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民事案件的主管,即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判解決一定範圍內民事糾紛的許可權,也是確定人民法院和國家其他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和職權範圍。其實質是確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許可權範圍問題。凡是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審判;凡是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法院則無權行使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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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民事案件的主管,即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判解決一定範圍內民事糾紛的許可權,也是確定人民法院和國家其他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和職權範圍。 凡是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審判;凡是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法院則無權行使審判權。
民事案件的主管,即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判解決一定範圍內民事糾紛的許可權,也是確定人民法院和國家其他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和職權範圍。其實質是確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許可權範圍問題。凡是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審判;凡是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法院則無權行使審判權。
法律
民事案件主管,即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判解決一定範圍內民事糾紛的許可權,確定人民法院和國家其他機關、宗教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和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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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標準 範圍 相關關係 相關比較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11月29日發布,自1999年11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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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主管原則的含義,是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規定管轄的一那一部分行政案件,這與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統歸人民法院管轄是不同的。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民事案件解析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書籍,作者為黃松有,2007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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