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裁判的方法》內容簡介:錢鈡書先生有言:所謂題獻者,並不是真的將著作獻出去,不過是虛晃一招而已。其法律性質屬於無名之單方行為可知。除題獻給親愛者如父母、愛人、子女一類外,謂為竊取他人之名為自己的產品做廣告,大抵不差。至於作者在自覺有了點名氣之後,更將原“題獻”抹去者,則又等而下之者也!是故法律上實有明文規定凡題獻者,除題獻給親愛者如父母、愛人、子女一類外,須於著作出版之前,對於被題獻之該他人履行告知義務之必要。並進而規定,被題獻之該他人於受告知後之合理期限內明確表示不情願而作者未抹消該“題獻”者,應當承擔侵犯姓名權的民事責任。讀者諸君,以為然否?
編輯推薦
作者研究解釋適用法律的方法,始於上世紀八十年代末。一九九五年出版《民法解釋學》一書。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民法解釋學的歷史;二是民法解釋學的基本理論;三是民法解釋學的方法。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曾對本單位民法博士、碩士研究生講授。一九九四年後,專在各種法官培訓班上講授。考慮到中國大陸法官隊伍的實際,只講原書第三部分,以“民法解釋學的方法”為題。
撰寫《民法解釋學》時,所舉外國法院和我國台灣法院的判決例較多,所舉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例殊少。在近十年的講授過程中逐漸增加了許多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例和解釋例。正是中國大陸法官裁判的這許多成功判決例和解釋例,增強了作者對中國大陸的法院終將走出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和吏治腐敗的夢魘的信心,使作者對於中國終將實現真正的法治國的信念不致搖墜,並策勵作者近十年來穿梭往來奔走呼號於全國各地、各級、各種法官培訓班講壇而幾不為所疲。詩云: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此中用心豈可為外人道哉!
考慮到法官裁判案件,是先認定事實,在事實認定之後,再考慮如何解釋適用法律,有必要在講解釋適用法律的各種方法之前,先概括介紹認定事實即判斷證據的方法。因此,在第一講概述中增加了本不屬於民法解釋學內容的“法官如何認定事實”。致講稿內容越出了“民法解釋學的方法”的題旨範圍。但認定事實的方法,解釋適用法律的方法,同屬於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故本書出版時,改用“裁判的方法”為書名
時下出版著作,流行求人作序與題獻之風。求人作序,除求自己的學生作序之屬於特例外,與企業請名人為自己的產品做廣告,同其本質。區別僅僅在於:一為精神產品,一為物質產品;前者出於情誼,後者純屬金錢交易。從法律角度言之,求他人作序,屬於民法上的無名契約。應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契約成立要件。被求作序之他人,如不承諾,則契約不成立。斷無作者自擬序言強冒該他人之名以發表之理。因此,著作再版時該序言被作者刪去,作序者只能自認晦氣,豈能怨得旁人!
所謂題獻,則顯然不同。一無須支付代價(金錢的或非金錢的),二無須徵得被題獻者同意,三無須事前履行告知義務。當你有朝一日猛然發現自己的姓名被赫然印在他人著作扉頁之上時,縱然你內心有一千個一萬個不情願,諒你也奈何不得!錢鈡書先生有言:所謂題獻者,並不是真的將著作獻出去,不過是虛晃一招而已。其法律性質屬於無名之單方行為可知。除題獻給親愛者如父母、愛人、子女一類外,謂為竊取他人之名為自己的產品做廣告,大抵不差。至於作者在自覺有了點名氣之後,更將原“題獻”抹去者,則又等而下之者也!是故法律上實有明文規定凡題獻者,除題獻給親愛者如父母、愛人、子女一類外,須於著作出版之前,對於被題獻之該他人履行告知義務之必要。並進而規定,被題獻之該他人於受告知後之合理期限內明確表示不情願而作者未抹消該“題獻”者,應當承擔侵犯姓名權的民事責任。讀者諸君,以為然否?
有鑒於此,作者謹將本書題獻給“忠於法律正義的中國法官”。此所謂“忠於法律正義的中國法官”,屬於非特定多數名詞。凡中國過去、現在、將來之擔任法官者,不論其所屬法院級別之高低,不論其法官階等之大小,不論其年齡之長幼,不論其性別之男女,不論其法律學位之有無,其能夠忠誠於法律正義者,請接受作者真誠的敬意!
圖書目錄
第一講 民法解釋學概述
第二講 法律解釋方法
第三講 法律漏洞補充方法
第四講 不確定概念的價值補充
第五講 利益衡量
作者簡介
梁慧星,1944年1月16日出生在四川省青神縣漢陽鄉梁村。家庭成分:下中農。1949年至1955年在青神縣漢陽鄉中心國小讀書。1955年7月國小畢業,在家務農一年。1956年考入青神縣中學。1962年中學畢業,考入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本科。1965年加入共青團。1966年大學畢業,在校參加文化大革命運動。1968年12月分配到雲南省昆明市農用軸承廠工作,先後擔任過政工幹事、勞資幹事、工會宣傳幹事。1971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10月考取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1981年10月研究生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留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經濟法研究室從事民法學研究。1983年擔任助理研究員;1985年擔任《法學研究》雜誌副主編;1988年10月晉升研究員;1988年10月至1998年12月擔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0年國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員。1993年擔任民法學博士生導師。1999年1月擔任法學研究雜誌主編。1999年起擔任第四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員。2001年兼任山東大學法學院院長。2003年擔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委員。 主要著作: 《契約法》(合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經濟法的理論問題》(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合著),法律出版社1991年;《中國民法經濟法諸問題》,法律出版社1991年;《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民法總論(修訂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二)》,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中國物權法研究(上、下)》(合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合著),中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為中國民法典而鬥爭》,法律出版社2002年;《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合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