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格爾木市經濟和發展改革委員會(格爾木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能為:(一)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建議,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全市經濟運行監測和經濟發展趨勢的預測、預警並提出政策建議,匯總和分析農牧、工業、財政、固定資產投資、金融、城鄉居民收入等國民經濟運行情況,向全市發布經濟信息;參與擬訂全市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建議,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職責。研究分析經濟體制改革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職責。擬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措施及政策建議,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國家及省、州、市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負責組織工業園區、工業重大專項的實施;安排全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全市政府信用平台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指導和管理政府公益性項目統建工作。
(五)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指導全市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並進行本地區的監測評估,引導和促進經濟結構合理化布局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負責提出全市藏區經濟發展和西部大開發的政策措施,承擔循環經濟和城鄉一體化發展建設任務,提出農牧區經濟發展、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經濟結構調整、資源開發利用及重大項目建設建議。協調解決鐵路、民航機場規劃及建設方面的相關問題。
(六)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最佳化,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的管理創新和融合,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和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開展工業和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實施全市裝備製造業、原材料工業、消費品工業發展規劃。
(七)研究提出全市能源發展戰略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政策措施,提出地區能源資源配置意見;組織國家及省核准、審批、審核項目的初審和申報;負責能源的行業管理,提出能源節約、能源綜合利用、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負責能源預測、預警工作,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提出能源價格調整意見;指導與協調農村能源發展;監測市內外油氣消費及下游產業發展,協調滿足地區油氣需求;按規定許可權核准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量;參與制訂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建議;參與能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八)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新興產業、裝備製造業、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擬訂裝備製造業、原材料業、消費品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推廣套用。
(九)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清潔生產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節能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參與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應對氣候變化、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十)負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發展的規劃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十一)負責組織協調工業企業融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工業經濟運行的相關財稅與金融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金融機構解決工業企業信貸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指導、協調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十二)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監測預測價格水平變動,提出價格水平的調控目標;研究提出調整少數由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和違法案件;指導推動價格認證工作。
(十三)組織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參與全市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監督執行進出口計畫和軍工用品等方面工作。實施民爆物品生產、流通的行業管理。
(十四)貫徹國家和省有關鹽業資源開發和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意見;負責審查全市鹽業企業申請、開辦、生產、銷售資格;負責工業鹽使用企業資質的審查、登記;負責審核和發放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準運證以及“非食用鹽運輸憑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各項政策法規;負責對製鹽企業的監管。
(十五)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研究擬定我市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責。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
(三)指導推進市屬國有企業改革重組,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企業的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指導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安置和實施再就業工程。
(四)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任、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審定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產權(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
(七)依法監督管理市屬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變動、註銷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查處和制止國有資產流失、損失行為,負責指導產權交易市場的培育和監管工作。
(八)按照有關規定和許可權,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所監管企業的領導班子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紀律檢查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工青婦等工作。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及職能
1、辦 公 室(一)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印章管理等機關日常政務運轉工作;
(二)負責會議組織、檔案審核;
(三)管理機關國有資產;
(四)負責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電子政務、信息報送、網站建設、對外宣傳、政務督辦、機要通信、信息保密、信訪、安全保衛、機關財務、車輛管理、公務接待、後勤服務等工作;
(五)承辦目標責任考核和獎懲、年度工作總結、日常工作安排、規章修訂、綜合治理、計畫生育、黨風廉政、機關黨建、精神文明、普法教育、平安建設、理論學習、內部審計、離退休幹部等工作;
(六)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綜合協調、催辦及有關聯絡工作;
(七)協調指導人才、統戰等工作;
(八)負責委駐西寧辦事處的協調工作。
2、規 劃 科
(一)研究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基本思路,提出統籌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建議;
(二)組織擬訂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
(三)負責市級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立項、銜接、審核和評估工作;
(四)指導協調市級各類中長期規劃的研究編制;
(五)負責組織編制跨行業、綜合性的專項規劃;
(六)規劃生產力布局,參與規劃重大項目工作;
