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登記具體規定以及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詳情
第一節 機動車
第四條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申請機動車註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髮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有問題,製造廠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於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於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繫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第九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機動車滅失申請註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條 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噹噹場辦理登記手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 第十一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實後,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