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或者舊機動車交易發票。在國外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該車銷售單位開具的銷售發票及其翻譯文本。翻譯文本可由上海外國語大學翻譯總公司(西體育會路189號)和上海市外事翻譯工作者協會(崑山路111號崑山學校2號樓2樓)等有相關資質的翻譯單位提供。機動車銷售發票不得塗改。發票上的車主名稱、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和發動機號碼應與相關證件和實際情況一致。
發票上銷貨單位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兩欄按實際情況填寫。
舊機動車交易發票上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和牌照號碼應與相關證件和實際情況一致。
領館車輛的舊機動車銷售發票因由上海市外國機構服務公司出具。
領館車輛過戶給非領館需提交《外國領館車輛出售申請書》:領館車輛過戶給領館需提交《外國使領館公私用物品轉讓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者判決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協助執行通知書》上必須寫明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及車輛牌號。
《調解書》、《裁定書》或《判決書》上提到多輛機動車的,必須每輛車提供一張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三)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仲裁裁決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協助執行通知書》上必須寫明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及車輛牌號。
《仲裁裁決書》上提到多輛機動車的,必須每輛車提供一張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四)繼承、贈予、中獎和協定抵償債務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繼承、贈予、中獎和協定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公證書》上必須確認現機動車所有人名稱的唯一性。
(五)資產重組或者資產整體買賣中包含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資產主管部門(國資辦或產權交易所)的批准檔案。
(六)國家機關統一採購並調撥到下屬單位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和該部門出具的調撥證明。
(七)國家機關已註冊登記並調撥到下屬單位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該部門出具的調撥證明。
(八)經公安機關破案發還的被盜搶且已向原機動車所有人理賠完畢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保險公司出具的《權益轉讓證明書》。
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在辦理註冊登記時,除按照規定審查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來歷憑證外,還應當審查該車的原始發票,即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或者國外銷售單位開具的發票。但屬於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不需要審查該車的原始發票。
(九)更換髮動機、車身、車架的來歷憑證,是銷售單位開具的發票或者修理單位開具的發票。發票上機動車所有人應與相關證件和實際情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