(七)提出推進工業化、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八)研究提出全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包括年度計畫的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
(九)研究擬訂年度發展計畫改革方案,研究制定年度計畫方法、制度及指標體系的修訂;
(十)參與研究並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問題;
(十一)研究提出貫徹國家及省、州年度重大經濟政策的有關政策建議;
(十二)參與制定全市重大經濟政策及配套措施;
(十三)研究提出年度重大課題研究任務;
(十四)參與擬訂全市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建議,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
(十五)承擔全市藏區經濟發展和西部大開發具體工作,提出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重大項目布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
(十六)擬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提出農村牧區經濟發展規劃、體制改革、產業布局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
(十七)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
(十八)銜接平衡農業、畜牧業、林業、生態、水利、扶貧開發、氣象及農牧區基礎設施建設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
(十九)綜合協調全市退牧還草和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工作;
(二十)承擔全市城鄉一體化和新農村建設中相關的具體工作。
3、招 商 局
(一)研究擬定招商引資和經濟協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提出全市大型招商引資活動的方案,負責全市性招商引資活動的聯絡、協調、服務和審批工作;
(三)承辦國內外經濟合作代表團來訪的聯絡、協調、接待和洽談工作;
(四)負責全市招商及協作項目的收集、整理、篩選、編印和信息發布;
(五)參與招商引資和經濟協作重點項目的評估、推介、洽談和協調工作;
(六)組織、指導和協調區域經濟協作工作;
(七)配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落地項目的審批、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外開放及招商引資的宣傳工作。
4、統 建 辦
(一)負責提出全市年度統建項目計畫,銜接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二)負責統建項目前期工作;
(三)負責統建項目的組織實施;
(四)負責全市統建項目的管理。
5、鹽 務 局
(一)貫徹國家和省州有關鹽業資源開發和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二)負責審查全市鹽業企業申請、開辦、生產、銷售資格;(三)負責工業鹽使用企業資質的審查、登記;
(四)負責審核和發放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準運證以及“非食用鹽運輸憑證”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各項政策法規;
(六)負責對製鹽企業的監管。
6、能 源 局
(一)研究提出全市能源發展戰略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政策措施,提出地區能源資源配置意見;
(二)按規定許可權負責能源的行業管理,提出能源節約、能源綜合利用、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三)負責能源預測、預警工作,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四)指導與協調農村能源發展;
(五)監測市內外油氣消費及下游產業發展,協調滿足地區油氣需求;
(六)按規定許可權核准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量;
(七)參與制訂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建議;
(八)參與能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7、經濟運行科(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一)監測分析月度、季度和年度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分析農牧、工業、財政、固定資產投資、金融、城鄉居民收入等國民經濟運行情況,形成經濟信息並向全市發布;
(二)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組織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經濟運行綜合調節,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三)掌握煤電油氣運的運行態勢和市場狀況,負責產運需平衡銜接和日常調節,統籌協調全市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
(四)參與煤電油氣和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規劃、計畫、工程質量監督、財稅價格、體制改革等方面工作,掌握相關領域重大項目審核情況;
(五)組織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事件,提出組織協調緊急情況下重要物資的生產、供應、進口和調運;
(六)編制和組織實施工業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建議和措施;
(七)負責監測分析全市工業經濟運行質量和態勢,調節工業經濟日常運行;
(八)負責重點工業企業生產運行監控;負責地區總量調控和綜合協調工作;
(九)組織研究並提出與工業經濟運行相關的財稅、金融政策;
(十)負責綜合協調全市客貨運輸、聯運、郵電和春運組織工作。承擔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
(十一)制訂全市國民經濟動員預案、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8、價格認證中心
(一)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仲裁、公證機構的委託,依法對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種標的物進行價格鑑定和認證;
(二)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指定物品的價格或價格行為進行鑑定、認證;
(三)受理社會經濟活動中價格行為合理、合法性鑑證認證業務;
(四)負責價格政策法規的諮詢服務工作。
9、投資和社會發展科(項目稽察辦公室)
(一)監測分析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擬訂我市有關投資的重大政策,提出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資金來源和資金平衡意見;
(二)提出市級財政性投資的規模、投向及安排意見;
(三)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
(四)參與提出直接融資的政策;
(五)研究提出投融資體制改革建議,起草相關法規性檔案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六)組織編制全市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
(七)研究提出綜合性行業投資政策,提出市級財政性投資配置意見;
(八)組織編制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年度指導性計畫;
(九)組織下達財政性投資年度計畫,並會同有關方面審核和安排需綜合平衡市級財政性投資的特殊事項;
(十)協調、指導和監督政府信用貸款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一)負責組織核定和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
(十二)按審批許可權組織和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評估、評審;
(十三)負責全市黨政機關、民眾團體、公檢法司、國家安全設施、城鎮基礎設施等項目的審核和投資安排;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房地產投資調控政策;
(十五)統籌管理全市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廣播電視、計生、民政、旅遊、就業、社會保障等社會發展建設項目;
(十六)推進社會事業發展的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十七)參與規劃全市重大項目布局;
(十八)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市項目前期工作,組織下達項目前期工作計畫和前期費用計畫;
(十九)參與審定地方建設取費標準和定額;
(二十)研究擬定全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監管工作計畫和稽察監管的政策、法規、規章;
(二十一)組織實施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式、工程質量、資金管理使用、招標投標等環節的稽察。
10、環資和產業協調科(循環經濟辦公室)
(一)綜合分析全市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促進全市可持續發展。負責全市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以及城鎮污水、垃圾處理項目的審核、申報,相關專項資金的安排;
(二)依法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三)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
