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接市國土資源局下放的轄區內國有企業改製作價出資和授權經營以外的土地資產處置審批。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和土地利用監管。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利用管理,強化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督管理。
(四)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參與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擬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並負責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國家和省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技術標準、規程和辦法等。指導各中心所國土執法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複議,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縣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等有關專項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四)負責規範全縣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和承辦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執行國家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監督並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執行國家、省、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全縣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收回土地使用權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縣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核工作。
(八)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初審、登記發證和轉讓初審登記,負責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對全縣地質勘查項目進行初審,對全縣地質勘查單位的認定資格進行初審,對全縣地質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督促全縣地質勘查單位地質資料匯交,參與全縣地質勘查成果的評審。
(十一)承擔全縣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按許可權認定並監督管理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組織開展城縣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負責礦泉水和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有關專項規費並負責專項管理,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年度經費預算建議計畫的編審,安排省、市和縣財政撥給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地勘費和其他資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十四)組織制定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負責測繪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限測繪、地籍測繪以及其它全縣性測繪項目、測繪科技項目;管理縣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審定地籍測繪資格,確認地籍測繪成果。
(十六)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各中心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管理。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武強縣國土資源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督查、安全保密、接待、宣傳和政務公開的工作;承擔資產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和協調機關開展綜合研究工作;組織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縣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征管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系統內財務管理、審計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編制國有土地收支信息、土地出讓金收支預算;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核算。負責縣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按規定負責各中心所的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考核、錄用、職稱評定和聘任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評比表彰工作;擬訂國土資源系統教育培訓、人才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實施科技計畫,組織編制國土資源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承擔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科技成果、科學技術普及、科技信息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承擔對外合作與交流。
(二)地籍地政管理股
組織編制全縣及區域性國土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修改、調整的審批、核定和備案工作;擬訂土地利用、礦權出讓年度計畫;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負責測繪規劃工作。組織擬訂或會簽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協調機關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組織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國土資源聽證工作;負責錯案及執法過錯追究;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地籍管理辦法,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並監督指導,調處重大或跨鄉(鎮)土地權屬爭議;負責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測繪行業管理;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對經營性測繪工程進行監督和管理,審核測繪單位資質、處理測繪糾紛;管理全縣大地測量控制系統和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指導全縣測繪隊伍建設及測繪行業崗位培訓。負責其他日常測繪管理工作。
(三)建設用地和地質礦產管理股
承擔全縣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審核工作,負責全縣土地整理、開發的立項、檢查和驗收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負責區片地價制定並監督落實和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落實情況;承辦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抵押、轉讓和收回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負責建設用地復墾立項、驗收和置換工作,負責本縣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工作;負責農村宅基地、臨時用地、取土和集體建設用地的審批工作。組織全縣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地質勘查單位資質;負責對外合作勘查項目的審核和監督管理。承擔全縣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初審登記工作;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礦業權縣場;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執行國家和省、市、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監督管理地熱、礦泉水資源勘查開發利用。
(四)執法監察股
負責對全縣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有關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等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商議和修改;負責組織開展對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土地登記等的監督檢查;擬訂全縣土地、礦產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規定;負責查處各類土地、礦產 、測繪等違法案件;組織查處內部違法案件以及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負責對違反土地、礦產資源管理行為行政處分的建議移送;負責涉嫌犯罪的國土資源案件的移送事宜;負責指導、監督、檢查下級國土資源部門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受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交辦、轉辦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負責組織信訪分析工作,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指導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信訪工作。
四、人員編制
武強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4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