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

特定主管原則的含義,是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規定管轄的一那一部分行政案件,這與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統歸人民法院管轄是不同的。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必須由人民法院管轄。 1.只主管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爭議的案件,不管轄因抽象行政行為發生爭議的案件;

特定主管原則的含義,是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規定管轄的一那一部分行政案件,這與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統歸人民法院管轄是不同的。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必須由人民法院管轄。根據這一原則,我國行政訴訟法將人民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範圍作了列舉式規定:
1.只主管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爭議的案件,不管轄因抽象行政行為發生爭議的案件;
2.只主管行政機關在管理國家事務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爭議的案件,不管轄行政機關在管理內部事務時發生爭議的案件,如行政機關內部的職權爭議案件;
3.按照國際慣例,政府所為的國家行為,如外交、國防事務、都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人民法院不能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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