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商事疑難案件裁判方法》內容簡介:裁判方法是指司法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式,將法律規範適用於個案並作出司法決定或結論的方法。這種將法律與事實有機結合,確定案件處理的司法效果過程是司法適用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法官根據事實與法律的有機聯繫,確定案件的裁判效果的推理方式以及對這一裁判效果結論的論證等是裁判方法論的基本問題。梁慧星教授認為:“裁判的方法,實際上就是一個事實認定的方法和一個解釋適用法律的方法。裁判的方法就是幫助我們法官進行正確的法律思維,最後得出公正裁決的一套規則、技巧、方法和理論。”
裁判方法論主要是指法院或法官在司法訴訟中,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各種裁判方法之總和。
這裡我想主要就以下三個問題加以說明:(1)司法解釋。這裡的司法解釋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司法解釋,是指司法適用解釋。司法適用解釋的主體是法官和審判組織(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解釋的目的是解決法律的具體適用。法官和審判組織所作的司法適用解釋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法律需要解釋後才能適用具體案件;另一種情形是事實需要分析後才能相對應於某法律。即在分析事實中解釋法律,在解釋法律時分析事實,二者缺一不可。此外,當具體適用法律時,遇有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清楚、不明確的時候,還要採用其他的方法解決裁判規範的空缺或明確裁判規範的內容。在法律沒有規定或稱“法律漏洞”的情形下,需要以習慣、法理、政策或道德等相關因素進行漏洞補充;在法律不清楚、不明確的情形下,需要進行價值補充,即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不確定概念的含義作實質性的分析,使不確定的概念具有相對確定的含義、構成要件、適用範圍及法律效果等。
本書講述了審理契約訴訟案件的裁判方法等知識。
作者簡介
何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現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員,國家法官學院客座教授。1989年9月至1996年10月,在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濟庭擔任書記員。1996年10月,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舉辦的首屆法官資格考試。1996年10月至1997年12月,在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濟庭擔任法官。1998年1月至今,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擔任法官。2002年8月至2003年8月,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交流。2004年7月至2005年1月,赴澳大利亞悉尼地區法院學習。在《人民司法》、《法學研究》、《法律適用》等法學核心雜誌發表文章數十篇,著作有:《最高人民院公報個案點評叢書——中信實業銀行訴北京市京工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保證契約糾紛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民商法實務答疑書系擔保法焦點·難點·指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9月出版。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契約篇/1
第一節 審理契約訴訟案件的裁判方法/1
一、正確理解我國《契約法》的目標與鼓勵交易之間的關係/1
二、關於契約的效力認定/5
三、債權保全制度的兩種措施/9
四、關於正確適用違約金的問題/15
五、企業改制糾紛中出現的主要問題/20
六、關於認定質量異議期的問題/23
七、契約的相對性與第三人的履行/26
第二節 典型疑難契約糾紛案例分析/30
案例一:買賣契約質量異議期和試用買賣的認定及責任承擔
——新永在線上械廠有限公司因與北京廣增包裝製品有限公司買賣契約糾紛抗訴案/30
案例二:在免責的債務承擔中原債務人不承擔責任
——中國工具機總公司因與北京牡丹園公寓有限公司、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進口代理契約糾紛抗訴案/43
案例三:融資回租租賃契約效力的認定.
