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裁判文書舊稱“判詞”,又稱“例案”文章,“乃專門之學”,有其特殊的製作規律。裁判文書是記載人民法院審理過程和裁判結果的法律文書,它是訴訟活動結果的載體,也是人民法院確定和分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惟一憑證。
常見的有民事裁判文書,刑事裁判文書,行政裁判文書以及其他通用訴訟文書等。
一份結構完整、要素齊全、邏輯嚴謹的裁判文書,既是當事人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的憑證,也是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的重要依據。
基本分類
一、民事文書
1、普通民事文書
2、商事文書
3、智慧財產權文書
(1)專利(2)商標(3)著作權(4)不正當競爭(5)技術契約(6)其他
二、刑事文書
三、行政文書
四、執行文書
五、涉外文書
基本原則
一、依法製作原則
二、說理充分原則
三、繁簡得當原則
四、主文確定原則
五、全面公開原則
結構規範
一、首部
首部是裁判文書的開頭部分,包括法院名稱,文書名稱,訴訟參與人及基基本情況及案件由來,審判組織和審理過程等,以體現審判程式的合法性。以首部內容看,這一部分應當是法院對審判案件程式合法這個事實的敘述和確認。
二、正文(包括事實和證據、理由 主文)
正文是裁判文書的核心部分,是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書面記載。
三、尾部
尾部是裁判文書的結束部分,應依次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抗訴權利,方法,期限和抗訴審法院,合議庭成員署名,裁判日期,書記員署名,用印等。
製作要求
事實要素
一、敘述事實清楚
二、爭議焦點突出
三、運用證據恰當
四、因果關係明確
說理論述
一、依法論理
二、就事論理
三、以情說理
四、公開說理
法律援引
一、正確性
二、條理性
三、特殊性
語言表述
一、準確性
二、精練性
三、樸實性
四、莊重性
法律意義

它是審判活動的綜合體現,是對案件全部審判過程的客觀反映和理性總結,是表明人民法院對其審理的案件處理最終態度的惟一載體,既體現了司法權威與審判獨立,也體現了法官的辦案質量、執法水平與判案能力。
裁判文書不僅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關係到法院的形象,關係到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認同。裁判文書是社會公眾感受司法裁判的一個重點視窗,從這個意義上說,其製作質量的高低是人民法院是否具有司法權威與公信力和能否實現司法公正的晴雨表。
上網公開
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發布,對裁判文書(即判決書)公布的具體細節做出明確,該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網際網路公布,但有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以調解方式結案的;以及其他不宜在網際網路公布的情形的裁判文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