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聯合銀行

杭州聯合銀行

杭州聯合銀行全稱為“杭州聯合農村商業銀行”,前身為創立於2005年2月5日,6月8日正式掛牌開業的“杭州聯合農村合作銀行”,是一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由杭州市區(不含蕭山、餘杭區)轄內的農民、農村工商戶和企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入股組建的股份合作制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註冊資本7.25億元人民幣,總行設在浙江省杭州市。2011年1月5日,“杭州聯合農村合作銀行”整體改制為“杭州聯合農村商業銀行”。

基本信息

企業簡介

杭州聯合銀行全稱為“杭州聯合農村合作銀行”,創立於2005年2月5日,6月8日正式掛牌開業,是一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由杭州市區(不含蕭山、餘杭區)轄內的農民、農村工商戶和企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入股組建的股份合作制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註冊資本6億元人民幣,總行設在浙江省省會城市杭州

杭州聯合銀行實行“三會一層”(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行長為首的經營管理層)的新型法人治理結構,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截止2007年12月末,全行共有員工1300餘人,其中具有大中專以上學歷員工占比98.5%,專業技術人員占比56%;下轄營業網點130個,主要分布在杭州市區上城、下城、江乾、拱墅、西湖、濱江(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六大城區;各項存款逾304億元,各項貸款逾226億元,綜合實力名列浙江省農村合作金融系統前茅。

杭州聯合銀行成立以來,秉承農村信用社的優良傳統,充分發揮地方性股份合作制銀行在地緣、人緣、機制等方面的特點和優勢,以支持“三農”和地方經濟發展為已任,緊緊圍繞“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明確市場定位,依託現代科技手段,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功能的創新,突出個人業務、零售業務,全面服務百姓生活,積極向產權清晰、經營情況良好的中小企業、微小企業傾斜,獲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營效益。在有效地支持杭城經濟和“三農”發展的同時,自身經營實力也得到長足發展。

杭州聯合銀行不斷加強對外合作,以提升自身的核心競爭力。2006年7月11日,杭州聯合銀行與荷蘭合作銀行、國際金融公司正式簽署了戰略合作協定,成為國內第一家引進外資股東的農村合作銀行。同時,在引進資本的基礎上,杭州聯合銀行還將與荷蘭合作銀行、國際金融公司進行技術合作,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學習國際銀行先進的管理技術。

我們的近期奮鬥目標是:爭取到2010年左右,逐步發展成為一家個性鮮明,管理精細,服務一流,資產質量優良,員工素質較高,企業凝聚力較強,在個人、小企業和微小企業金融服務領域具有較強競爭優勢的現代金融企業。在此基礎上,本著做“小”、做“散”、做“精”的原則,通過細分市場,力爭打造成為一家真正意義上的“精品零售銀行”和“專業個人銀行”,向著全國最好的農村合作銀行目標大步邁進。

杭州聯合銀行期待與社會各界攜手並進,共創輝煌!

董事長致辭

杭州聯合銀行杭州聯合銀行

2005年6月8日,杭州聯合銀行正式掛牌開業。

自開業以來,我行秉承“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的經營理念,堅持“立足三農,服務社區”,通過不斷完善法人治理,切實轉換經營機制,大力改造業務流程,各項業務取得了穩健、快速的發展。截止2006年6月末,各項存款243億元,各項貸款達到181億元,不良貸款占比已降至1.47%,資本充足率為12.44%。

由農村信用社轉變為杭州聯合銀行,不僅意味著整體形象的提升,更重要的是歷史又賦予了我們新的責任和使命,也昭示著杭州聯合銀行更加輝煌燦爛的發展前景。未來幾年,我們將抓住這一有利契機,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積極推進經營機制轉型;加強與國外銀行的戰略合作,充分借鑑國外先進管理技術和經營理念;積極引進不同層次的各類人才,努力建設一支富有創造力專業團隊;緊緊圍繞“零售銀行”的市場定位,大力開發面向個人和中小企業、微小企業的金融產品,努力把杭州聯合銀行辦成一家管理、團隊、產品、服務文化都具有鮮明個性的農村合作銀行。

杭州聯合銀行昨天的輝煌、今天的成就和明天的希望,都離不開全行員工的辛勤和智慧,我謹向全體員工表達我最誠摯的感謝。同時,我也藉此機會向支持和關心我行發展的廣大客戶、合作夥伴、金融同業以及社會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謝!在新的征途上,我們將以百倍的信心和敢為人先的精神,銳意改革,開拓創新。我們相信,杭州聯合銀行一定會實現改革和發展的新突破,在新的金融歷史畫卷上描繪出更為絢麗的篇章!

