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方法

民事裁判方法是由楊立新所著的一本書籍,於2008年4月1日法律出版社出版。本書提出了將民事法律關係定性方法和請求權法律基礎方法結合起來的五步裁判方法。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民事裁判方法民事裁判方法

本書提出了將民事法律關係定性方法和請求權法律基礎方法結合起來的“五步裁判方法”,其顯著的特點:就是對民事裁判方法經常抽象的思考,提出規範的裁判規則,並結合典型案例將其具體化,深入淺出,結合實際,能夠解決司法實踐的實際操作問題,並且有比較成熟的理論基礎。

圖書目錄

一、應當重視研究民事裁判方法問題

二、我國民事裁判方法的現狀

三、現行民事裁判方法的缺陷

四、請求權法律基礎民事裁判方法的可借鑑性

五、五步裁判法

第一章 發現請求權

第一節 發現請求權的意義

一、發現請求權是民事裁判的第一步

二、民法裁判規範的集中體現就是請求權

三、司法裁判權的基礎是請求權

第二節 對請求權體系和作用的理性表述

一、民事權利保護請求權體系的基本構成

二、民事權利請求權保護體系的基本內容和基本作用

三、原權請求權與次生請求權的關係調整

四、民事權利保護請求權與本權請求權的關係

第三節 請求權體系和作用的具體解說

一、權利保護請求權的兩種不同類型

二、發現請求權還必須確定原告行使的請求權是本權請求權還是權利保護請求權

三、請求權體系的兩種系統及其關係

·本章歸納·發現請求權的具體規則

第二章 請求權定性

第一節 請求權定性概述

一、請求權定性的概念

二、為什麼要在請求權沒有確定之前定性

三、請求權定性的基本方法

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民法方法論意義

一、民事法律關係是民法的基本方法

二、民事法律關係存在的社會環境

三、民事法律關係學說的民法方法論意義

第三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一般學說

一、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和特徵

二、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三、民事法律關係流轉

第四節 請求權定性的具體方法

一、請求權與民事法律關係的關係

二、請求權定性的首要一步是對請求權法律關係進行類型化

三、請求權定性的最終要求是對請求權法律關係進行具體化

·本章歸納·請求權確定的具體規則

第三章 尋找請求權法律基礎

第一節 尋找請求權法律基礎概述

一、尋找請求權法律基礎的含義及內容

二、尋找請求權法律基礎的方法和意義

第二節 對請求權法律基礎的理解

一、民法的基本內容

二、民法規則及其體系

三、民法司法解釋

第三節 尋找請求權法律基礎的方法

一、請求權指向的法律規範就是該請求權的法律基礎

二、請求權法律基礎的不同情況

三、請求權法律基礎的確認

·本章歸納·尋找請求楓法律基礎的具體規則

第四章 確定請求權

第一節 確定請求權概述

一、確定請求權的含義

二、確定請求權的意義

三、確定請求權應當區分請求權的構成和行使的區別

第二節 侵權請求權的確定方法

一、違法行為

二、損害事實

三、因果關係

四、過錯

五、確定侵權請求權須嚴格確認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第三節 不履行債的請求權的確定方法

一、不履行債的請求權類型及確定方法

二、不履行債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確定

三、不履行債的其他請求權的確定

第四節 其他請求權的確定方法

一、本權請求權義務不履行的請求權確定

二、原權請求權的確定

三、對其他請求權的確定

第五節 確定對方當事人的抗辯和抗辯權

一、抗辯的概念和意義

二、抗辯權的概念及其特徵

三、抗辯權的類型

四、抗辯和抗辯權的效果

第六節 事實認定與當事人確認

一、案件事實認定

二、當事人確認

·本章歸納·請求權確定的具體規則

第五章 適用法律裁判

第一節 適用法律裁判概說

一、適用法律裁判的概念和特徵

二、適用法律裁判的意義

第二節 強制性法律規範的適用方法

一、強制性法律規範的性質和表現

二、強制性法律規範的適用規則

三、適用強制性法律規範的典型案例

第三節 任意性法律規範的適用方法

一、任意性法律規範的性質和表現

二、任意性法律規範的適用規則

第四節 民事習慣和法理的適用方法

一、民事習慣和法理適用的意義

二、民事習慣適用規則

三、民法法理適用規則

四、對於存在法律空白的案件法官應當敢於進行法律適用的探索

第五節 準確理解法律

一、掌握民法基本規則的精神

二、正確解釋民法的具體規則

第六節 作出裁判

一、作出裁判的方法

二、製作裁判文書

·本章歸納·適用法律裁判的具體規則

作者簡介

楊立新楊立新

楊立新,中央“五五”普法國家中高級幹部學法講師團成員、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任國家檢察官學院、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山東蓬萊縣長山島(現長島縣)人,1952年1月生於吉林省通化市。1969年國中畢業後插隊,1970年2月應徵入伍,1975年從事司法、法律研究工作,歷任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審判組長,煙臺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檢察員。近年來多次到早稻田大學、加利福尼亞大學、劍橋大學、倫敦大學、台灣大學、政治大學、東吳大學、銘傳大學、香港城市大學、澳門大學等院校訪問講學。自1975年開始從事民事審判工作,1980年起研修民商法理論和實踐問題,在侵權行為法、人格權法、債法、物權法和親屬法領域有深入研究,著有《侵權法論》(已出第三版)、《人身權法論》(已出第三版)、《人格權法專論》、《親屬法專論》、《侵權行為法專論》、《契約法專論》、《大眾物權法》、《民法判解研究與適用》(1—8集)、《共有權研究》等專著50餘部,主編《物權法》、《類型侵權行為法研究》、《疑難民事糾紛司法對策》(1—14集)等著作、教材70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和《中國法學》等報刊雜誌發表法學論文400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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