——紐科租賃有限公司因與北京巨港織襪有限公司、北京沃克曼貿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融資回租租賃契約糾紛抗訴案/58
案例四:國航財務公司行使代位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國航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因與北京永盈大廈房地產有限公司、中國華誠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代位權糾紛抗訴案/74
案例五:炬洋公司的轉讓行為能否被撤銷的問題
——中國建築第六工程局第四建築工程公司因與北京市炬洋經濟技術發展公司等撤銷權糾紛抗訴案/87
案例六:對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應加以限制
——北京寶利達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因與上海浦之威投資有限公司、上海東方汽配城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契約糾紛抗訴案/100
案例七: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北京金海湖漁陽國際滑雪有限公司因與北京萬龍奧雪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買賣契約糾紛抗訴案/124
案例八:委託契約解除後外貿公司無權占有委託人的資金
——本溪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本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因與被抗訴人中國機械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總公司、中經東源進出口公
司委託契約糾紛抗訴案/138
案例九:審理外貿代理契約糾紛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中廣電信有限公司因與中儀設備進出口公司委託代理契約糾紛抗訴案/155
第二章 擔保篇/176
第一節 審理擔保訴訟案件的裁判方法/176
一、關於《擔保法》的原則和意義/176
二、《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之間法律適用的銜接問題/177
三、關於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的問題/178
四、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許可權制行使問題/181
五、保證期間屆滿後的法律後果/183
六、保證期間內,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申報債權又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的問題/186
七、關於銀行反擔保函的獨立性/186
八、人保和物保並存時的實行規則/188
第二節 典型疑難擔保契約糾紛案例分析/191
案例一:違背保證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保證契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中鐵十六局集團北京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因與河北中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省宏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鹿泉市曲寨物流有限公司、河北省宏基機械施工有限公司、吳國紅保證契約糾紛抗訴案/191
案例二:保證人對破產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應限定在破產債權之內——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北京辦事處因與北京市大興機動車檢測場保
證契約糾紛抗訴案/206
案例三: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時,可以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北京市京工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因與中信實業銀行保證契約糾紛抗訴案/218
案例四:存單質押糾紛法律問題研究
——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因與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投資公司存單質押糾紛抗訴案/232
案例五:同一債權既有人保也有物保的清償順序問題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投資有限公司因與北京通程金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長沙通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契約糾紛抗訴案/244
案例六:押匯契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北京華聯商廈有限公司因與交通銀行北京分行、海南南光進出口公司信用證項下押匯契約糾紛抗訴案/256
案例七:擔保企業以優質資產對外投資後承擔擔保責任的問題
——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因與浙江興業銀行香港分行擔保契約糾紛上
訴案/270
案例八:獨立保函業務中委託人未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無權請求擔保行履行減額義務
——中國進出口銀行因與深圳市曙光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點通數據有限公司其他擔保契約糾紛抗訴案/283
第三章 公司篇/319
第一節 審理公司訴訟案件的裁判方法/319
一、北京市法院審理公司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以及特點/319
二、北京市法院審理公司類糾紛案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321
三、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措施與對策/327
四、審理公司類糾紛案件的相關建議/334
第二節 典型疑難公司糾紛案例分析/336
案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對外簽署的擔保契約的效力問題
——中建材集團進出口公司與江蘇銀大科技有限公司擔保契約抗訴案/336
案例二:股東出資與股東資格取得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公司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中國旅遊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抗訴案/355
案例三:股權轉讓過程中應正確認定契約的相對性
——中國銀泰投資公司因與北京春旗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抗訴案/371
案例四:解決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徑
——北京華商通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因與北京邦泰興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契約糾紛抗訴案/391
第四章 涉外篇/424
第一節 審理信用證訴訟案件的裁判方法/424
一、《信用證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後北京市法院信用證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和特點/425
二、北京市法院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426
三、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措施與對策/429
四、審理信用證案件的相關建議/436
第二節 典型疑難涉外契約糾紛案件案例分析/437
案例一:信用證案件中開證行沒有妥善保管單據或退單的應視為接受單據——義大利信貸銀行因與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對外經濟貿易公司信用證結算糾紛抗訴案/437
案例二:對已經國外開證申請人認可的貨物質量申請人又委託國外鑑定機構認定為質量不合格不構成信用證欺詐
——北京宣聯食品有限公司訴株式會社友利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證糾紛抗訴案/452
案例三:內地與香港相互承認與執行民商事判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日本管材中心株式會社因與北京莊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契約
糾紛抗訴案/468
第五章 其他篇/486
第一節 審理刑民交叉訴訟案件的裁判方法/486
一、對刑民交叉案件程式的考察及評析/486
二、北京法院審理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的問題/487
三、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措施與對策/489
四、審理民刑交叉案件的相關建議/495
第二節 典型疑難刑民交叉案件案例分析/496
案例:追繳贓款贓物不能取代民事請求權
——深圳市志信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因與北京翔宇空間技術公司代理進口契約糾紛抗訴案/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