相關信息

機構名稱:杭州聯合銀行 機構種類:小額貸款銀行

貸款種類:純信用無抵押貸款

適合人群:其他職業,國有企業員工,公務員,律師,教師,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

貸款幣種:人民幣 貸款額度:1-30萬

貸款利率:0.60%-0.70%

其它費用:無其他收費

貸款期限:1-24個月

還款方式:分期還款

辦理時間:5天

貸款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無抵押信用貸款

適合地區:杭州市,嘉興市,湖州市

產品介紹

“小額貸款卡”是指本行面向社會發行的銀聯標準豐收系列卡產品之一,除具有豐收借記卡各項金融功能外,還具有小額個人循環貸款的功能。貸款主體是杭州市區範圍內有固定居所,符合小額貸款條件,自願遵守小額貸款業務管理辦法,並經發卡行審核同意授信的年滿十八周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農戶、居民、個體工商戶、個私業主、中小企業主及其他符合我行個人貸款條件的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30萬。

產品優勢

1、按季還息,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2、無需擔保、無需抵押的純信用貸款產品。

貸款條件

1、申請人有預期穩定的還款來源;

2、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

3、已經在本行開立個人存款賬戶(包括個人儲蓄存款賬戶或個人結算賬戶);

4、有合理借款用途;

5、符合本行個人貸款的其他相關規定。

申請資料

1、基礎資料: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收入、職務證明、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明等;

2、資產負債證明:房產所有權證、汽車行駛證、股票基金等金融資產列印清單證明、已有銀行貸款證明、其它可供資產負債證明;

3、自有資金投入說明或證明或者經營的投入情況測算及具體說明、消費對象的相關材料等。

行徽釋義

桂花,是杭州市市花,新形象靈活運用充滿親和力的桂花元素,意在體現杭州聯合銀行腳踏實地、全心全意為杭城經濟和百姓服務的宗旨,具有很強的地域特色。

把cooperative(合作、協作)中的英文開頭字母“c”商標化,結合作為行業特性的古老銅錢幣和代表杭州地域性的桂花為元素,經過藝術手法將其演繹表現,具有強烈的象徵性,視覺衝擊力更強。

辦行宗旨

立足當地支持“三農”服務社區經營理念

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

發展目標

做全國最好的農村合作銀行

銀行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杭州聯合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本行的組織和行為,根據國務院《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行註冊名稱:杭州聯合農村合作銀行(簡稱:杭州聯合銀行)。

英文名稱:UnitedRuralCooperativeBankOfHangzhou。

本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國中路99號。郵編:310003。

第三條 本行是由杭州市區範圍內(不含蕭山、餘杭)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經濟組織,以及CoöperatieveCentraleRaiffeisen-BoerenleenbankBA(“荷蘭合作銀行”)和InternationalFinanceCorporation(“國際金融公司”)(荷蘭合作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以下合稱“各國際股東”,每一方稱“國際股東”)入股組成的實行股份合作制的中外合作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

在本章程,除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五十五條另行規定外,每一國際股東均被視為一個法人。

第四條 本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入股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並以全部法人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合法權益及依法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預。

本行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以所持有的股份為限對本行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行下設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不具備法人資格,在本行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本行承擔。

第六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本行組織與行為、本行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

第七條 本行依法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行的經營宗旨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自主開展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審批的各項金融業務,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第九條 本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第十條 本行業務經營與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布的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

第十一條 本行執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定的農業貸款發放比例。

第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本行經營範圍是: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結算業務;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業務;

(五)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六)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七)從事同業拆借;

(八)提供保管箱業務;

