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減少職能
1、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除按規定需報市發改委和縣政府審批的規劃外,由行業管理部門分別制定。
3、取消直接辦理與企業有關的評比及品牌評定活動。
(二)增加職能
1、將原科學技術局(地震局)職責、原工業促進局職責、原物價局職責整合劃入縣發展改革局。
2、承擔縣節能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全縣節能工作。
3、承接上級商務部門下放的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備案職責。
(三)強化職能
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加強重點建設項目謀劃協調,特別是省級重點項目的申報、開工和管理,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深化考核監督工作。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建立稽察特派員制度,保證建設項目質量和建設資金安全有效使用。依法推動能源管理和節約工作,深入貫徹《節約能源法》等政策法規。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
(二)負責監測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縣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區域經濟調節政策建設;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縣級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工作。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五)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核政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問題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按規定許可權審核、申報重大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全縣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建設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檢測評估的責任;研究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加快城鎮化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區域經濟合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
(八)承擔全縣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化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食糖、豬肉、食用油等重要物資和重要商品儲備。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負責節能的綜合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
(十二)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動員的有關工作;承擔縣國民經濟動員委員會小班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三)負責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產業等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
(十四)研究交通發展戰略,規劃交通布局,協調交通戰備工作;擬定能源發展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實施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管理;提出發展新能源和能源行業的政策措施;開展能源合作。
(十五)組織、指導全縣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省校、市校、縣校合作和對口支援工作。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物價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全縣相關政策、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七)監測、預測全縣價格總水平及其結構變動趨勢,提出調控建議;負責物價變化情況監測分析,為政府實施巨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為企業、農村和社會提供價格信息服務。
(十八)擬訂價格(收費)改革的年度計畫,中長期計畫及調整方案;擬訂價格(收費)管理辦法和政策草案並組織實施。
(十九)擬訂和調整縣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草案;對市場調節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間接調控;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平抑市場價格。
(二十)負責擬訂國家機關、公益事業、公用事業、中介服務和重要經營收費的標準草案並監督執行。
(二十一)依法組織全縣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受理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的舉報,對價格(收費)申訴案件進行複議和裁決。
(二十二)負責重要產品成本調查和監審工作,審核匯總重要產品的成本收益,並提出相應對策建議。
(二十三)負責縣級價格鑑定和覆核裁定工作,指導全縣價格鑑定、覆核裁定以及價格評估、價格諮詢中介機構業務工作。
(二十四)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招商引資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擬訂全縣相應的發展規劃以及規定、辦法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十五) 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區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二十六)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訂全縣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七)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負責酒類流通、畜禽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十八)執行上級制定的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技術目錄,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口總量計畫,協調大宗進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二十九)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工作;負責審核、上報防擴散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出口許可證件工作。
(三十)會同有關部門執行上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牽頭擬訂全縣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十一)擬訂全縣外商投資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審批或申報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審批或申報重大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全縣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綜合協調指導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工作。
(三十二)負責全縣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負責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審核、上報和監督檢查工作;執行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擬訂我縣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審核我縣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負責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經營資格審核和管理工作。
(三十三)負責全縣商務系統涉及世貿組織相關事務的研究、指導和服務工作,配合上級商務部門解決世貿組織框架下涉及我縣的貿易爭端,負責推進我縣進出口貿易的標準化建設。
(三十四)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配合省市商務廳依法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及國外對我縣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三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組織實施我縣對台直接通商工作;管理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對我縣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無償援助及贈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三十六)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三十七)指導監督以武強縣名義在境內舉辦的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等活動;擬訂並實施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三十八)負責全縣商務工作新聞發布會、宣傳工作和提供信息諮詢服務;指導全縣流通領域信息網路和電子商務建設。
(三十九)提出全縣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促進民營經濟發展。
(四十)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行業和信息化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推進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和全民創業,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四十一)監測、分析全縣工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指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負責縣醫藥儲備管理的有關工作。
(四十二)負責提出全縣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申報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四十三)貫徹國家政策和標準,擬訂高技術產業中涉及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的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產同行業;組織實施有關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新興產業發展。
(四十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煤、電、油、氣及交通運輸的協調管理工作;推進全縣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組織和核心競爭力,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四十五)負責對全縣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發展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的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推進中小企業融資類擔保體系建設和信用制度建設,推動建立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
(四十六)統籌推進全縣信息化工作,組織擬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縣信息產業有關的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負責全縣信息產業及信息技術套用項目的論證、審核、監督和驗收;負責電子信息產品維修、服務行業管理管理工作;貫徹衛星電視接收設備定點生產與專營的生產許可制度,實施監督、檢查等工作。
(四十七)負責協調維護全縣信息安全和保障體系建設,參與協調處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承擔跨部門、跨地區和重要時期的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承擔國防信息動員方面的工作。
(四十八)承擔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十九)牽頭制定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科技方面的地方性規範性檔案。
(五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大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對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調整提出意見。
(五十一)制定產學研結合的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五十二)制定科普規劃和政策,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負責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
(五十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督、檢查全縣的防震減災工作及防震減災法律法規的落實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全縣防震減災規劃計畫;負責監督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五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武強縣發展改革局設13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來人接待、會議組織、對外宣傳、機關通訊、文電、文書檔案。負責辦公用品採購、車輛安排管理、水、電、暖供應、維修。負責機關黨群工作、機關行風建設和機關思想教育與學習活動。
2、綜合股
負責局綜合材料起草。制定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計畫。
3、重點項目股
負責全縣重點項目的謀劃、申報、稽察,研究制定重點建設有關政策,編制重點建設計畫、規劃。負責工業項目、外資項目的謀劃申報。負責全縣招投標工作。
4、以工代賑股
負責以工代賑項目的謀劃、申報、檢查驗收和以工代賑資金使用的監督。研究制定以工代賑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負責農業項目的謀劃申報,研究制定全縣農業經濟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
5、計畫股
負責文教、衛生、體育、廣播、基建、交通、電力、公檢法司項目的謀劃、申報、項目前期勘察和工程檢查驗收。研究制定社會事業發展政策、總體規劃。
6、能源股
負責節能的綜合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負責節能、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審核、申報。
7、“三辦室”
負責全縣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生產型廢舊金屬回收日常管理工作。
8、財務室
負責機關財務、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老幹部等行政事務。負責機關人事管理、機關福利等工作。
9、物價股
負責全縣居民消費價格、重要商品價格監測、預測,保持物價穩定,擬訂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收費政策並組織實施。
10、商務股
負責全縣商品流通、市場建設、招商引資、利用外資、經濟合作等工作,制定相關規劃,提出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11、工業和信息化股
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行業和信息化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民營經濟發展等工作。
12、科技股
負責制定全縣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全縣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負責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及產品。
13、地震股
負責編制全縣防震減災規劃計畫,負責地震行政法執法工作,負責監督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四、人員編制
武強縣發展改革局機關行政編制 2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 名,股級領導職數15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