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目的
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職權範圍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三)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調查公司異常經營情況。
監事會
1、檢查公司的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為了保證公司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進行經營,保證公司決策正確和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股東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察人或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並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並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幹部的行為實行監督,並對領導幹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公司的計畫、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
議事規則
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一)監事會的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必須由有召集主持權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則,監事會會議不能召開;即使召開,其決議也不產生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 議。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 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的表決方式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據此,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遵行兩個原則:一是“一人一票”原則,即每個監事享有一人表決權;二是多數通過原則,即監事會決議需經半數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的設立要體現在《公司章程》中,具體的範本詳見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52條-57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做了規定,第118條到120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做了規定 。下面詳見說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不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會除兩個以上國有股東外,可以有職工董事,監事會一定要有職工監事)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決議範本
監事會決議範本
監事會會議時間:200X年XX月XX日
監事會會議地點:在XX市XX區XX路XX號(XX會議室)
監事會會議性質:首屆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出席會議人員:(全體監事) 、 、 。(可補充說明,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人員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XXXX有限公司召開首屆監事會會議。首次股東會選舉產生的監事×××、×××、×××、×××和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監事×××(、×××)出席了本次監事會會議,會議由×××召集和主持,一致通過如下決議:
選舉×××為首屆監事會主席。
XXXX有限公司全體監事(簽名):
×××、×××、×××
200X年XX月XX日