(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它業務。

第三章

註冊資本和股本構成

第十三條 本行註冊資本為59929.8萬元。

第十四條 本行總股本為:60375.3萬股,由自然人股和法人股組成,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兩種股權形式。本行的股本結構為:自然人股29304.3萬股,其中資格股348.5萬股,投資股28955.8萬股;法人股31071萬股,其中資格股97萬股,投資股30974萬股。

第十五條 除本行職工外,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份為(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下同)18225.9萬股,占總股本的30.19%。本行職工股東持有的股份11078.4萬股,占總股本的18.35%;法人股東持有的股份為31071萬股,占總股本的51.46%。

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有的本行股份總額不得超過本行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六條 本行股份每股金額為人民幣1元。資格股認購起點和最高限額一致,自然人為1000股,法人為1萬股。投資股認購起點,自然人為2000股,法人為10萬股。

資格股實行一人一票。

自然人股東每增加2000股投資股增加一個投票權,法人股東每增加2萬股投資股增加一個投票權。每一國際股東的股東代表所擁有的投票權數占本行所有股東代表所擁有的投票權數的比例應與該國際股東在本行中的持股比例相同。

第十七條 本行前10名法人股東名單

第十八條本行的初始股份在社區內公開徵集發起人,全部由發起人以貨幣資金方式認購。

第十九條本行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由董事會提議,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增資擴股。

第二十條 本行註冊資本變化,須按照有關規定由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本行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股東所持股份數、投票權確認數及股權類別;

(三)股東所持股權證書的編號

(四)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 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經董事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

第二十三條 股東持有的投資股不能辦理退股,資格股滿足以下全部條件,可以辦理退股:

(一)股東提出退股申請;

(二)不存在本章程第二十四條所列情況;

(三)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

(四)經董事會同意。

第二十四條 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一)本行上年虧損

(二)本行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第二十五條 本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中層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和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退股或轉讓股份(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下同)。本行職工在本行工作期間不得退股或轉讓股份。

第二十六條 本行印發記名股權證,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作為入股股東的所有權憑證

第二十七條 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

本行股東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向其他金融機構或債權人質押的應當事先告知並徵得董事會同意。

第二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權證書發生被盜、遺失、滅失或毀損,法人股東持介紹信、自然人股東持有效身份證明到本行按規定辦理掛失手續。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本行股東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條 本行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並按有關規定行使表決權。國際股東的投票權參照本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

(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行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質詢;

(四)獲得本行同等條件下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優先認購股份;

(七)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可免費索取本章程;

2、有權查閱和繳付成本費用後複印以下資料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3)年度財務報告;

(4)管理制度。

(八)本行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參加本行剩餘財產分配

(九)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除非各國際股東書面放棄,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各國際股東有權以與其他投資者同等的條件認購本行新發行的股份,以保持各國際股東在本行股份中的持股比例。

第三十二條 股東提出查閱本章程第三十條所述有關信息或索取資料的,應向本行提供證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書面檔案,本行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本章程

(二)按其所認購的股份繳納股金;

(三)按規定以所持股份為限對本行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本行的利益和信譽,支持本行依法合規地開展各項業務

(五)服從和履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六)當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稱、營業地點、經營範圍、隸屬關係及其他重大事項發生變更時,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銷或與其他公司合併、被其他公司兼併時,法人股東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本行;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本行的權力機構是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的代表由職工股東、非職工自然人股東、法人股東和國際股東組成,其中職工股東代表、非職工自然人股東代表和法人股東代表根據2:3:3的比例選舉產生,每一國際股東在股東代表大會中各占一個席位。職工股東代表的比例不高於25%。股東代表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 股東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審議通過股東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三)選舉、更換董事和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本行的發展規劃,決定本行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六)審議、批准本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對本行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本行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股東代表大會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召開。股東代表大會必須有50%以上的股東代表出席方可召開。當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人數沒有達到50%以上(含50%)時,應在原定日期後的一個月內重新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但出席重新召開的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人數應達到本章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人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

(一)組成董事會的董事人數不足本章程規定人數三分之二時;

(二)本行未彌補的虧損達到本行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代表全部股東代表投票權數25%的股東代表提議或者2/3以上監事提議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八條 股東代表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三十九條 召開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前書面通知股東代表。

