四、法院強制執行股東股權須符合法定程式
五、轉讓有瑕疵股權的行為應為有效
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七、股東權利可因繼承而發生轉移
八、股份有限公司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回購自己的股份
九、股份有限公司特定當事人轉讓股份存在法定限制
第六章 公司合併、分立與減資中的疑難問題
一、擴大清償責任人範圍可有效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
二、公司分立時應細化異議股東收買請求的程式規定
三、應適當縮小股份回購請求權的適用範圍
四、公司分立時須進一步強化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五、公司減資前須嚴格遵守債權人保護程式
第七章 公司債券中的疑難問題
一、債券發行應當有數額限制
二、公司債券轉讓的效力應區別對待
三、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有範圍限制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股票需要履行增資手續
五、公司債券發行不能強制擔保
第八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疑難問題
一、公司解散不等於公司法人資格終止
二、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公司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
三、法院可以判令公司解散
四、清算組應按法律規定組成
五、公司法定清算義務人應為股東
六、清算組既是公司的受任人又是公司機關
七、清算組成員義務不同於董事義務
八、清算組成員違反義務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 合夥企業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一、合夥企業是商人,不是一般的民事合夥關係
二、成為普通合伙人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三、全體合伙人書面協商一致是成立合夥企業的前提條件
四、合伙人出資可以採用多種方式
五、合夥企業在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
六、合伙人相互之間享有財產份額的優先購買權
七、普通合伙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八、普通合夥企業重大事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決定
九、普通合伙人須履行競業禁止及自我交易禁止的義務
十、合伙人個人債務與合夥企業債務清償順序有先後
十一、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與虧損負擔主要以合夥協定的約定為準
十二、合伙人的內部協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十三、加入合夥企業要承擔相應的風險
十四、有限合夥與隱名合夥、特殊的普通合夥存在區別
十五、合夥企業也可以適用破產制度
十六、有限合伙人較普通合伙人有更自由的權利
十七、有限合伙人也有承擔無限責任的可能
第十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一、個人獨資企業不同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主體資格並不完全獨立於投資人的個人人格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由投資人個人或家庭承擔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具備一定的條件
五、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法定的條件
六、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由他人來經營
七、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轉讓和繼承
八、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制度有特殊規定
第十一章 股份合作制企業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一、股份合作企業是一種特殊的企業法人
二、股份合作企業有別於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份合作企業是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組織形式
四、股份合作企業的分配製度有別於其他企業形式
五、股份合作企業的股東享有特殊權利
六、股份合作企業的股權變動要遵守特別規則
第十二章 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一、中外合資公司並非按照公司法設立
二、外方出資方式和規模受到法律的限制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可以採用承包經營方式
第十三章 企業破產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一、非企業法人也可能納入破產企業的範圍
二、我國的破產程式具有域外效力
三、破產抵銷不同於民法上的債務抵銷
四、債權逾期未申報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五、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無須申報
六、破產管理人是破產財產受託人
七、破產管理人有失勤勉將承擔法律責任
八、破產管理人處置破產財產必須接受監督
九、破產財產是破產程式終結前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
十、破產取回權是受到破產程式限制的私法權利
十一、別除權的標的物是破產人的特定財產
十二、破產重整不再以達成和解協定為前提條件
十三、和解協定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的償債契約
十四、重整計畫是拯救公司命運的強制性契約
十五、勞動債權的優先受償應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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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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