(四)統籌協調優勢和短缺重要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五)制訂全市節能減排工作方案,承辦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綜合辦公室、市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六)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重大戰略、規劃;
(七)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對策工作。負責全市循環經濟發展中的相關問題,組織擬訂全市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政策,組織編制規劃,指導擬訂相關標準並協調實施;
(八)負責制定並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年度計畫,提出發展循環經濟的實施意見;
(九)負責研究提出地區發展循環經濟的產業布局和企業生產要素配置建議;
(十)組織申報發展循環經濟項目,並積極銜接、爭取和落實國家對項目的資金支持;
(十一)負責格爾木循環經濟工業園基礎設施建設;
(十二)推動資源綜合利用減量化、循環化和再利用,推動工業企業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工作;
(十三)提高工業“三廢”綜合回收利用率,構建資源回收利用產業體系網路,規範廢舊物資市場秩序;
(十四)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推動技術創新與技術進步;
(十五)建立完善企業績效評價,調整企業循環發展的考評體系;
(十六)承辦市循環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綜合分析全市工業和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
(十七)協調專項產業政策的制定,監督產業政策的落實。統籌全市工業、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服務業發展的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服務業年度發展計畫,負責安排國家服務業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措施。按許可權進行現代服務業、物流業等領域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及專項資金的安排,並向上級積極組織申報專項資金項目,並組織實施。
11、工業交通和信息化科
(一)綜合分析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工業產業政策,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政策建議;
(二)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
(三)按許可權承擔工業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和備案相關工作;
(四)承辦工業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工作;
(五)擬訂和實施重點工業項目前期、技術改造、重點工業項目計畫並負責監督和管理;
(六)指導企業上市、發行債券、設立基金工作,提供企業直接融資服務;
(七)做好重大工業性試驗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八)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
(九)組織實施全市裝備製造業、原材料工業、消費品工業發展規劃;
(十)指導裝備、冶金、有色、化工、建材、輕工、紡織、食品、醫藥等行業的管理工作;
(十一)協調國防科技工業工作;
(十二)承擔民爆物品生產、流通的行業管理;
(十三)研究制定全市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經濟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法規;
(十四)按許可權承擔各類中小企業的審批、核准和備案相關工作;
(十五)提出中小企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的指導意見,指導推動中小企業跨地區、跨行業的交流與合作;
(十六)負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十七)參與編制全市綜合交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計畫;
(十八)承辦核報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工作;
(十九)負責對職權範圍內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核准、審批和備案工作;
(二十)參與指導交通運輸相關產業體制改革工作;
(二十一)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二十二)協調解決鐵路、民航、公路、管道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二十三)統籌全市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規劃全市信息業發展並擬定相關政策;
(二十四)提出信息技術、電子材料、電子產品、軟體開發、企業信息化發展建議,協調解決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
(二十五)參與信息產業投資項目審核;
(二十六)承辦電子信息產業的行業管理工作;
(二十七)推動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與共享,協調跨行業、跨地區的互聯互通;
(二十八)指導協調信息化生產和傳統行業的信息化改造,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
(二十九)推進重點領域的信息化套用,指導企業信息化建設,參與推動信息化與工業化的融合。
12、價格監督檢查局
(一)貫徹執行和監督實施國家價格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督檢查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及政策規定的價格和收費項目、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組織起草價格監督檢查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依法界定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四)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價格、收費方面的監督檢查工作,研究提出價格監督檢查任務、工作計畫及實施意見;
(五)負責對全市各類價格明碼標價的管理,開展各類價格服務活動;
(六)負責受理全市價格、收費的投訴舉報工作;
(七)依法查處全市範圍內行政事業單位、各類所有制企業、行業組織、中介服務機構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的亂收費行為;
(八)依法查處各類經營者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低價傾銷等各類價格違法案件;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價格監測工作,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與市場供求情況和非常時期市場價格的變動情況進行調查、預報和分析,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負責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研究提出綜合運用價格政策和其他經濟政策,以及法律、行政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價格穩定的政策建議;
(十)分析、預測居民消費價格和重要商品價格,主要生產、生活資料價格的變動趨勢,提出價格調控措施;
(十一)研究提出價格改革的建議,擬訂全市重要商品和部分服務價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二)組織納入政府定價範圍的價格聽證工作;
(十三)負責市級收費許可證的年度審驗以及清理整頓等管理工作,核發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
(十四)負責對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影響進行跟蹤和反饋;
(十五)負責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含行政事業收費)調定價前的成本監審工作;
(十六)針對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價格熱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對放開價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的成本調查。承辦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事程式
投資項目(一)服務內容
接受投資政策諮詢和服務;承接全市各類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批、申報手續等。
(二)運作方式
凡屬發改委審批、申報的投資項目,材料齊全的,均予以受理、辦結,並實行"四項公開"、"五項承諾"的運作方式。"四項公開":即免費服務公開、辦事內容公開、辦事程式公開、辦事時限公開。"五項承諾":
1、即時辦理。即資料齊全符合要求且屬本級許可權的,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2、 限時辦理。申報資料需要評審的以及其他規定程式所需要的,按承諾的時限辦結;
3、 聯合辦理。即對外商投資、新辦(包括合資、合作)項目等涉及多個部門(視窗)的事項,按照規定的運作方式辦理;
4、 報批協辦。對需上報審批的項目,由辦公室受理轉文後協助投資者申報;
5、 明確答覆。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項目或所需資料不全,暫時不能予以辦理的,給予明確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