第四十條 股東代表因故不能出席股東代表大會,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代表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人應當向本行提交股東代表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一條 股東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含代理人,下同)所擁有的投票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一)股東代表大會就下列事項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含代理人,下同)所擁有的投票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1、批准本行收購在某法律實體或公司資本中的參與權益,同時,按照在相關時間本行的資產負債表,該參與權益的價值超過本行所有者權益的十二分之一;

2、批准涉及按照在相關時間本行的資產負債表金額等於或超過本行所有者權益的十二分之一的收購或處置(不包括在本行正常業務過程中所投放的貸款);

3、如國際股東所有的股份(即資格股和投資股)合計超過本行總股份的15%,第四十一條(二)中規定的每一事項。

(二)如國際股東所有的股份(即資格股和投資股)合計少於或等於本行總股份的15%,股東代表大會就下列事項做出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含代理人,下同)所擁有的投票權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1、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本章程的修改;

3、本行的合併、分立或解散;

4、本行戰略的重大變更;

5、本行開始或終止與其他法律實體或公司的長期戰略合作。

第四十二條 股東代表可以向股東代表大會提交提案,董事會應按規定對提案進行審議。對不能列入股東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提案,董事會應在該次股東代表大會上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三條 股東代表大會採取不記名方式表決,當場公布表決結果。股東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及決議形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代表簽名冊及授權委託書一併保管。股東代表大會所形成的決議應在會議結束後10日內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四條 股東代表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五條 股東代表大會實行律師見證制度,並由見證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會

第四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並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任職資格審查後履行職責。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七條 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的情形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本行的董事。

第四十八條 董事應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行利益。當其自身利益與本行和股東利益相衝突時,應以本行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並保證: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財產;

(四)不得挪用本行資金;

(五)未經股東代表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接受與本行交易有關的佣金

(六)不得將本行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七)不得以本行資產為本行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八)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惡意損害本行利益。

第四十九條 董事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本行的經營行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經營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本行的各項業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本行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五十條 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董事會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行或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未聲明其立場和身份的發言不代表本行或董事會。

第五十一條董事個人或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間接與本行已有的或計畫中的契約交易安排有關聯關係時,應向董事會披露。否則,本行有權撤銷該契約、交易或安排,對方為善意第三人者除外。

第五十二條 本行董事(包括獨立董事)每年應至少親自參加2次董事會。否則,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可建議股東代表大會予以更換。

第五十三條 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應向董事會提出書面辭職報告。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本行董事會董事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五十四條 本章中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本行監事、行長和其他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第五十五條 本行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15人,除兩名獨立董事之外,其餘董事席位應在本行職工自然人股東代表、非職工自然人股東代表、法人股東代表和國際股東代表中按照3:4:4:2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六條 董事會是股東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本行的經營決策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代表大會,並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三)決定本行的經營計畫和入股及投資方案;

(四)制訂本行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五)制訂本行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決定本行的內部管理機構設定;

(七)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審議批准本行的重大貸款、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方案及重大關聯交易;

(九)聘任和解聘本行行長,根據行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長和財務、內審、信貸、合規部門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並授予行長、副行長和財務、內審、信貸、合規部門負責人的授權範圍;

(十)擬訂本行的合併、分立和解散方案;

(十一)本章程規定和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權利。

(十二)召集臨時股東代表大會;

(十三)聘請及任命本行的外部審計師。

第五十七條 董事會在聘任期限內解除行長職務,應當及時告知監事會和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做出書面說明。未經行長提名,董事會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長、財務、信貸和內審負責人。

第五十八條 董事會設立審計、風險管理、人事薪酬委員會,並制定各專門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和工作職責。

第五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建立規範公開的董事選舉程式,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實施。在股東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詳細資訊。

第六十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每年應至少召開4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召開臨時董事會: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行長提議時。

第六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會議通知、議程和所有輔助性檔案應在會議召開前14天向所有董事書面送達。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當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沒有達到二分之一以上時,應在原定日期後十五天內重新召開董事會會議,但出席重新召開的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應達到本章程第六十一條規定的人數。

董事會應當通知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必須書面委託其他董事或其他受託人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出席會議的受託人應在授權範圍內行使權利。

第六十三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董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含代理人或受託人,下同)簽字並經全體董事過半數以上通過,重大事項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本章程第五十六條(四)、(五)、(九)及(十)所列事項。

第六十四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表決。董事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及決議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籤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的記載。董事會決議應在會議結束後10日內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十五條 董事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迴避,不參與表決。關聯董事可以自行迴避,也可以由任何其他參加董事會的董事提出迴避請求。

第六十六條 董事應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本章程,致使本行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策的董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董事提名,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任職資格後履行職責。董事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連任時須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第六十八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簽署本行股權證書和簽發董事會決議;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由董事會授予的職權。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行使其職權

第六十九條 本行設立獨立董事2人,獨立董事除了符合擔任董事的條件外,還不得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本行股東或股東單位人員;

(二)本行的內部人員;

(三)與本行關聯人或本行管理層有利益關係的人員。

獨立董事與本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係。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農戶、農村工商戶等中小股東的利益。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七十條 本行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本行的監督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成員由職工代表和股東代表組成,監事會由7人組成,其中由本行職工擔任的監事不得超過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七十一條 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的情形,或被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禁入的人員,不得擔任本行監事。

董事、行長和財務、信貸、內審負責人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十二條 監事會中的非職工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由本行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情況;

(二)要求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本行利益的行為;

(三)對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進行專項審計和離任審計;

(四)檢查監督本行的財務管理和活動;

(五)對本行的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進行審計並指導本行內部審計工作;

(六)對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質詢;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本章程規定應當由監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七十四條 對監事會提出的糾正措施、整改建議等,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拒絕或者拖延執行的,監事會必須向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第七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監事提名並經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任職資格後履行職責。監事長應由專職人員擔任。

第七十六條 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4次,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時可召開臨時監事會。

監事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當出席監事會會議的監事人數沒有達到二分之一以上時,應在原定日期後十五日內重新召開監事會會議,但出席重新召開的監事會會議的監事人數應達到本章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數。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當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委託其他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本人出席,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通過,重大事項須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七十八條 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組織監事會落實職責。

第七十九條 監事會應按照監事會職責對監事進行適當分工,並將監事履行職責情況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有權向本行相關人員及機構了解情況,相關人員及機構應予以配合。監事會行使職權必要時可聘請社會中介機構給予協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本行承擔。

第八十條 本行內審部門的審計報告應當及時報送監事會,監事會對審計結果有疑問的,有權要求高級管理層和內審部門作出解釋。

第八十一條 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表決。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及決議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籤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的記載。

第七章

行 長

第八十二條 本行設行長1名,副行長1至2名。行長由董事提名,副行長由行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任職資格後,由董事會聘任。行長、副行長每屆任期3年,期滿後可以連任。連任時須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第八十三條 行長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本行的日常經營管理,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本行年度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行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本行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長以及財務信貸、內審等主要部門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本行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

(七)授權高級管理層成員、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從事經營活動;

(八)在本行發生擠兌等重大突發事件時,採取緊急措施,並立即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九)其它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規定應由行長行使的職權

本行行長不得由董事長兼任。

第八十四條 本行行長每年接受監事會的專項審計,審計結果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行長、副行長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八十五條 本行行長、副行長超出董事會授權範圍或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做出經營決策,致使本行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策的行長、副行長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八十六條 本行執行有關部門頒布的統一的農村信用社會計基本制度和財務管理實施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本行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遵守國家和地方稅法,依法納稅。

第八十七條 本行會計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本行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審查驗證。本行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代表大會的20日前置備於本行,供股東查閱。

第八十八條 本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定期公布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

第八十九條 本行的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本行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一般準備;

(四)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按股份向股東支付紅利

第九十條 本行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可用於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時,以轉增後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註冊資本的25%為限。

第九十一條 本行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九章

終止與清算

第九十二條 本行因下列情形而終止:

(一)自行解散;

(二)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

(三)被依法撤銷;

(四)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九十三條 本行清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四條 本行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修改、補充規定,經批准後視為本章程的組成部份。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修改權屬股東代表大會。本章程中使用的“內部人”和“關聯人”,應具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4年4月2日頒布並且於2004年5月1日起生效的《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對內部人和關聯人給出的定義。

第九十七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後生效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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